青岛中德生态园管理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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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德生态园管理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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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财务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国家财税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活动效益。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公司的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基本任务: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核算、分析、控制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各项资产,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三条董事长、总经理对财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有领导责任。财务部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认真执行国家财税政策。

第四条公司按照本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工作,并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具体管理事项的实施细则,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公司的财务工作由董事长领导。

第七条财务部作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执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行使下列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

(一)监督、执行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严格审核入账单据,监督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中的资金和实物运动,审查公司的重大投资、担保、筹资事项,并对重大实物资产购置、报废、清理、转让等提出意见;

(三)财务人员应按照公司相关负责人签署批准的金额和方式付款。

(四)参与拟订经营计划、业务计划,制订财务预算,分析考核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调查计划、预算的完成或未完成原因,发现工作的成绩与问题作为进行奖惩的依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五)负责会计电算化的总体规划和实施。

第三节资金管理

第八条财务部应当做到有计划地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积极运筹资金,管活、用好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使用效益。

第九条严格遵守中国政府有关财政、金融、外汇和货币等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配备合格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保管和银行结算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和债权、

债务等账务的处理工作,也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出现资金短缺或现金预算出现资金缺口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银行贷款业务:

(一)财务部要使资金用途明确化,在充分发挥现有资金及财务费用控制的前提下拟定融资、投资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在保证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降低融资成本工作。选择合适的银行和方式融资;

(三)对银行贷款建立台账管理,按照取得贷款的银行分别记录银行贷款内容,并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贷款利息定期进行账务处理;

(四)做好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安排资金,以保证资金安全周转;

第四节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十三条现金管理:见第六章《现金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公司人民币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闲置的银行账户要及时处理,经批准后予以保留或撤消。

(二)银行结算的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收付款项,除按规定及经批准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公司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严禁利用公司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三)银行存款核算管理。为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应当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保证核对相符,若有差异,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未达账项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等,其他货币资金处于待支付或待结算的状态,对其收付款凭证要注明款项来源和用途,同时要定期、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其收、支、存情况,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信用证管理。公司发生进出口业务时,经董事长批准,可在银行开立信用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银行要求执行,切实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应收票据的管理。

(一)票据的取得。

为确保票据的合法性,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销售和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对取得的票据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要委托银行查询,取得开出行的确认函。

(二)票据的贴现。承兑汇票贴现后,因存在着“或有负债”,公司必须加强监管,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资料中加以说明。

(三)票据的丧失。公司持有的票据丢失后,要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对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的票据除外);公司在票据丧失后,或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要及时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请求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并将该应收票据款纳入应收款项管理。

(五)要加强对应收票据的管理和控制,相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台账)”,逐笔登记每张票据的详细资料,应收票据款项收妥后,在“备查簿”中逐笔注销。

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公司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财务部是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以及通知销售部催收到期款项;销售部是账款回收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客户信用状况的有关资料,组织客户信用等级评审,并记录每个客户已使用的信用额度,配合财务部做好账款的跟踪管理及回收工作,以期加速资金周转,努力规避坏账风险;销售部经办人员对账款回收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公司建立应收和预付款项的审批程序,进行风险控制:

1、建设工程预付款要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协议及工程进度等规定支付,不得超额预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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