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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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亳政办秘[2018]63号

【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04

【实施日期】2018.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4日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我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北一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规划的三清大道以西(以上区域均包括该路段)。

第四条“禁放”区域内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任何时间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外在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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