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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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亳政办〔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 1 月 29 日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农村村民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向上级举报、检举。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鼓励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在城镇购房,具体政策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设计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保护环境,体现特色;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丁成叶等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成叶等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成叶等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1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安徽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安徽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当事人-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心升【代理律所】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集体土地征收系多阶段、多主体的行政行为,征收过程由申请征地、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征求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不同阶段、不同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实施的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集体土地征收系多阶段、多主体的行政行为,征收过程由申请征地、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征求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不同阶段、不同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实施的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皖政办[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86号)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两淮矿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是我省能源、原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由于多年来大规模的煤炭开采,形成了较大面积的采煤塌陷区,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塌陷区总面积250平方公里,塌陷深度在1.5米以上的达到127平方公里。

目前,两淮矿区塌陷区以每年3万亩的速度递增。

到2010年,淮北、淮南、亳州、宿州和阜阳皖北五市需搬迁村庄351个,涉及71885户,266287人,安置点需用地31884亩。

为加强皖北五市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精神,在《安徽省两淮地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先搬后采、土地置换,征转有别、依法补偿,试点先行、保障应急,整合资金、配套政策,项目推进、明确责任”的总体思路,根据“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对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塌陷区进行综合整治,努力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恢复,土地整治取得明显效果,塌陷区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采煤企业生产秩序持续稳定。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亳政秘〔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0日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6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应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适应,逐步完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安置的农业人口。

以上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9•【字号】亳政秘〔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2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9日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83号)要求,加快推动全市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编制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总体部署和碳达峰试点建设有关要求,立足五大发展定位,以能源结构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为重点,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突破,着力推进发展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为全国同类城市绿色低碳转型做出示范引领。

二、试点定位全国多能互补融合创新先导区。

依托多元化能源优势,以能源互联网为载体,拓展多能互补开发模式和应用场景,推动源网荷储深度融合,优化煤、油、气、电、热、冷多能协同供应和能源综合梯级利用,谋划氢能示范试点,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突破,为全国多能互补创新融合积累先导经验。

长三角可再生能源生产引领区。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亳政办秘〔2020〕31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亳政办秘〔2020〕31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通知》(皖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全市殡葬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科学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墓地规模,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公墓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县、区政府每年要从民政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予以补贴,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向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通过整合、新建、扩建等方式,到2020年底前,全市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基本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农村公益性公墓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避免大规模土方改造施工。

农村公益性公墓以节地葬为主,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

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二、提升公益性公墓管理水平。

安徽省两淮采煤塌陷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治理措施建议

安徽省两淮采煤塌陷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治理措施建议

安徽省两淮采煤塌陷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治理措施建议王福琴【摘要】两淮地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是华东地区最大的能源基地,也是我省能源、原材料产业发展基地.本文通过对两淮采煤塌陷区的现状调查,客观地指出采煤塌陷引发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及深层次经济社会矛盾,提出了满足两淮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建议.【期刊名称】《安徽地质》【年(卷),期】2010(020)004【总页数】4页(P291-293,305)【关键词】采煤塌陷;负面效应;治理措施建议【作者】王福琴【作者单位】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安徽合肥,23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D167;TU478煤炭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

煤炭开采一方面增加了社会财富、改善了人民生活,解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问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另一方面,煤炭开采也破坏了植被,损毁了土地,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矿区的水系,尤其是采煤塌陷,不但破坏了大量的耕地,同时,因村庄塌陷所带来的移民搬迁、补偿安置等一系列问题,都与人民群众利益休戚相关。

我省两淮矿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是我省能源、原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由于多年大规模的煤炭开采,两淮矿区的淮北、淮南、宿州、阜阳、亳州等市形成大面积采煤塌陷区。

因此,如何依据当年的自然条件和资源条件,最大限度地重新开发利用塌陷地,使采煤塌陷地在生态修复以后能达到最佳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如何有效解决采煤塌陷地可持续发展,是目前十分现实而又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煤炭产量提高,采空面积就自然扩大;采空区的大小、分布与各地区煤炭的累计开采量成正比。

煤炭采空塌陷是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给矿区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形成重大威胁,已成为影响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安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据了解,随着工业化进程对能源和原材料的巨大需求,我国每年从地表和地表深处开采出约50×108t数量巨大的矿产品,扰动了地球环境,改变并破坏了地球表面和岩石圈的自然平衡,产生了采空塌陷等灾害[1]。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7〕33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7〕33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7〕3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5日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五大发展”关键阶段。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根据安徽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4%,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为70万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67.19万吨标准煤以内。

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79万吨、0.60万吨、1.73万吨、2.11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5%、14.3%、11%、8.8%。

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6.6%。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消费结构(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积极发展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加快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现代中药、食品制造及农副食品加工、白酒饮料、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煤炭煤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的绿色管理。

支持电力、建材等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

利辛县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

利辛县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

利辛县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7月8日,县政府印发了《利辛县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利政办秘〔2020〕35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了近半年时间,组织起草了《利辛县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数易其稿,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次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于7月8日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利辛县行政区域内因采煤塌陷而引起的居民搬迁安置补偿。

四、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一)补偿方式:以人口补偿为主。

(二)居民搬迁安置补偿费用:采煤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费用,统一实行按人口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搬迁户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人均补偿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人均补偿面积4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价格为1250元;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利辛县现行文件标准予以补偿。

(三)综合调节费:采煤企业按照搬迁户补偿费的30%支付综合调节费,由搬迁所在乡镇政府包干,统筹处理。

主要用于解决居民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大于补偿面积问题。

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人均补偿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30%。

(四)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采煤企业按照搬迁户补偿费的25%支付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新村内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为了解决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的搬迁安置问题,制定了暂行办法,旨在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

第一条,搬迁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采煤塌陷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居民,包括村庄、农田以及其他与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生产生活相关的设施。

第二条,搬迁程序。

搬迁工作由地方政府牵头负责,按照事先确定的搬迁方案进行。

搬迁方案需经过公示和听证,听取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终方案。

第三条,搬迁补偿。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的权益需要,提供符合市场价值的补偿。

补偿的标准包括房屋、土地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补偿。

同时需保障搬迁后的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有能力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第四条,搬迁安置。

地方政府需为搬迁后的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提供合适的居住地和生活设施。

安置地点应当符合居民的意愿,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等。

第五条,补偿资金来源。

搬迁补偿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有关采煤企业的环境保护费和相关政府资金。

地方政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补偿资金的合法、透明和公平。

第六条,监督和评估。

搬迁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搬迁后,还应进行评估,了解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的生活状况和满意度,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

第七条,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违反暂行办法,侵犯农村集体土地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的生存权、权益以及社会稳定。

同时,还应加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确保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社会保障与就业安置。

在搬迁安置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对于失去土地资源的居民,需要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障措施,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同时,地方政府还应积极帮助搬迁后的居民寻找就业机会,提供培训和创业支持,以保障居民的生活稳定和就业机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8]58号淮南、淮北、宿州、阜阳、亳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着力解决沉陷区群众居住和生活困难,促进矿区和谐稳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两淮矿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是我省能源、原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由于多年来大规模的煤炭开采,形成了较大面积的采煤沉陷区,不仅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困难,而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皖政办〔2002〕44号)实施以来,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搬迁成本的上升和新井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有政策规定已不能适应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

各有关市、省直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矿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做好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总体要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各有关市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新村选址既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又要认真开展地质勘探和科学论证,确保选在无煤稳定区域,并尽量使群众能在耕作场所就近居住。

新村建设要注意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努力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的新村镇。

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采煤塌陷区是指由于过度开采煤炭资源造成地质灾害,导致土地塌陷、地面下陷等现象的地区。

在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常常面临着安全隐患和生产生活困难,需要进行搬迁安置。

为了保障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搬迁安置工作有序进行,制定了《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搬迁范围。

搬迁安置补偿适用于采煤塌陷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居民,包括农户、村集体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搬迁原则。

搬迁安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搬迁,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搬迁安置补偿应以货币补偿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安置和社会保障补偿。

第三,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应根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面积、人均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居民得到公平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搬迁安置程序。

搬迁安置需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与农村集体土地居民进行协商,达成安置协议。

搬迁过程中,应对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规划和技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服务。

第五,保障措施。

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应提供安全、卫生、教育、医疗等基本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

对于因搬迁而失去生产土地的农民,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或补偿措施。

第六,监督与评估。

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搬迁安置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搬迁安置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

总之,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是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权益、促进搬迁安置工作的重要法规。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采煤塌陷区的治理和恢复发展。

随着煤炭资源的逐渐枯竭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各地纷纷加大了对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的搬迁工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

在搬迁过程中,还需要积极推动农村集体土地居民的融入社会和经济发展,使其能够在新的生活环境中获得持续的发展和改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79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79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7日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资产的收益金,政府或国有公司融资筹措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赠款或援助资金,国债及其它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全市政府投资的有关政策,并报市政府批准;审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跨地区以及涉及重大布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应由上级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库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方向和范围。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亳政办秘〔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9月30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8日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限定面积标准、租赁价格等,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营,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房产、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方案(最新)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方案(最新)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方案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塌陷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采煤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方案》x办〔xx〕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塌陷而引发的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中所称居民是指在本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采煤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补偿费用:(一)统一实行按人口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搬迁户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人均补偿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人均补偿面积为33平方米。

2.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230元。

(二)采煤企业按搬迁补偿费的30%支付综合调节费,由搬迁所在乡(镇)政府包干,统筹处理。

主要用于解决居民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大于补偿面积问题。

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33平方米×1230元/平方米×30%。

(三)新村公建补偿按搬迁户补偿费的25%,由采煤企业支付。

主要用于安置新村内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33平方米×1230元/平方米×25%。

安置新村内供电到户费用由所在县(区)政府与采煤企业另行协商补偿。

(四)新村址征地报批、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及高压供电等安置点配套与市政设施接驳费用,由采煤企业承担。

(五)不可预见费由采煤企业按搬迁户补偿费、综合调节费和新村公建、公益补偿费总和的2%支付。

(六)煤矿企业依据协议户数支付搬家费每户800元。

(七)煤矿企业依据协议户数按xx元/户标准支付房屋拆除费,由乡镇政府用于原有房屋的拆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亳政办秘〔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运行维护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有效运行,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城市监控)、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由市城市管理局作为管廊行政主管单位,统筹管理管廊运营维护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管廊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制定管廊收费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采矿塌陷村庄搬迁工作,维护被搬迁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保障采矿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矿塌陷、资源压覆所导致的村庄搬迁管理活动。

第三条塌陷搬迁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相结合。

县(区)政府要科学实施塌陷村庄搬迁工作。

采矿企业必须贯彻充分开发矿产资源、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塌陷村庄搬迁工作。

第二章村庄搬迁程序第四条采矿企业必须提前3年向县(区)政府报送拟搬迁村庄计划。

县(区)政府在接到采矿企业搬迁村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在塌陷区所在乡(镇)、村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搬迁补偿安置的文件依据、标准和禁止建设等内容;并与采矿企业共同调查核定塌陷区村庄搬迁户数、人口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采矿企业在进行压覆资源村庄及建筑物范围下采矿,必须严格履行“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切实保护采矿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采煤塌陷区补偿标准

采煤塌陷区补偿标准

采煤塌陷区补偿标准采煤塌陷区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由于地下煤层开采导致地表出现下沉或塌陷的区域。

在采煤塌陷区,由于地表沉降或塌陷,会给周围的居民和农田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

采煤塌陷区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受到影响的居民、农田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的补偿标准和政策规定,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对采煤塌陷区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对于受到影响的居民,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住房补偿、搬迁补助和生活补贴。

对于因采煤塌陷导致住房受损或需要搬迁的居民,应当根据受损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修缮费用或者搬迁补助。

同时,还应当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以减轻居民因采煤塌陷带来的生活困难。

其次,对于受到影响的农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和农作物损失补偿。

由于采煤塌陷导致农田无法正常耕种或者农作物受到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土地补偿和农作物损失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其他相关利益方,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比如,对于因采煤塌陷导致道路、管道等基础设施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修复费用或者补偿费用。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采煤塌陷对受影响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受影响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采煤塌陷区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采煤塌陷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总的来说,采煤塌陷区补偿标准是保障受到影响方的合法权益,减轻他们因采煤塌陷所带来的损失,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受影响方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采煤塌陷区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以减少采煤塌陷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2009]8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2009]8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2009〕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等)。

淮委、省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河段,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我市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以及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市、县(区)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跨县、区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三)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县、区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四)拟定跨县、区主干河道的清障计划,并督促实施;(五)指导各县、区河道管理的业务工作;(六)处理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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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
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亳政办[2010]45号
【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2
【实施日期】2010.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维护被搬迁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保障采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资源压覆所导致的村庄搬迁补偿活动。

第三条采煤塌陷区搬迁新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业相结合。

各县、区政府要科学实施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

采煤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

第四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村庄搬迁补偿标准将适时调整。

第二章村庄搬迁程序
第五条采煤企业必须提前2年向县、区政府报送拟搬迁村庄计划。

县、区政府在接到采煤企业搬迁村庄计划后 20 个工作日内,在塌陷区所在乡镇、村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搬迁补偿安置的文件依据、补偿标准和禁止违法建设等内容,
并与采煤企业共同调查核定塌陷区村庄搬迁户数、人口、房屋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采煤企业在压覆资源村庄及建筑物范围下采煤,必须严格遵守“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切实保护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搬迁村庄的建设选址应当以不压覆矿产资源及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原则,由县、区政府组织搬迁村庄所在地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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