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征地拆迁工作管理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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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3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3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2018年3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穗府〔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及其所有的企业。

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交易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监督管理。

以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资产作为注册资金依法登记的公司和分公司归属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以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广州白云区柏塘整村搬迁最新方案

广州白云区柏塘整村搬迁最新方案

广州白云区柏塘整村搬迁最新方案
为加快推进广州白云区柏塘整村区下山安居创富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和《广州白云区柏塘整村搬迁二期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我办组织有关乡镇开展了柏塘整村移民新村二期搬迁安置申报工作。

经有关行政村、自然村召开户主大会讨论,村申请、乡镇政府分析评估,拟将箬阳乡黄阳村、白云区柏塘整村等8个行政村、7个自然村列入整村搬迁规划,同时对前期已实施整村搬迁仍有搬迁意愿农户的村进行确认。

经农户自愿申报、村级评议,所在乡镇政府联合公安、卫健、资规等部门审核,拟将符合搬迁安置条件的吕凤银等611户1399人确定为柏塘移民新村二期搬迁安置对象;拟将在搬迁村有合法房产且自愿拆除的本村其他人员胡向华等9户列为按住宅占地面积享受安置
价人员。

现将拟整村搬迁村及拟搬迁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公示,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一、公示期限:20xx年8月3日至8月9日(7天)
二、联系人:
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黄x 联系电话:xxxxx
区安居创富办:徐x 联系电话:xxxxx
琅琊镇:时x 联系电话:xxxxx
长山乡:金x 联系电话::xxxxx
沙畈乡:潘xx 联系电话::xxxxx
塔石乡:李xx 联系电话::xxxxx
莘畈乡:金xx 联系电话::xxxxx
箬阳乡:张x 联系电话::xxxxx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区柏塘村
20xx年8月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

市中心区的人口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向市郊工业点和卫星城镇疏散。

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节约土地的国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

第五条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带状组团式的布局统一规划,成片、成线地进行综合开发与改造,搞好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县、镇的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镇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规划局与有关单位协同编制。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穗府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的配套文件《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一)全面改造。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

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整治修缮是对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庄,以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管线下地,打通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对单体建筑进行整治修缮和重建,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社区功能。

局部改造是保持村庄传统特色风貌,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局部拆除、抽疏建筑等办法实施的整治。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全文)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二)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五)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六)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第四条本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依法征收,公众参与、共建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改造计划、资金安排和改造方案等。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月汉轮胎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月汉轮胎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月汉轮胎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德敏方丽达李永梅【审理法官】刘德敏方丽达李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月汉轮胎店【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月汉轮胎店【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月汉轮胎店【代理律师/律所】金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豪【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月汉轮胎店【本院观点】经查,广佛肇高速公路广州段为广州市、白云区的重点项目,第三人白云区石门街道办受白云区人民政府委托作为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

本案系强制拆除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查,对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强制拆除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

白云区多户一宅的拆迁补偿方案

白云区多户一宅的拆迁补偿方案

白云区多户一宅的拆迁补偿方案一、拆迁补偿对象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房屋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超出普通装修部分;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安置地点:在本拆迁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五、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六、货币补偿方式1、商业用地的房地产: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2、工业用地的房地产:①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

②土地参照土地区位等级和基准地价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③房屋确权为生产、办公用房的,有证房产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在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未经批准建造的正式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未经批准建造的非生产用房不予补偿。

3、房屋确权为商业用房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时,应充分考虑区位、商业氛围和繁华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

七、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八、按比例置换方式根据房屋类别分别确定置换标准。

1、商业用房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乘以相应补偿系数确定应置换面积。

即应置换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2、补偿系数的确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坐落区位、土地性质、层次和店面宽度等因素确定,补偿系数为1至1.3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云府办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规〔201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穗府办〔2015〕39号)及《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国房〔2015〕6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流转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村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其它经批准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办公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但经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除外。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 引言征地拆迁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土地上的建筑或者土地进行收回和拆除的行为。

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征地拆迁需要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和保障权益。

本文将介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征地拆迁程序征地拆迁程序是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以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征地拆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调查研究在进行征地拆迁前,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征地范围、征用目的、拆迁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2 征地通知征地通知是向被征地人告知征地事宜的文件,包括征地目的、范围、补偿政策等内容。

征地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确保被征地人能够及时收到。

2.3 公示公告征地拆迁项目应当在公告栏、媒体等途径进行公示,告知公众有关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4 协商协议征地拆迁涉及到相关权益的调整和补偿,需要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协商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征地补偿、安置安排等具体事项,并经双方签署。

2.5 实施拆迁拆迁工作需要按照征地拆迁规划进行,确保拆迁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拆迁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6 补偿安置征地拆迁后,需要对被征地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征地拆迁管理措施为保障征地拆迁的正常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主要的管理措施包括:3.1 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责任,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制定和完善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救济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征地拆迁救济机制,对不符合征地拆迁规定的情况进行申诉和处理,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4 监督检查建立征地拆迁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规性和效果。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1984年11月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4年11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政设施,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按照《国家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节约用地。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程序:一、在广州市市区、郊区、黄埔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并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划定用地范围线,发给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土地,用地单位需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在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2.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地拆迁程序3.1 征地拆迁前,项目部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土地现状、被拆迁人情况等,并制定征地拆迁方案。

3.2 征地拆迁方案需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项目部应与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4.1 项目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

4.2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提供安置房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3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项目部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帮助。

第五章拆迁实施5.1 拆迁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协议进行。

5.2 在拆迁过程中,项目部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被拆迁人生活的影响。

5.3 拆迁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好土地移交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项目部应定期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6.2 对于违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行为,项目部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细制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网(xx年5月16日国土资电发〔xx〕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xx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xx〕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xx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xx〕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

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征用。

确需征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征地工作由同级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章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国土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期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及支柱产业中符合经济规模的重大项目。

(三)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经济集约化发展,科技含量高,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大型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计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项目,根据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计划委员会(下称市计委)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项目。

(二)市计委对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报送的项目,符合选择原则的,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项目方案。

(三)年度项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计委公布执行。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穗府[1993]16号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穗府[1993]16号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正文:----------------------------------------------------------------------------------------------------------------------------------------------------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穗府(1993)16号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和房屋拆迁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房屋进行旧城区改造,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是本市国家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局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根据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计划决定预征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本市远郊区的竹料、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等镇的镇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授权所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镇村建设耕地三亩以下、非耕地十亩以下的项目用地,并报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备案。

镇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对农村居民利用旧住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不含耕地)建住宅每户用地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远郊区的土地,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镇村建设规划和小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

房屋拆迁服务管理规定

房屋拆迁服务管理规定

房屋拆迁服务管理规定(一)项目业主征收处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征地征收、移民安置和地方协调工作。

2、负责项目土地、房屋评估等报批及办理相关手续,督促落实相关评估意见。

3、负责协调组织地方征收办做好土地征用、俯着物征收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施工单位办理临时用地征用、用水用电等相关手续。

4、负责编制项目的征地征收工作计划,提出征地、征收方案,核实征地面积和征收数量,并组织绘制项目最终用地红线图。

5、负责征地征收费用及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征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期编制征地征收计划和资金预算,及时支付征地征收费用,缴交有关规费。

6、负责地方关系协调,协助地方政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保障良好的施工环境。

7、负责征地征收资料档案管理工作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征地征收工作制度为加强本项目的征地征收管理,依法规范征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征收工作的全面落实。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公示制度项目业主应按时在征地征收现场或工作地点设立征地征收公示栏,主要内容包括:征地征收通告;征地征收工作程序、安排;征地征收工程量、补偿安置方案、监督举报电话等。

2、信访制度项目业主应在工作地点设专人负责接待群众,向群众宣传征地征收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待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处理信访件,要件件有着落。

对群众反应的问题,要及时分析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

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加强沟通,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严禁出现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要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

3、监督检查制度项目业主对实施征地征收单位和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征地征收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征地征收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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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临空经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流程
1、明确房屋征收范围。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就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等事项进行研究,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所划定的范围线为基础,综合考虑对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利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根据群众意愿,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2、区征收办公告房屋征收范围。

公告中同时明确:自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含装修)、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改变土地性质、抢栽抢种、抢挖塘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纠正。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暂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3、区征收办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办书面委托相关社区总支、村民委员会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片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区域召开房屋征收动员大会,组织并启动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分村逐户建立档案。

①调查登记被征收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具体调查内容见附件2),登记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有关情况。

②调查登记被征收人的房屋基本情况(具体调查内容见附件3)。

③将房屋现状与2012年版村湾房屋面积测量《房屋现状照片》和《房
屋分层分户平面图》进行比对,对不一致的地方作标注,调查并记录未登记的原因。

④向被征收人宣传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征求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的初步意向,并做好记录。

⑤填写《被征收人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加按手印)。

⑥对拒不配合调查登记或者不签字确认调查登记内容的,以公证机关现场公证或调阅相关部门档案资料为准。

5、认定未经登记建筑。

区征收办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设管理局、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具体认定内容见附件4)。

6、区征收办公布入户调查登记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分别移交一份区征收办。

征收办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入户调查登记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

7、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①测算费用。

区征收办会同财政分局、社区办等部门根据入户调查登记等情况,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②拟定方案。

区征收办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管委会。

③征求意见。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同时,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各村采取召开村组干部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④审核认定。

区征收办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审核认定。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社会管理局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门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管委会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广泛讨论论证并综合各方意见,对因实施征收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或社会风险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最后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9、编制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

区征收办会同财政分局根据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报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审议认定。

10、征收资金保障。

财政分局、丰翔控股公司等根据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安置房源及征收补偿等方面的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1、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

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按照程序审核通过后,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2、管委会发布征收公告。

管委会自征收决定作出后7
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等事项。

13、区征收办公开专业机构信息。

对房屋征收涉及的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区征收办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

征收公告发布后,区征收办应当公开相关专业机构的有关信息。

14、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项目和标准、补偿方式、结算方式、搬迁期限、租房过渡费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填写《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见附件5),订立《房屋征收协议书》。

《房屋征收协议书》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及土地的权属证明、证书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15、实施补偿和安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填写《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

经审核无误后,区财政分局将征收补偿款打卡到户,社区办对被征收人实施安置。

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验收合格后,将鼓励拆迁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16、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订立《房屋征收协议书》,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管委会审议并作出补偿决定。

17、管委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拆除房屋。

《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并腾空房屋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建筑物拆除任务。

19、注销产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协议书》或者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20、建立档案。

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向区征收办移交相关文件、资料;区征收办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别制成纸质、电子档案一式六份,区征收办、党政办公室、财政分局、社区办、社区党总支、村各留存一份。

21、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核查。

申请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据《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实施定期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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