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卫收费工作的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云府办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规〔20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国际航空枢纽、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创新枢纽,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优质企业,推动我区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实施“1358”发展思路和“强二优三”产业发展路径,按照“做优存量、鼓励增量”的思路,进一步发挥企业对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综合考虑其营业收入、经济发展贡献等因素,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四上”企业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壮大现代企业集群。
第四条加强条块联动,强化镇街扶持“四上”企业发展的主体作用,负责做好“四上”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新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政务办、区投资促进办、区城改办、民科园管委会、区土地开发中心、区税务局等各部门按职责做好扶持“四上”企业发展各项工作。
争取区外“四上”企业将注册地以及核心运营机构迁入我区,鼓励区内达标企业“升规纳统”,及时掌握退库和有退库风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容环[2002]12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2.10.29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容环[2002]1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28号通告,现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每月每户5元。
以一个门牌号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第三条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
暂住人员指没有广州市城区户口,在广州市城区居住就业的人员。
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时也按一个月计。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桶)的全月计数。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垃圾如委托从事垃圾收集、运输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运往垃圾处。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防办、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仲裁委、市质监局、市外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院,各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353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请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发展改革局按照通知要求清理的政策措施,针对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近三年情况)、坚决取缔各类违规涉企收费、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
费、清理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适时发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等内容进行重点清理,并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及清理规范后的收费目录清单情况,于8月23日前报送我委,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zsfc@gz.gov.cn。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结束——。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它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伐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县级市的绿化收费,按低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标准执行,其中易地绿化补偿费按不高于广州市近郊区地段的标准收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穗府办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机制,进一步保障我市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各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卫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卫事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制度,提升环卫工人工资待遇水平,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切实提高环卫工人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原则。
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坚持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结合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市场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工资调整机制。
坚持应保尽保全面落实的原则。
完善环卫工人用工保障机制,全员覆盖、全面保障,提升环卫行业风险抵御能力。
全面落实本意见要求,保障环卫工人工资待遇。
坚持优化结构全面提升的原则。
健全激励性分配机制,增加职业技能等级和学历补贴,提升环卫行业竞争力,优化环卫工人队伍结构。
(三)发展目标。
健全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环卫工人工资调整机制。
优化环卫行业从业人员结构,提高环卫工人技能水平,力争2025年我市环卫行业技术工种人数达到全部环卫工人的32%,2030年达到35%。
广州环卫标准
广州环卫标准
广州的环卫标准包括《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等相关文件。
《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涵盖道路保洁、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和运输等多个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根据该标准,道路保洁范围和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公共交通运营场所的保洁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例如,道路保洁质量要求包括公共交通运营场所的保洁,车站、码头、港口等地方的保洁范围和文明作业要求等。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则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收费标准和方法,以确保垃圾处理和清洁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该通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包括定额收费和按量收费两种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和方法根据不同区域和用途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广州的环卫标准旨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标准(精品)
元/米 2
10.00
按文件 3.00
同上
同上 穗价便[1998]178 号
每增加一条直粪管 的
暂不开展
四 居民清洁卫生费:
元/月/户 4.00
穗价[1996]57 号
未上门收垃圾
五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 居民
元/月/户 5.00
2 暂住人员
元/月/人 1.00
3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
户
穗容环[2008]53 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面积 30 米 2
同上 小学
元/月/米 2 0.70 元/月/米 2 0.60
同上 同上
超过面积 30 米 2 部分
机团、事业单位、企业办公生产场所按以上非小学标准计费:
2 个体户垃圾代运费
按垃圾量计费
元/百公斤 7.50
同上
按户计算
元/月/户 15.00
同上
具体说明按文件
3 垃圾容器占用费:
单位自购装车垃圾桶并自 免收
行清洁保养
垃圾代运费按户计算
免收
具 体 说 明 按 垃 圾 代 运 费 按 户 计 免收
文件
算
每天垃圾量 0.1 米 3 及以下 元/月/户 7.00
穗价函【2000】268 号
每天垃圾量 0.1-0.2 米 3 元/月/户 14.00
穗价函【2000】268
号
每天垃圾量 0.2-0.3 米 3 元/月/户 21.00
同上
每天垃圾量 0.33 以上
按以上类
同上
推
收运居民生活垃圾服务费 元/月/户
同上
(上门收垃圾)
二 代理清运机团厂企业、商店/居民粪便费、化粪池、粪 穗价便[1987]019 号
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贵州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9〕16号)的文件精神,在广泛听取、采纳“贵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听证会”的合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社会福利机构中的非国家供养对象,下同)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卫生费)。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收费金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含清扫)、清运、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征收范围和对象:云岩、南明、白云、乌当、小河、花溪、修文、开阳、息烽、清镇、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新区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等。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筑府办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准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划定管理区域等级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切实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城市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管理,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行日常检查考核、专项例行检查、社会监督评价、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网格化”管理业务考核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周汇总、月通报、季评比、年度总评的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内容、量化工作任务,落实奖惩办法,实现城区特级管理道路和区域严管、一级管理道路和区域严控、二级管理道路和区域规范、三级管理道路和区域有序的管理目标,强化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全面管控,进一步提升城市标准化管理水平,努力打造市容整洁、环境优美、卫生干净、秩序井然的城市形象和高效、勤政的城市管理队伍。
二、工作原则(一)分级管理,全面覆盖。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1〕5号为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共同参与打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全面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本通告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社区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职责,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全面落实。
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三、责任区范围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具体划分方式如下:(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穗价[2000]15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
(穗价[2000]157号2000年8月23日)
广州市爱卫办:
你办“关于执行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悉。
为了进一步完善除“四害”有偿服务管理机制,规范除“四害”收费行为,提高除“四害”的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团、个体、私营单位因欠缺人力和技术条件的需委托街道管理站及其专业机构承包除“四害”工作,应以自愿为原则,并签定服务协议后才可开展服务和收取费用。
二、除“四害”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不得向居民住户收取除四害费。
四、番禺、花都区、县级市除“四害”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制定。
五、加强宣传工作,实行明码标价,并通知具有该项业务资格单位按规定到所属区物价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
附件:广州市除“四害”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表(略)
——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1]4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1〕4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大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化解生活垃圾产量不断增长和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深刻认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运网络体系日趋完善,城乡生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但当前我市人口迅速增加,生活垃圾量随之快速增长,而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面临“垃圾围城”危机,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强力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穗容环[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容环[2008]15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局2002年10月29日印发的《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穗容环【2002】12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略)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每月每户5元。
以一个门牌号码(户口簿、租约、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第三条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
暂住人员指没有广州市城区户口,在广州市城区居住就业的人员。
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时也按一个月计。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的全月计数。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垃圾如委托从事垃圾收集、运输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运往垃圾处理场的,计费依据按垃圾收运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算。
第五条从业人员不足6人,户内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个体户,垃圾处理费不便按“桶”为单位计算时,按每月6元计算。
第六条公共交通(汽车、轮船、火车、地铁、飞机)的垃圾,应由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在终点站、港口设置容器收集,按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交垃圾处理费。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4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4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11.20
•【字号】府〔2017〕18号
•【施行日期】2017.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4项区政府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府〔2017〕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
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区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44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有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44项)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8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为优化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和管理,建立统一处置和市镇两级补偿机制,充分利用和调配垃圾处理费资金,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关于市、镇(街)两级共同负担垃圾处理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756号)、《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复函》(东府办复〔2010〕237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改革和使用优化配置,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机制,进一步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金的投入,引导镇(街)生活垃圾处理规范化,提高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工作职责(一)市城管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业务指导,稽查供水企业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核定各镇(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实际支付成本,并对全市供水行业的电脑收费系统实施升级。
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对非居民用户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每半年统计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支付等管理数据及各镇(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实际支付成本,并报送市城管局、物价局、财政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云府〔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云府〔2018〕15号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全面整治违法建设,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区决定开展全面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全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整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搞违法建设,不做违法建设参与者,不租赁、买卖违法建设房屋,积极主动配合查处违法建设。
既有违法建设,须自行拆除,至2018年12月底前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拆除。
二、属地镇街不得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发放临时经营场地使用等证明;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出租屋、卫计、文广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许可证明。
三、严肃查处参与违法建设的土地权属人、投资人、使用人和其他参与人。
对参与或支持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村社党员、干部,从严追究有关责任。
四、在整治违法建设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cn,通信地址:白云区黄石东路323号3楼信访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12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穗府办[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穗府办〔2013〕2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各项权益,指导各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环卫行业用工管理意见如下:一、基本原则(一)指导原则。
按照广州新型城市化转型发展要求,以“规范项目、统一标准、加强管理”为指导原则,通过规范环卫用工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加强环卫作业项目全流程监管,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公平、合理、有序的环卫行业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与从事广州市、区、街(镇)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
二、规范环卫用工管理(一)企事业单位用工。
所有环卫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广州相关标准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参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规范工时制度。
严格实行环卫工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环卫工人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环卫工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环卫行业用人单位应执行广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规范,不得安排环卫工人在8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的工作,从而变相强迫环卫工人加班。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农村清洁卫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农村清洁卫生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7.03
•【字号】穗价[2008]209号
•【施行日期】200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农村清洁卫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8〕209号)
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我市农村清洁卫生费的管理,规范我市农村清洁卫生收费行为,促进农村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就我市农村清洁卫生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清洁卫生属于公益性事业,收取的清洁卫生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向村民和外来人员免费提供清洁卫生服务。
二、村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村民和外来人员提供清洁卫生服务,确需收费的,由村委会按城镇清洁卫生费收费项目,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城镇清洁卫生费收费标准下制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规范收费行为。
农村清洁卫生费收取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
收费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只向外来人员收取。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不得执行。
清洁卫生费收费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收费
对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清洁卫生费的收支情况。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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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卫收费工作的
指导意见
(试行)
(修正草案对照注释稿;黑体为增加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
楷体为修改说明)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卫收费管理,规范环卫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号)、《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穗城管〔〕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规〔〕号)、《广州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告》(穗城管〔〕号)、《关于规范我市环境卫生清洁服务收费的复函》(穗价函〔〕号)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进一步规范村社涉企收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府办〔〕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白云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环卫费,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穗价函〔〕号文,居民清洁卫生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是指我区辖内从事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监督管理的环境卫
生专业服务单位,对按规定由其负责提供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建筑废弃物、工业固废、粪便、危险废弃物、大型绿化废弃物等非生活垃圾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依照相关法规施行收费工作。
第四条目前,我区各镇街市政管理所(城市管理与社区服务中心,下同)负责开展环卫收费工作,并从事辖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清扫保洁与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区城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属下的环卫保洁单位、垃圾运输单位暂不开展环卫收费工作。
说明:根据《中共广州市白云区委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更名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五条街道市政管理所环卫费收取范围:
(一)向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居住楼收取居民清洁卫生费(含清扫楼梯每周不少于一次);
(二)向城市公共区域、内街巷临街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村社、物业管理小区)收取与该户用地相连的户外人行道面积清洁费;
(三)由区城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所组织(包含委托专业单位)实施生活垃圾转运、运输作业,由此所产生的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
说明:根据《中共广州市白云区委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更名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四)辖区内计入街道生活垃圾处理量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镇市政管理所环卫费收取范围(仅限于非农村地区):
(一)向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收取居民清洁卫生费(含清扫楼梯每周不少于一次);
(二)向辖区内城镇公共区域临街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村社、物业管理小区)收取与该户用地相连的户外人行道面积清洁费;
(三)非农村地区、由市政管理所组织(包含委托专业单位)实施生活垃圾转运、运输作业,由此所产生的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
(四)辖区内非农村地区、且计入该镇生活垃圾处理量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镇街市政管理所必须严格依照《关于规范我市环境卫生清洁服务收费的复函》(穗价函〔〕号,见附件)和《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告》(穗城管〔〕号,见附件)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调整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第八条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人员对免收的居民户,要查验其《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并登记证件编号。
第九条镇街市政管理所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代收相应项目的环卫费,但必须先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
委托代收协议应明确双方权责、委托代收范围与收费标准、收费额度、相关票据、环卫费缴交时间与委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环卫费中提取不超过的代收手续费。
受委托单位实施收费行为期间,要在显眼位置公示委托收费协议、委托单位监管电话,以便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市政管理所要使用本区税务局印制的环境卫生服务发票。
第十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农村地区除外)的环境卫生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政管理所收取相应项目的环卫费,也可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收。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社,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自行用于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包括向市政管理所缴交相应的环境卫生服务费)。
市政管理所收取垃圾处理费(农村地区除外),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