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青年教师博士化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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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青年教师博士化工程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的学历与学位培养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优化队伍学历结构,推动学校整体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现有师资队伍学历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1. 通过青年教师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断改善和优化师资队伍学缘、学历结构,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2. 各学院要积极落实青年教师队伍的博士培养与引进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博士化年度计划”制定相应措施,努力完成学校下达的“博士化”年度工作任务,逐步形成学校统一规划、宏观调控,学院发挥主体、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
3. 到“十二五”末期,通过培养并结合人才引进,使我校目前40 岁以下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者(及在读博士)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管理经济、理工类力争达到100%;文史哲法、师范类力争达到50%;音体美力争达到10%。
4. 我校每年引进博士不少于30人,到“十二五”末期将有200 余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补充到我校教师队伍之中,再加上我校培养240 余名博士的目标,届时我校专任教师的博士比例将与省内重点院校拉近距离。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以沈阳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实施“人才强校”战略。
2. 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教师学历进修的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业务工
作相同或相近;或与学校学科调整、学科建设的需要相一致。
3. 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在广泛培养博士人才的基础上,要提高博士培养质量,学校大力支持教师报考高水平的院校和科研院所,并创造有利条件,支持我校教师攻读国内外一流大学的博士研究生。
三、主要措施
1. 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博士培养机制。
学校统一制定、审批教师学历进修计划,宣传博士培养政策及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青年教师博士化工程的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努力,在全校形成博士化工作的良好氛围,营造有利于教师潜心专研的工作、生活环境。
2.加大博士培养工作载体建设。
各学院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博士培养计划,逐步加大对博士化工程的支持力度,引导和推动本学院青年教师的博士化进程。在保证教学正常运转的同时支持和督促现有青年教师队伍中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将把这项工作作为对学院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内,每年新取得博士学位(及博士在读)的40 岁以下专任教师占学院40 岁以下专任教师比例,管理经济、理工类达到20%,文史哲法及师范类达到10%,音体美争取达到 1 人在读。
3.加强引进博士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高水平青年博士,特别是海外留学博士来我校任教。针对我校师资队伍相对薄弱学科,急需引进的博士可以在项目资助、职称评审、对外交流方面予以倾斜。
四、政策支持
1. 有关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作量减免学校鼓励教师以不脱产方式
攻读博士学位,凡不脱产学习的教师,在攻读学位期间,可享受如下教学工作量减免待遇:第一年减免全部教学工作量,第二年减免规定教学工作量定额的2/3 ,第三年减免规定教学工作量定额的1/3,第四年及以后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定额。以上教学工作量减免待遇可作为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年度考核依据。对学有余力的教师,如能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定额,仍可享受超工作量酬金。教师在学习期间是否承担其它方面的工作任务,由其所在部门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2. 进修期间的待遇
(1)教师脱产学历进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部)同意,学校批准,最长脱产学习时间可为1-2 年。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内,每学期由学校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宿费按进修院校本科生的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它费用由本人自理。但脱产学习期间校内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2)在进修院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其基本工资与国家规定的各类工资性补
贴照发,其它有关工资方面的福利待遇按学校相应政策执行。
3. 学费资助
(1)经学校批准的在职攻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人员所发生的学费,学校负担20,000 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考取人员持录取通知书交由人事处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支付学费10,000 元,其余部分由个人垫付;第二次,在规定的时间内(5 年)取得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后,再由学校报销10,000 元,剩余部分学费一律自理。如在规定年限内未取得学历、学位,学校不负担其任何费用,同时须向学校返回学校垫付的10,000 元学费。
(2)学校鼓励教师报考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凡考取本专业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且学校未支付学费的教师,待其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学校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0 元。
4. 教师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的有关待遇教师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并回校
工作后,学校提供如下待遇:
(1) 从取得博士学位下月起,学校每月为其发放500 元博士津贴(发放时限为五年)。
(2) 提供购房补贴10 万元(已享受学校房改政策校内分得住房的教师,须先向学校交回现住房,学校同时返还购现房时交纳的购房款) 。
(3) 在科研立项审批通过的前提下,提供科研启动费3-5 万元。
(4) 提供5000 元电脑购机款。
(5) 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为八年。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须向学校退还已发放的博士津贴及学校为其提供的一切待遇。
(6)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凡未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攻读学位期间不允许脱产学习,并不享受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减免待遇。取得博士学位后的教师,学校将根据其所在学科和梯队建设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享受本规定所提到的相关待遇。
5. 引进博士有关待遇
(1) 学校为其一次性提供3-6 万元安家费。
(2) 学校每月为其发放500 元博士津贴(发放时限为五年)。
(3) 在科研立项审批通过的前提下,提供科研启动费3-5 万元。
五、其他相关规定
1.2000 年以后参加工作没有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不具备参加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资格。
2011.01.01 —
2. 本方案提及的有关政策及措施仅适用于“十二五”期间(
2015.12.31 )入学进修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2016 年以后专任教师在职学历进修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