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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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国资规划〔2006〕21号

各省属企业: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

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类型〕

(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追加投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

(二)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参股等);

(三)金融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外汇买卖等);

(四)其他。

第五条〔企业职责〕

(一)遵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依法行使投资主体权利,并承担投资责任;

(三)负责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五)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

(六)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六条〔省国资委职责〕

(一)按照《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确认企业主业,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

(二)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四)对发展规划之外的、非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并购活动,实行核准管理;

(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后评估等相关管理事项。

第七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一)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是:

1、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方向;

2、投资方式及其比重;

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4、投资周期和进度安排;

5、投资效益分析。重点项目(需核准的重大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分析、建设规模和周期、出资额及方式、其他意向性协议、企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审议意见等;

6、年度投资项目汇总。

(二)企业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本年度的年度投资计划。省国资委制定相应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

(三)省国资委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是:

1、是否符合国家、我省的产业政策;

2、是否符合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

3、是否符合《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总体规划》;

4、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的主营业务;

5、是否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6、投资规模与企业的总体经营能力是否匹配,有无规避风险的预案。

(四)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必须严格组织实施。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增加或减少项目、追加投资等),应充分说明调整原因及变动内容,并及时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八条〔备案管理〕企业报送省国资委备案的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周期、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各投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包括企业自筹、银行贷款或其他,下同),项目进展和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核准管理〕

省国资委制定相应的核准办法,对企业报送的核准项目进行核准,并及时向企业出具意见。企业报送省国资委核准的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周期、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各投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

(二)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方案(草案);

(四)其他。

第十条〔实施〕

(一)企业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明确项目主体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的重大调整、参控股比例的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以及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等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三)根据项目实施的情况,省国资委可以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四)按国家和我省的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申报办理。

第十一条〔分析评价〕

企业应对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执行情况,特别是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效益等作出自我评价。分析评价报告要于下年度一季度以内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监督和责任〕

(一)省国资委对企业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审计、稽查等动态监督管理;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二)必要时,省国资委组织企业和相关单位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

(三)省国资委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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