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6月25日

目录

一总则

二管道规划与建设

三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四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spa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span],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

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求在管道沿线设臵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

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

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

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

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臵重物。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

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臵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

处臵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臵与救援。

第四十条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四十四条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五条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

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span]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臵航标,航标的设臵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臵、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臵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

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臵;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六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_0402-2000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 SY 0402 -2000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石油天然气工艺管道工程施工水平,确保制作安装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与新建或改(扩)建石油天然气集输工艺相关的站内工艺管道工程。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油气田内部脱水装置;炼油厂、天然气净化厂厂内管道;加油站工艺管道;站内泵、加热炉、流量计及其他类似设备本体所属管道;站内的高温导热油管道。 1.0.4 工艺管道施工所涉及的工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尚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工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承担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的施工企业必须承担过石油工程建设,取得施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工程安装质量。 1.0.6 工艺管道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管道组成件的检验 2.1 一般规定 2.1.1 所有管道组成件在使用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其规格。材质、型号。

2.1.2 管道组成件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对质量若有疑问时,必须按供货合同和产品标准进行复检,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1.3 管道组成件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设计或制造标准的有关规定。 2.2 管材 2.2.l 有特殊要求的管材,应按设计的要求订货,并按其要求进行检验。 2.3 管件、紧固件 2.3.1 弯头、异径管、三通、法兰、垫片、盲板、补偿器及紧固件等,其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3.2 管件及紧固件使用前应核对其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并确认下列项目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l 化学成分。 2 热处理后的机械性能。 3 合金钢管件的金相分析报告。 4管件及紧固件的无损探伤报告。 2. 3. 3高压管件及紧固件技术要求应符合《PN16 0?32. OMPai锻造角式高压阀门、管件、紧固件技术条件》JB450的有关规定。 2.3.4 法兰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法兰密封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毛刺、划痕、径向沟槽、沙眼及气孔。 2 对焊法兰的尾部坡口处不应有碰伤。 3 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好无断丝。 4法兰螺栓中心圆直径允许偏差为土0.3mm法兰厚度允许偏差为土1.0mm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准备、验收组织和验收程序,并对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与管理作出了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且试运投产成功,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新建及改扩建管道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609.3-1989《技术用图—复制图折叠办法》 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11821-1989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7678.1-1999《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 DA/T 28-2002《国家重大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7]20号文件《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8号文件《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3.1 竣工验收是项目(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工程建设转入正式生产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标志。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查项目立项、勘察设计、器材设备、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3.2 专项验收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的验收。 3.3竣工资料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载体的声像资料。 3.4 竣工验收文件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阶段的总结,是竣工验收的法定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鉴定书、单项总结(勘察设计工作总结、施工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总结、物资及设备采办总结(含外事总结)等)三部分内容。 4 竣工验收依据 4.1 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4.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4.3 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4.4 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等方面的相关文件; 4.5现行的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 4.6国家及行业竣工验收规范; 4.7 国家及行业质量评定标准;

论石油化工行业的现状及发展

论石油化工行业的现状及 发展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浅谈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 (武汉工程大学08级化工02班,湖北武汉430073)摘要:石油化工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是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本文主要通过对目前我国石油化工的发展规模和面临的挑战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现状;通过对石油化工行业现状的仔细分析,阐述了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发展趋势,即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未来之路。 关键词:石油化工行业;现状;发展趋势 China's petrochemical industry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 (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ubei Wuhan 430073,China) Abstract:Petroleum chemical industry is the basis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is to promote the country's economy continued to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important pillar industry.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at present our country petroleum chemical industry the development scale and challenge of the two briefly and summari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etroleum chemical industry; Through to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etrochemical industry careful analysi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of petrochemical industry trend in China petrochemical industry, that is, the road of the future. Keywords: petroleum chemical industry; the present situation; development trend 石油化工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认真分析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持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趋势、确定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应对目前复杂多变的国际能源形势,有利于我国的能源发展战略。 1 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现状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修订稿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 例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三)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第七条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 第二章安全保护 第八条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 (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 (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管道企业为了巡查和维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设管道的土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管道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管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条管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管道沿线招聘群众护线员。

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运行分析

2007年3月份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运行分析 2007-4-27 2007年1-3月,在国际和国内经济持续增长、预期强劲的宏观形势带动下,我国石油 和化工生产得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进出口贸易依然活跃,行业产品销售通畅,获利能力依然稳定增长。 1分产品产量情况 1.1 原油生产小幅增长,增速下降 今年1-3月我国原油生产继续延续保持稳定小幅增长的趋势,原油产量累计4604.1万吨,同比增长 1.5%,增幅略微回落,基本与去年同期持平。同比增幅略微回落的主要原因 是3月份原油生产增速有所放缓,同比下降0.25%(见图1、图2)。 图 1 2005年1月-2007年3月国内原油月度累计产量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国研网行业研究部制图 图 2 2005年-2007年各月国内原油产量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国研网行业研究部制图 受原油价格持续下跌影响,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等大型石油生产商减少高成本油井的利 用,同时,受到油田生命周期的影响,大庆油田、辽河油田原油产量继续下降,导致一季度 的石油产量增速有所下降。1-3月,中国石油原油生产平稳运行,生产原油 2.09亿桶,比上年同期增长150万桶;中国石化公司原油产量接近1000万吨,同比增长 2.0%;中海油公司原油及石油液体的日产量为37.873万桶,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1.2 炼油工业高负荷生产,原油加工量增速较高 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支持2007年国内原油加工量继续增长。受益于炼油成本的下降,国内炼油业高负荷生产,1-3月我国共加工原油7836万吨,同比增长 5.6%,增幅较2006年同期上升 2.0个百分点,但因炼油能力增长有限,增幅比2006年全年下降0.7个百分点。原油加工月均产量比2006年增加57.8万吨,其中3月份原油加工量超过2700万吨,为历史最高水平。 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5年1月-2007年3月国内原油加工量单月变化情况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及维护_secret

石油天然气管道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及维护 一. 概述 (一)术语 1.石油天然气管道:是指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简称管道设施),包括油气田工艺管道(包括集输、储运、初加工和注气管道)和长输(输油、输气)管道。 2.集输管道:是指采油(气)井场工艺管道、井口、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之间,以及联合站与首站之间的输油输 气管道

3.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用于商品介质的管道。 4.石油天然气站场: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5.含硫天然气(含硫化氢天然气):指天然气的总压等于 或高于0.4MPa ,而且该气体中硫化氢分压等于或高于0.0003MPa 。 5.湿含硫天然气;在水露点和水露点以下工作的含硫天然气 6.干含硫天然气:在水露点以上工作的含硫天然气 7.含硫干气;输送过程中不能析出液态水的含硫天然气

8.脱水天然气:脱水后含水量达到设计要求的天然气。 9.管道完整性:是指管道始终处于完全可靠的服役状态。 管道完整性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 (一)管道在物理和功能上是完整的; ( 二)管道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管道运营商已经并将不断采取措施防止失效事故发生。 10.管道的完整性管理:是指管道运营商持续地对管道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将管道运行的风险水平始终控制在合理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11.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知识答题竞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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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答题竞赛试题姓名:单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45分(每题分)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对石油天然气的保护适用是限于 ________( C ) A. 城镇燃气的管道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的管道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管道 D. 城镇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的管道 ⒉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理的新特点是什么 ( C ) A. 一级登记,三级管理 B. 一级登记,一级管理 C. 三级登记,一级管理 D. 三级登记,二级管理 ⒊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的保护工作的部门是( B )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B.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C.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D.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_______安全隐患。( D ) A. 各项 B. 管线 C. 内部 D. 外部 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是有关哪些方面的规定( A ) A. 管道的规划与建设 B.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法律责任 C.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D.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掠夺石油企业和勘查单位的原油或者其他财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A. 该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处理 B. 追究其刑事责任 C. 情节显着轻微的,给予治安处罚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⒎在输油管道上打眼盗油的行为,以_________罪进行处理( A )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D. 重大责任事故罪 ⒏以下查扣盗油车辆的做法正确的是( D ) A. 自己查堵 B. 自己扣押 C. 自己罚款 D. 按法定程序处置 ⒐关于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及管道建设选线的规定中,不符合本法的是( D ) A.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发展规划 B.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C.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D. 管道建设选线方案,不可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⒑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 ___________________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A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在线考试题库及复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在线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45分(每题1.5分)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适用是限于( C ) A. 城镇燃气的管道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的管道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管道 D. 城镇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的管道 ⒉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理的新特点是什么? ( C ) A. 一级登记,三级管理 B. 一级登记,一级管理 C. 三级登记,一级管理 D. 三级登记,二级管理 ⒊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的保护工作的部门是( B )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B.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C.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D.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_______安全隐患。( D )

A. 各项 B. 管线 C. 内部 D. 外部 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是有关哪些方面的规定?( A ) A. 管道的规划与建设 B.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法律责任 C.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D.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掠夺石油企业和勘查单位的原油或者其他财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A. 该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处理 B. 追究其刑事责任 C. 情节显著轻微的,给予治安处罚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⒎在输油管道上打眼盗油的行为,以_________罪进行处理?( A )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D. 重大责任事故罪

石油化工产业现状及竞争力分析

石油化工产业现状及竞 争力分析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中国石油化工产业现状及竞争力分析 1.我国石油化工产业的现状 经过50 多年的建设, 我国已形成了完整的石油化工工业体系,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 国石油化工产业经过几次改革重组, 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已经跻身世界石油化工大国行 列。整体实力较强、配套比较完整, 具备了较好的发展基础和一定的竞争能力。原油加工 能力、乙烯和三大合成材料生产能力均居世界前列。2003 年底, 原油一次加工能力达到304 亿吨/年, 仅次于美国, 居世界第二位:乙烯生产能力达到578 万吨/年, 居世界第 三位;合成树脂生产能力1720 万吨/年, 居世界第五位;合成纤维生产能力1150 万吨/年, 居世界第一位;合成橡胶生产能力139 万吨/年, 居世界第四位。 2.我国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近几年来, 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整体抗风险能力, 我国石油化工工业加大了结构调整和 技术改造的力度, 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明显改善, 形成了一批大型石油化工骨干企业, 其 中部分企业已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 已成为我国石油化工工业的主体。具体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一、产业布局和产业集中度 通过近几年的调整改造, 我国石油化工的产业布局进一步改善,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2003 年我国千万吨级以上规模的炼厂已从1998 年的2 座增加到7 座, 乙烯装置在普遍 完成第一轮改造的基础上, 燕山、上海、扬子、大庆等乙烯装置成功地进行了第二轮改造, 生产能力均达70 万吨/年以上, 齐鲁、茂名乙烯正在进行第二轮扩能改造。天津、中 原、广州和独山子等中型乙烯也进行了以降低生产成本为目标的扩能改造, 装_______置 生产能力均达到20 万吨/年以上。为减少成品油及石化产品的长距离调运, 重点扩建了

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三方施工技术要求

与天然气管道相遇后建工程处理技术要求 1阀室、输气站(含放空管)与周围建筑控制距离 1.1公司在运输气站、阀室,除春晓站外,均按五级站考虑。一般情况下,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安全间距)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表4.0.4处理(详见表一,已针对公司进行换算)。 表一天然气场站、阀室放空区与周围建筑防火间距(米)

1.2* 不能满足防火规范要求,但地方政府已经立项,难以协调的情况下。应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进行热辐射计算,并经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安评报告要求实施。 2 埋地管线与天然气管道间距控制 2.1埋地管线处理参照《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21447-2008T)执行。公司管道按照强制电流阴极保护方式管道考虑。 2.2自来水管、污水管、燃气、热力管线 2.2.1埋设原则:一般情况下管径较大管线应埋设于较小管径管道下方。热力管道一般埋设在天然气管道上方。 2.2.2埋设间距:0.3m。 2.2.3地形受限情况下,两者间距小于0.3m时,两管道间应有坚固的绝缘物隔离,确保交叉管道的电绝缘,一般使用橡胶垫、废旧轮胎等。后建管道应保证交叉点两端各10米绝缘层无破损。 2.2.4* 参照省安监局组织的甬台温天然气管道与甬台温成品油管道同沟敷设间距,平行敷设间距一般不应小于1.5米。

2.3电力管线、通信管线 2.3.1 天然气管道正上方或正下方,严禁有直埋敷设的电缆。 2.3.2 与天然气管道平行敷设的直埋电缆,间距不得小于1米。2.3.3 与天然气管道交叉敷设的直埋电缆、通信管线,间距不得小于0.5米,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间距不得小于0.25米。 2.3.4 水下电缆与天然气管道敷设间距不得小于50米,受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米。 3 架空管线、建筑 3.1 架空管线、建筑基础与天然气管道水平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控制在5米以外。 3.2架空管线、建筑与天然气管道垂直间距应能满足抢修作业要求,按照不同作业环境间距不同。可参照《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建筑物底边缘与自然地面高差不小于2.0米。 3.3 架空电力线,控制间距见下表。 表二天然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米)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置措施规程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置措施规程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5719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置措施 规程 Regulati ons for Han dli ng Accide nts of Oil and Gas Pip eli ne Facilities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一)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1.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 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 3.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 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4.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 枪、水炮掩护。 (二)泄漏源控制 1.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局部停车、减负荷运行等。

2.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三)泄漏物处理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 高空扩散。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火灾事故处置措施(一)先控制,后消灭。针 对石油天然气火灾的火势发展 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 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 火战术。 (二)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三)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 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 (四)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 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五)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

中国石油化工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修改)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行业分析报告 (杨婧刘璐胡馨月娄姚荣) 第一节、中国石油化工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行业现状 (一)行业概况 1、国际石化产业运行情况 近年来世界石油市场的主要特点:一是美国西德克萨斯轻质原油(WTI)与布伦特原油价格倒挂日渐频繁;二是轻质原油和重质原油价差缩小;三是石油的金融属性更加明显,投机商继续青睐石油期货市场;四是石油需求大幅下降,但降幅逐季收窄;五是欧佩克减产履约率呈现前高后低走势,剩余产能大幅增加;六是石油库存居高不下。 通过对市场、贸易、油价、运输和劳动成本等方面的分析,鉴于欧美严格的环保要求,以及市场的成熟度,欧美等地区对基础化学品和大宗石化产品的需求已趋于饱和,这就迫使西方发达国家紧缩本国石化生产,全球化工行业发展的重心逐步向原料产地(中东)和产品市场(亚洲)转移。中东和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地区将是全球炼油和石化产能增长最快的地区,亚洲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石化市场。同时,世界石化工业发展趋向大型化、基地化和炼化一体化,产业集中度越来越高。2009 年,排在前10位国家的炼油能力占世界总炼油能力的比例有所提高,亚洲的中国、日本、印度、韩国4国,占世界10 大炼油国总能力的比例已上升到39.9%(见表1),炼油能力占全球的比例也上升到23.1%。

表1 各国炼油能力表 2、我国石油化工产业发展状况 (1)炼油工业逆势上扬。2009 年,中国新增原油一次加工能力4 500万t,全国炼油能力增至4.83 亿t/a,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炼油国。截至2009 年年底,全国千万吨级炼油厂已达到17家,全年全国原油加工量约为3.75 亿t,比上年增长7.9%。 (2)产业经济实现较快增长。2009年,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3.46 万家,实现总产值6.63万亿元,同比增长0.3%,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2.13%,行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1%,实现销售产值6.35万亿元,增长0.15%。20 多种大宗产品的产量位居世界前列,主要石油和化工产品的消费量保持世界领先地位。2009年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经济运行数据见下表2: 表2 石油化学工业经济运行数据表 (3)市场需求持续回升。2009年,国内主要石化产品表观消费量持续回升,全年原油表观消费量为3.88亿t,同比增长6.2%;乙烯表观消费量达1 165.6 万t,同比增长10.1%;硫酸表观消费量增长21.4%,烧碱增长13.4%,纯碱增长8.9%,甲醇增长35.9%,合成树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天然气管道施工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天然气管道安装的要求

天然气管道安装的要求 1、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 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2、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3、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 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 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4、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 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5、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 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 腐、防水材料密封。 7、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8、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9、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1、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净高不宜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

天然气管道施工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大连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

大连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 保护工作细则 为了加强全市油气长输管道(即:承担国家级油气输送任务的管道,下同)安全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和企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管道保护工作基本原则 第一条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在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中凡涉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的事项,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条政企协同,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屯)要定岗定责充分发挥一线监督保护作用;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职责和服务意识。管道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加强管道保护的同时,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按

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完善政府牵头、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道保护工作格局。 第三条统筹规划,源头治理。管道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管道线路建设竣工图,城乡建设规划要依法保障既有管道的安全距离和空间,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环保、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部门在核准(审批、备案)与管道相遇项目选址、建设时,要把落实管道保护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妥善协调好相交相遇等关系,对违反管道保护相关规定的工程项目,严禁规划、立项核准(审批、备案),切实从源头上遏制占压管道、安全距离不足和危及管道安全的事项。 第四条政企引导,全民参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有关管道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应急处置常识等宣传教育力度,政府部门至少每半年、管道企业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相关法制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要设置专项保障费用,通过利用各种时机、形式和组织活动,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管道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管道企业职责。管道企业是管道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责任体系和制度规范,落实一

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运行分析

2009年1-6月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运行分析 2009-7-30 石化工业是世界经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石油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能源和最初级的化工原料,处于诸多行业的上游。它所涉及的下游石化产业链长而宽,阻碍力大。在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转移的大背景下,石化行业是受阻碍最直接和传导最迅速的行业之一。2009年上半年,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经济总体仍呈低位运行态势,但生产降幅进一步缩小,行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趋好。只是行业经济还远未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生产下降的趋势尚未发生全然性逆转,石化市场需求总体依旧疲弱,价格走势乍暖还寒,出口形势依旧严峻,部分石化产品受进口冲击较大。 只是,此次金融危机对国内石化行业来讲是“危”中有“机”。从行业角度看,石化行业可在国家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充分调整由于长期疲于应对国内快速增长的需求而没有得到合理规划的产 业结构,为以后进展作好铺垫;从企业角度看,由于危机造成的资产价格下降,石化企业可利用前期高速进展积存的资金实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并购海外战略性资源。相信通过本轮外因及内因促进下的行业结构调整,我国石化企业将更具活力、国际竞争力和投资吸引力。

一、景气度接着回升 受宏观经济好转阻碍,今年二季度,石化行业景气指数1[1] 接着回升,整体景气情况有所改观。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景气度受原油价格阻碍较大。今年二季度,国际原油价格重抬升势,促使石油开采业景气指数持续上扬至153.5,虽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但较一季度回升了18点,接着高于其他两个子行业及全国企业景气指数,重新回归于“较强景气区间”。二季度,受原油价格上扬和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利好阻碍,原油加工业一改颓势,其景气指数自一季度的93.2攀升至117.7,增幅较大,从“微弱不景气”区间升至“相对景气区间”。在新的定价机制下,二季度国内成品油价格两次上调,有利于炼油企业获得较为稳定的利润。二季度,化工行业景气指数为99.4,比上季度增加13.3点,比上年同期低20点,低于景气指数临界值,处于“微弱不景气”区间。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及维护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及维护_secret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及维护 一.概述 (一)术语 1.石油天然气管道:是指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简称管道设施),包括油气田工艺管道(包括集输、储运、初加工和注气管道)和长输(输油、输气)管道。 2.集输管道:是指采油(气)井场工艺管道、井口、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之间,以及联合站与首站之间的输油输气管道 3.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用于商品介质的管道。 4.石油天然气站场: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 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5.含硫天然气(含硫化氢天然气):指天然气的总压等于或高于0.4MPa,而且该气体中硫化氢分压等于或高于0.0003MPa。 5.湿含硫天然气;在水露点和水露点以下工作的含硫天然气 6.干含硫天然气:在水露点以上工作的含硫天然气 7.含硫干气;输送过程中不能析出液态水的含硫天然气 8.脱水天然气:脱水后含水量达到设计要求的天然气。 9.管道完整性:是指管道始终处于完全可靠的服役状态。 管道完整性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 (一)管道在物理和功能上是完整的;

(二)管道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管道运营商已经并将不断采取措施防止失效事故发生。 10.管道的完整性管理:是指管道运营商持续地对管道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将管道运行的风险水平始终控制在合理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11.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文件。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问题 管道输送石油、天然气具有高效、低耗等优势,但因其具有高能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连续作业、链长面广、环境复杂等特点,决定了其安全管理的极其重要性。 石油天然气管道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有: 1.管道破坏严重,极易酿成事故。如油气管线被施工、勘探破坏严重 2.油气管线被违章占压。如在油气管线附近采石、取土、挖塘、修渠、堆物、修筑建筑物等。 3.管道设计施工遗留的缺陷、损伤。 4.管材或相关设备缺陷。 5.管道腐蚀穿孔。 6.运行误操作。 7.自然灾害。

中国石油化工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石油化工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2015年,石油和化工行业经济运行总体稳中偏弱。就前三季度数据来看,全行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8%,主营收入下降5.7%,利润总额降幅23.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0.2%,出口总额降幅6.5%。能源和主要化学品生产基本平稳,市场供需保持稳定;但行业单位成本持续高位运行,价格低迷,整体效益降幅较大,特别是三季度市场波动加剧,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 行业增加值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石油化工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截至2015年9月末,石油和化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9643家,累计增加值同比增幅8.8%,同比提高0.4个百分点,与2015年上半年持平。其中,化学工业增加值增长9.7%;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增长2.1%;炼油业增幅8.9%。 2015年1-9月,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9.67万亿元,同比下降5.7%,降幅与上半年持平,占全国规模工业主营收入的12.1%。 化工收入保持增长。2015年1-9月,化工行业主营业务收入6.48万亿元,同比增幅3.1%,比上半年加快0.2个百分点;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主营业务收入7031.4亿元,下降30.5%,降幅与上半年基本持平;炼油业主营业务收入2.20万亿元,降幅17.6%,较上半年有所扩大。前三季度,专用设备制造业主营收入2927.6亿元,下降2.1%。 化工行业中,化肥和涂(颜)料制造业等增速领先。前三季度,化肥制造业主营收入增幅9.3%,排名第一;涂(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增幅6.2%,名列第二;农药增长5.9%,位居第三。此外,专用化学品制造主营收入增长4.8%,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增幅0.7%,橡胶制品业增长4.6%。合成材料制造主营收入下降1.9%,是化学工业中惟一下降的子行业。 图表2014年-2015年石油和化学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长走势 单位:% 数据来源: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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