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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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著作权保护

作者:张卢利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10期

摘要:国际互联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是,随着网络商务活动的日益活跃,网络环境中的法律问题越显突出,网络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文章通过五个部分:网络著作权的概述及其法律特性;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成因;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论述。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028-01

引言:现今,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快捷的交流,全新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作为一种新生的“第四媒体”,相比较于传统媒体而言较有优势,但处在起步发展阶段的它,仍需借助传统媒体的力量,以促进其自身的发展。在新生媒体的作用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都得到了改变,网络环境下的作品被数字化和公开化,无国界化,只要作品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的速度是异常迅速的,即使发生侵权,也没有办法找到证据。而且这对传统媒体形态下确立的着作权制度,无疑是一次严重的打击。时至今日,由于立法还没有对网络着作权问题做出相关规定,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下侵权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网络着作权制度的确立迫在眉睫。本文将对如何保护网络着作权等问题略抒己见。

一、网络着作权的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作品,从广义上看,所有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都是其所属范围.更加准确的说,网络作品是借助于网络载体,经过复制,处理传统作品后通过网络传播的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作品集合。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着作权权利。相对于传统着作权来说,在网络环境下,着作者还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和着作权的差异。1、着作权范围的独特性首先,从着作权客体——作品来看,传统作品主要是纸质文学作品,录音,录像作品等,是文化,科学等邻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属于着作法保护的作品,很容易。即判断其是否具有传统作品的定义条件:a、必须是原创的智力创作成果;b、以某种形式复制。由此,数字化的网络作品即属于着作法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数字化作品与原着作品的区别在于存储形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由此,不同于传统作品,网络作品主体由两部分构成-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对于网站管理者而言,其在智力上、精力上对网站管理的投入也是不可忽略的。《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网站应该属于“作

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2、网络着作权的权利范围扩宽了正如上文所述,着作权会因为传播形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其权利范围也会产生一定的改变,确切地说是扩宽了。

二、网络环境下的着作侵权原因分析近年,因为网络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数不胜数

(一)通常情况下,网络著作权的侵犯多表现为对传统媒体著作权的侵权,未经作家许可,使用其文学作品,无意间便侵犯了作家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和侵权证据的不可靠性使之很难成为具有法律效应的证词。

(二)网络资源的丰富性成为诱发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环节,另外,以非线性结构存在的网络信息资源,极易被复制、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此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有了一定的困难。

(三)关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的思考。1、网络侵权的管辖问题的处理互联网的一个重要特性是没有地域界限,这无疑加重了管理难度,如果出现网络侵权,由于网络的无界性,给侵权人定罪也是难上加难,因此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建议以原告住所地为管辖地,这样,侵权行为的影响力则直接指向原告住所地。当涉及到跨国度侵权时,国内的原告则具有诉讼优势,但是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目前情况下该建议行不通。网络具有开放性和通用性,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在处理网络着作权纠纷的管辖问题的时候应按照国际通用做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2、有关网络着作权保护的思考总结:网络的兴起,给我们带来了全新的传播媒体,同时对我们的法律也提出了挑战。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有效规范,因此,提出并实施适应新环境的修订,是当务之急。其次,建立和完善网路著作权的管理规范也是有效措施,再加上,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在没能找到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相关单位如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最后是加强技术革新,对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这样在被复制和下载的过程中就会得到技术保护。此外,道德是凭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的,以规范人的行为的,建立健康的网络道德体系,对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再次发生有预防作用。

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是应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因此应正确看待这一现象。不可否认,法律权威在网络空间的威力弱化了,大量的侵权者凭借着网络的可匿名性不断侵权。法律和道德手段的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是不可分割的,在技术手段的有力保证下,辅以道德手段的预防和自律作用,才能完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体系。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闽容光.网页版式设计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3(2).

[2]张平.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M].广东:广州出版社,2000.

[3]龙永图.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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