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教育局《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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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教育局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迅速、有序、高效处理好我市教育系统内突发事件,立足于事故发生后及时消除连带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全部力量投入抢险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应急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突发事件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各大中小学校(含幼儿园)、职业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火灾、水灾、食物中毒、重大疫情、交通、校舍倒塌、校外大型活动等引起的人身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教育局负责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各类学校按照预案规定,按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伤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防范意识,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的应急储备工作及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

(3)健全体系,加强合作。市教育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的处置体系和信息系统,协调相关部门,科学构建社会救助的应急网络,以达到快速反应,及时救助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过程和性质,分为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五条事件分级

按突发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IV级(一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太原市教育局是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所属大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市教育局成立突发事件指挥部。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市教育局副局长及副县级督学任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基础教育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安全处处长、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处长、职业教育处处长、高等成人教育处处长、幼儿教育处处长和劳技处处长为指挥部成员。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构成见附件1。

第七条指挥部职责与分工

1. 确立应急事件级别,并按特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

2. 提出应急行动原则,指挥应急队伍进行现场救护。

3. 协调卫生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

4. 根据应急事件性质对地方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应急报告。

5. 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任组长,由基础教育处处长、安全处处长、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处长、职业教育处处长、高等成人教育处处长、幼儿教育处处长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指挥部领导下组织维持事故现场秩序;控制稳定事故现场事态;组织抢险增援队伍,做好抢险人员防护,领导组织开展救护工作;研究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及时准确向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6. 成立伤患救助领导组,由分管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由基础教育处处长、安全处处长、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处长、职业教育处处长、高等成人教育处处长、幼儿教育处处长、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所长为成员。主要职责是:指导制定医疗救护

方案,协调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对伤患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7. 成立物资保障组,由分管计划财务的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处处长、物资装备中心主任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协调相关部门和学校调集、筹措抢险和救护的物品、物资及救护工具。

8. 成立治安协调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为组长,安全处处长、职业教育处处长、高等成人教育处处长、督导室副主任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协调公安、消防、建管委等执法部门维护治安秩序,保证救护工作正常进行。

9. 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分管纪律监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党建处处长、监察室主任、人事处处长、法规处处长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协调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取证工作,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10. 成立信息通联及外宣组,由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党委宣传委员、安全处、职业教育处、高等成人教育处、幼儿教育处的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整理、报送;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信息的传阅、相关材料的记录、装档、留存;负责接待各类咨询、采访等。

11. 成立善后处理组,由分管计划财务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处处长、纪律监察室主任、法规处处长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安抚伤患人员家属情绪;接待听取事故伤患人员家属意见;依法研究提出事故善后解决办法。

第八条日常管理机构

成立太原市教育局应急办公室,负责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基础教育处处长、安全处处长、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处长、职业教育处处长、高等成人教育处处长、法规处处长、幼儿教育处处长、劳技处处长担任。其主要职能是:在指挥部领导下,依法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应急事件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对应急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及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开展对安全救护常识的培训;指导学校对应急事件预案的启动和实施,帮助学校开展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事件伤亡事件的处理与救护。

第九条专家组

太原市教育局设立应急突发事件的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交警支队、市卫生局和市建管委的领导等和专业人员组成,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结合部门职能及相关知识对应急救护提供帮助,参与制定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案,对突发校园安全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对突发事件的终止及后期评估提出咨询处理意见。

第三章监测、预警、报告

第十条监测

市教育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设立日常监测机构,结合具体实际,依法开展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包括由于火灾、饮食、疫情、校舍倒塌、交通、集体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害。各基层学校开展校园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预警

市教育局根据学校提供的信息及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第十二条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局报告校园突发安全事件及其隐患,举报学校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报告的责任单位、组织机构和个人包括:市教育局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负责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构;正在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人员以及目睹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在校所有教职工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报告时限和程序

校园突发事件的监测机构,各基层学校以及相关部门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地教育局或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同时做好续报工作。当地教育局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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