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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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

会计1201 彭语嫣1208010130

以前就比较喜欢法律,所以就选了以案说法这个课堂,来进一步了解法律。这学期开的这门选修课重点在于用一个又一个生动的案例来向我们分析、解释法律的作用,通过这种感性的方式学习到了法律的一部分知识。在我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了我们的法律在处理案件时经常使用一些方法。探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沟通理论和实务,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者不能互相替代,而是互相独立的,同时又互相交叉融合,因而不可偏废。

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道德和法律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每个人都必须遵从。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可以约束人的行为。法律是最有权威的的公共生活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力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法律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的作用,只有政府、社会、公民都明确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遵守,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要想在全社会建立起尚法的风尚,首先大学生要带头充分认识了解法律,把握在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升自己的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而我个人比较感兴趣的是民商法部分。民商法与人们的日常活动的关系最为密切,人们的人身、财产受民商法保护。大学生了解民商法的知识有助于正确处理有关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下面,我将列举两个例子来进行民商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案情简介】

2004年5月5日,“人造美女”杨某报名参加了某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选美大赛。5月12日至13日,杨某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

一起进入决赛。5月21日下午,该公司通知杨某取消其参赛资格。该通知的内容为“鉴于有关证据表示,您是人造美女,故组委会决定取消您参加总决赛的资格,特此通知”。后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5月26日上午,该公司又通知组委会恢复她参赛资格。杨某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双方矛盾激化。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分析】

一、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称其为“人造美女”,原告是以侵权为由,提起名誉侵害诉讼。事实上,杨某通过报名参加选美大赛,就与主办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被告单方面中止合同,显然构成违约。如果侵权也成立的话,本案将构成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所谓责任竞合,又称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是于法有据的。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乃人就自己之社会评价享受利益之权利也。”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的主要损害后果。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告所使用的“人造美女”一词是否具有歧视性?对此,学界也有着争议5,但我认为,即使被告所使用的“人造美女”一词具有歧视性,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侵权行为人要有传播散布行为。传播散布,就是指将诋毁他人的观念传达予他人。因此,本案中我们可以认为原告的名誉感受到了侵害。但是,名誉权保护的范围并不及于单纯的名誉感侵害。

二、原告是否可以提起违约诉讼

如果原告继续以侵权为由提起上诉,没有获得胜诉判决,原告是否还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或者原告在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违约之诉?这一问题的解决与各国对责任竞合所采立场有关。解决责任竞合问题的学说有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如果采法条竞合说,则责任竞合问题实际上变成了法律适用问题,而且责任竞合产生的可能性也被排除了。如果采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则被害人实体上的请求权只有

一个,而且该请求权经裁判后,权利人不得对同一事实以其他的法律观点再行提起新的诉讼。

我认为,我们应当以请求权竞合说来解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为一方面,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如果以纠纷的迅速解决和节约国家诉讼资源为由而禁止当事人以其他诉讼理由再提起诉讼,则未能体现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另一方面,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是与新诉讼标的理论相配套的制度。目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上还是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所以,我国缺乏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相配套的民事诉讼制度。结合本案,我认为,如果原告提起上诉而没有获得胜诉判决,或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都应当允许原告提起违约之诉。

案例二、【案情简介】

2004年6月,厦门东林电子公司与海信公司先后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门子公司和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尽管中国商务部和欧盟介入此事,但西门子对海信开出4000万欧元的转让高价,对东林集团的谈判要求不予理睬。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标“Hisense”被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这之后第6天,西门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却在德国注册了商标“HiSense”,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大小写区别。从2001年起,海信与西门子开始了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今年2月,海信与东林联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3月,西门子突然与海信和解,将“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在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的斡旋下,东林与西门子就“firefly”商标纠纷也出现转机,达成和解:在全球范围内,就照明类和电子元器件类商标权,双方各得一类。这起沸沸扬扬的商标抢注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东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节能灯中,有一半产品贴有“萤火虫”商标,如果欧司朗把持欧洲18个国家的“萤火虫”商标权,就意味着东林公司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如果商标被抢注,东林遭受的打击是灾难性的。同样,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海信而言,欧洲的商标权同样重要。

【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谁享有对萤火虫商标的所有权。中德双方都分别在自己的国家注册了该商标,都认为自己拥有此商标权。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什么事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者在其商标满足了法定要求后,对其商品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萤火虫属于合法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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