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测录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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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测录井操作规程
1.1 常规测井
1.1.1 测井作业应有测井施工通知单,包括以下内容。
a) 基础数据:井号、地质情况、井口组合、油套管尺寸、
井深(人工井底深度)、录井显示、井身质量、钻具
组合、井下情况、测井项目等;
b) 钻井液性能、井筒内液面高度等;
c) 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1.1.2 测井队应根据测井施工通知单编制《测井施工作业计划书》,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测井施工作业计划时,应经相关部门同意。
1.1.3 测井作业前,应召开钻井队、测井队、地质录井队和项目监督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通报本井情况,进行测井施工技术交底。
1.1.4 井场应有足够的空间摆放测井绞车和工作车,绞车和井口的距离不小于25m,不能有妨碍测井作业的障碍物。
1.1.5 在测井作业前24 h以内应通井循环,确保井眼畅通,测量井段以下20 m内无落物。在测井过程中,井筒内钻井液静止时间超过60h,应通井循环。在进行地层测试或井壁取芯作业时,若连续作业时间超过36 h或钻井液静止时间超过48h,应通井循环。
1.1.6 若测井作业对钻井液有特殊要求应在施工之前两天提出。
1.1.7 测井作业时,井场供电应保持电压和电流频率的稳定,停止有碍测井施工的其它作业,中途停电应事先通知测井队。
1.1.8 测井过程中发生阻卡,张力净增量超过4.45KN(1000pt)时应通井,对阻卡井段进行划眼处理。
1.1.9 在含硫油气井施工,测井队应按SY/T 6277执行。
1.1.10 测井作业时,井场应有钻井及地质人员值班。循环罐液面监测按9.4.10.4执行。
1.1.11 应设立作业警戒区,装卸放射源时,应通知非作业人员远离放射源20m以外。
1.1.12 夜间作业应配备足够的防爆照明灯。
1.1.13 测井仪器的入井顺序:原则上第一趟测井径、井斜、方位等项目,以探明井下基本情况;第二趟测放射性的组合项目,然后再测其它项目。
1.1.14 测井过程中,如果发生溢流、井喷等,按9.5.3 执行。
1.1.15 出现七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对测井作业有严重影响时,应停止测井作业。
1.2 特殊测井
1.2.1 钻具传输测井
1.2.1.1 测井作业前,测井队技术负责人应向现场相关作业人
员进行技术交底。
1.2.1.2 测井前应通井,充分循环、净化钻井液。
1.2.1.3 入井钻具的水眼通径应大于56mm。
1.2.1.4 由测井队负责仪器的拆装和起吊,钻井队协助。
1.2.1.5 测井队应有专人在钻台上观察井下仪器张力的变化,指挥司钻处理复杂情况。
1.2.1.6 钻具上提下放应均匀、平稳,套管内速度不得超过20m/min,裸眼内速度不得超过10m/min。
1.2.1.7 旁通短节和电缆入井后,应锁定游动滑车大钩和转盘,严禁转动井内钻具。
1.2.1.8 测井过程中遇卡或遇阻,只能上下活动钻具或者循环钻井液,不得转动钻具。作用在仪器串上的压力或张力增加值不得超过仪器串额定值70﹪;循环钻井液时,对接头处的内外压差不能超过8MPa。
1.2.1.9 出现对接头接触不良或针头烧坏等现象,应按以下措施处理。
a) 开泵循环钻井液,依靠瞬间泵冲压力实现测井仪器与
测井电缆间的再次对接。单次循环时间不得超过
30min;
b) 将旁通短节起至井口,接上方钻杆再次开泵对接;
c) 起出电缆,检查、更换母对接头,再下入电缆对接;
d) 若a)、b)、c)仍不能排除故障,则应起钻检查。
1.2.1.10 起钻坐卡瓦或吊卡时,钻具下放不得超过50mm。若仪器串中有带推靠臂的仪器,须收拢推靠臂后方可下放钻具。
1.2.1.11 裸眼井段遇阻卡或测井仪器出现故障时,应上下活动钻具,防止粘卡。
1.2.2 带压测井
1.2.2.1 测井前应通井,充分循环、净化钻井液。
1.2.2.2 作业前,应了解钻井防喷器顶部法兰连接规范。
1.2.2.3 电缆防喷器底部法兰与钻井防喷器顶部法兰连接密封可靠;防喷管上面应安装与电缆相适应的电缆控制头,防喷管长度应大于仪器串长度,防喷管中应配备测井仪器的防落装置。
1.2.2.4 电缆防喷装置应满足井口控压要求并试压。
1.2.2.5 起吊防喷管和电缆防喷控制头应使用专用钢丝绳,钢丝绳应能承受200KN以上的拉力,单根长度应大于7m,两根长度误差不超过100mm。
1.2.2.6 带压测井期间应通过节流阀控制回压在设计范围内。钻井队、测井队、欠平衡作业队均应有专人值班,观察井口压力及井控装置工作等情况。
1.3 测井事故处理
1.3.1 发生测井事故,以钻井队为主进行处理,测井队应提出处理方案,提供专用打捞工具,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共同
完成事故的处理。
1.3.2 针对井下不同情况可采用电缆穿心打捞、旁通式打捞、打捞矛打捞、卡瓦捞筒打捞、套筒套铣等方法进行处理。1.3.3 装有放射源的仪器在井下遇卡时,应立即告知钻井队,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供放射源的情况及仪器示意图,共同研究解卡措施。
1.3.4 在打捞带有放射源的仪器时,应注意保护好放射源。1.3.5 打捞起钻前,应循环钻井液一个循环周,在出口处连续监测钻井液放射性污染情况;起钻过程中,在井口连续监测放射性污染情况。如发现放射性污染,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认放射性源破损或泄漏后,还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通报。
1.4 综合录井
1.4.1 井场应具备录井仪器的工作电源和淘洗录井岩屑的水源。
1.4.2 应具备安装综合录井仪传感器的条件。
1.4.3 应及时分析录井资料,作出地质工程异常预报。
1.4.4 利用实时录井参数按表22判断钻井工程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