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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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量单位。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加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按照《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字[2002]第62号)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三、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我省医疗市场供需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身特点,陆续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此次按照《委托市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02年)》(冀价行费字[2002]第63号)首先下放209项。到2003年下放的项目数达到总数的20%。自2003年7月1日起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市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02年)》可以制定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四、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法。一是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通过增设诊查费、护理费,适当提高手术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等措施,在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的同时,不增加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二是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差价,目的是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达到分流病人的目的,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此次颁布的《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为省、市、县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指导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市、县级医疗机构,经批准可参照高一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备案。
五、严格各种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的价格管理。为防止在使用一次性物品方面出现的价格混乱,对另收一次性物品实行目录管理。凡《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02年)》(冀价行费字[2002]第64号)中未明确规定另收的物品一律不得收取;明确规定可另外加收的,按进价顺加5%作价。
六、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卫生厅制定的《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字[2002]第56号)和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大型医用设备CT、MRI实行分等定级管理的通知》(冀财规 [2002]70号)的各项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管理。
七、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为保证我省这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顺利实施,改变以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混乱,乱收费现象严重的状况,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出台时,同步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1.全面推行“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 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医疗服务项目按照《规范》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没有编码的,一律按乱收费行为查处;药品要说明每一种药品的规格、数量和单价。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管,一份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后记账。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时,医院必须做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2.对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消除人为定价、随意定价的现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使用计算机划价,设立费用查询系统,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第66号)执行,全面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医院无权增加或修改服务项目,只能在省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执行价格。
3.医疗机构实行公示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部实行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批准文
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情况。
各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
实行价格公示的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医疗机构公示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方便群众监督。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信息化管的情况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4.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执行后,价格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这次改革后,凡属在《规范》以外,未经许可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的或不按《规范》规定的服务项目内涵、除外内容执行的,以及超出省定价格和浮动幅度的,均属于违纪行为,一律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凡不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或不实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化管理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在政府指导价基
础上一律下浮10%。
5.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督导所属医疗机构根据《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对内部各项定额管理进行重新审查修订,以避免执行新价格后出现管理上的混乱。
6.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县级及县以上医疗单位要建立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成立由院领导牵头,价格管理机构负责,各职能科室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定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强化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及时纠正不合理收费。
八、认真反馈,建立灵敏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各地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要对医疗机构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规范》执行后,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及医疗机构补偿变化情况。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市、县级综合医院各一所进行跟踪摸底,及时向省反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九、努力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宣传工作。各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指导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