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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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定义
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定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 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 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 理的物品、物质。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1、标识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 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标志。 第75条(一)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 1995 )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
安全性管理制度: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处理、 处置及处置设备退役时从安全角度进行管理的制度。 包括: 标识管理 分类管理 禁混管理 贮存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58、60、61、65条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
资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废物的属性判定: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 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 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进行判定, ①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 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 ②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 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 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③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 理。
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
危险废物风险控制措施:
危险废物去向的追踪:污染物释放途径(暴露场景)的确定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代为处置(行政代执行)制度 危险废物去向的确认:污染物暴露途径的确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技术市场引导)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许可证技术审查依据)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 危险废物的;有以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68条(二)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 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
2、分类管理与禁混管理
第58条第一、三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 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 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75条(七)、(八)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
3、贮存管理
第58条2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 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 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85年12月举行的环境管理专家工作组会议 )
危险废物的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 Infectivity, In)。。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
危险废物风险控制原则: 可追踪原则 确定危险废物去向(利用、处置方式) 可控原则 确定危险废物的暴露途径 保证危险废物暴露剂量在“可接受水平”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危 险 废 物 环 境 管 理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管理站 吴 岱 镳 2018年4月18日 常德
主要内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 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 三、《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涉危废)简介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
பைடு நூலகம்
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
(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1、学界定义
危险废物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用 容器装的气体),由于它们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或 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他是单独的 或与其他废物混合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 的,在法律上都称为危险废物。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
危险废物的的污染途径:
☻不恰当的处理处置(对人体和生态环境的直接暴露) 排入江河湖海; 地面堆置、倾倒。 ☻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和再生过程中产生各种污染(二次污染) 填埋:渗滤液渗漏或者渗滤液不达标排放。 焚烧:尾气排放污染大气。 再生利用:再生利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以及再生利 用产品中污染物的释放。
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定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 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 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 理的物品、物质。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1、标识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 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标志。 第75条(一)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 1995 )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
安全性管理制度: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处理、 处置及处置设备退役时从安全角度进行管理的制度。 包括: 标识管理 分类管理 禁混管理 贮存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58、60、61、65条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
资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废物的属性判定: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 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 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进行判定, ①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 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 ②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 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 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③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 理。
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
危险废物风险控制措施:
危险废物去向的追踪:污染物释放途径(暴露场景)的确定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代为处置(行政代执行)制度 危险废物去向的确认:污染物暴露途径的确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技术市场引导)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许可证技术审查依据)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 危险废物的;有以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68条(二)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 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
2、分类管理与禁混管理
第58条第一、三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 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 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75条(七)、(八)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
3、贮存管理
第58条2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 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 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85年12月举行的环境管理专家工作组会议 )
危险废物的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 Infectivity, In)。。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
危险废物风险控制原则: 可追踪原则 确定危险废物去向(利用、处置方式) 可控原则 确定危险废物的暴露途径 保证危险废物暴露剂量在“可接受水平”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危 险 废 物 环 境 管 理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管理站 吴 岱 镳 2018年4月18日 常德
主要内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 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 三、《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涉危废)简介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
பைடு நூலகம்
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
(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1、学界定义
危险废物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用 容器装的气体),由于它们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或 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他是单独的 或与其他废物混合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 的,在法律上都称为危险废物。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
危险废物的的污染途径:
☻不恰当的处理处置(对人体和生态环境的直接暴露) 排入江河湖海; 地面堆置、倾倒。 ☻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和再生过程中产生各种污染(二次污染) 填埋:渗滤液渗漏或者渗滤液不达标排放。 焚烧:尾气排放污染大气。 再生利用:再生利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以及再生利 用产品中污染物的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