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2014年3月27日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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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附:修正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附:修正本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60830(颁布时间)
19860830(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附:修正本
(1986年8月27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1.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三十四人至三十七人;
2.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三万的,选代表三十八人至四十九人;
3.人口超过三万不足五万的,选代表五十人至六十二人;
4.人口超过五万的,选代表六十三人至八十人。
第三十条 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分配。
第三十一条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区、县所属系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4.合同工、临时工可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5.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6.驻军所属单位的无军籍职工,参加部队选举;军人的家属,在居住地登记;
7.借调市内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登记;借调外省、市的工作人员如不便回原单位选举的,也可在借调单位登记,但要通知原工作单位;
8.离职休养人员在原单位或接受管理的单位登记;本市无接受管理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后,在本市范围内迁出迁入的,可在选民证后面注明:“迁往××区、县、乡、镇选举”,加盖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组公章,选举日的前五天为截止日期;迁往外省、市、自治区的,要在选民登记表上除名,收回选民证;在选举日前由外地迁入的,要予以补登,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表和选民证等,按统一格式,由各区、县选举委员会印制。
第二十八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二)重要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国有资产的运营监督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三)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年度计划草案和下列材料:(一)国家关于编制计划的原则和要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安排的说明;(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情况及其简要说明;(四)其他相关资料。

2014年天津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4年天津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4年天津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2014年1月18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天津市市长黄兴国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3年工作回顾2013年,是本届政府履职的第一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领导下,我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坚决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实现城市定位,开拓创新,接力奋斗,圆满完成了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

过去一年,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求优,以提高发展的质量效益为中心,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实现了平稳较快增长。

预计全市生产总值14370亿元,增长12.5%;地方财政收入2078亿元,增长18.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万亿元,增长14.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外贸进出口增长11.2%;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2.1%;利用内资增长20%。

城镇登记失业率稳定在3.6%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1%;城乡居民收入分别增长10.2%、13.5%。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下降2%,节能减排完成年度任务。

2013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

坚定不移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发展的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先进制造业进一步壮大。

全市工业总产值达到2.7万亿元。

150项重大工业项目建成投产,优势支柱产业占全市工业比重超过90%。

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迅速壮大。

规模超千亿集团达到5家,产业聚集效应进一步显现。

智慧天津建设全面启动,全社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津政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计划》已于2014年4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美丽天津的关键一年。

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要求(一)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将服务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美丽天津作为立法的重要任务,着力做好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二)科学合理设计制度规范。

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2006年3月29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松亭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我市现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是2001年10月31日经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

这部法规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经济工作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的监督,推进我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2006年1月,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设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

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工作监督。

2006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由其承办财经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

由于现行法规中对财经委员会和财经工委的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等内容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加以明确。

另外,经过四年的经济工作监督实践,法规个别条款还存在着与当前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加以修改、完善。

这次修订,是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为依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即中发〔2005〕9号文件)的精神,借鉴外省市人大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对财经委员会和财经工委的有关工作职责,以及现行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9年度立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9年度立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9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9]2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7【实施日期】2009.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9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至第十四次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安排〉的通知》(津人办发〔2009〕7号)就今年的立法工作、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作出了安排。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39号)要求,现将需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的各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立法工作凡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条例、办法、规定,应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起草工作,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报审件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

有关条例、办法、规定起草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联系、沟通,按要求落实。

二、关于工作报告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方面工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将直接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工作。

工作报告由有关部门起草并按规范程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示同意后,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

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报告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

三、关于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安排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安排落实。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6年修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6年修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5.24•【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5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预算工作进行审查监督:(一)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三)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四)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

本级预算草案的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照主管预算部门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应当按照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

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向财经委员会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就法律、法规实施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办理。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执法检查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区、县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40714(颁布时间)
19940714(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4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尊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使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查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职权分别情况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就法律、法规实施问题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意见,拒不执行或者有意拖延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的处理。
第二十条 新闻单位应当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可以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报告主任会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9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9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9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津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9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至第十四次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安排〉的通知》(津人办发〔2009〕7号)就今年的立法工作、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作出了安排。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39号)要求,现将需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的各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立法工作凡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条例、办法、规定,应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起草工作,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报审件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

有关条例、办法、规定起草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联系、沟通,按要求落实。

二、关于工作报告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方面工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将直接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工作。

工作报告由有关部门起草并按规范程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示同意后,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

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报告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

三、关于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安排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安排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津政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对涉及本区县、本部门的工作,制定分解细化方案和工作进度安排,确保要点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2014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各部门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报结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精神,2014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公众期盼,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8年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8年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8年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津政办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8年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25号)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至第七次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草案)〉和〈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安排(草案)〉的通知》(津人办发〔2008〕18号)就今年的立法工作、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作出了安排。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39号)要求,现将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配合抓好落实的各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立法工作凡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条例、办法、规定,应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起草工作,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报审件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

有关条例、办法、规定起草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联系、沟通,按要求落实。

二、关于工作报告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将直接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工作。

工作报告由有关部门起草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示同意后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

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报告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

三、关于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安排的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后,由厅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安排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其他工作机构)安排的执法检查活动,可直接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办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2014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2014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2014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津政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2014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2014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日天津市2014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的重要一年,也是加快建设美丽天津的关键一年。

为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不断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平稳较快增长,现就做好2014年重点前期项目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一、安排原则以改革为统领,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民生领域投入,重点安排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大、资源能耗低、经济效益好、今明两年能够开工的重大项目,进一步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

实施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汽车产业、节能与循环经济等产业链构建工程,发展壮大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进一步提高现代制造业发展水平。

2.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转型提升商贸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加大文化创意、电商楼宇等新兴服务业力度,进一步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2014年10月24日,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 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稿)。
参保人群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 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该草案已于2014年8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审议结果的报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 议,会议没有提出新的意见。
截至2013年末,我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78.7万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入34.12亿元,当年结余20.82亿元。 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显著增强,需要从立法的顶层设计上进一步拓展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31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依据,总结本市实践经验,对现行条例进 行了全面修改,主要对参保单位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费率、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 的程序和时限、缓缴和减免失业保险费、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桥区2014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的意见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桥区2014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的意见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桥区2014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红桥政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桥区2014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的意见各有关单位:今年,区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和区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期间,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红桥区的建设和发展集思广益,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既有前瞻性、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提案,有利地支持和帮助政府工作。

为做好2014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特制定如下安排意见。

一、区“两会”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基本情况今年区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和区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期间,收到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249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97件,政协提案152件。

建议和提案涵盖了我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等诸多方面,创意新颖、中肯可行,体现出广大代表、委员对我区发展的迫切心情,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和呼声。

在这些建议、提案中,经济、财政、科技工作方面54件,其中代表建议11件,政协提案43件,占总数的21.69%;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92件,其中代表建议49件,政协提案43件,占总数的36.95%;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方面38件,其中代表建议6件,政协提案32件,占总数的15.26%;公安、交通、民政、人力社保、街道工作方面65件,其中代表建议31件,政协提案34件,占总数的26.1%。

这些建议和提案所涉及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分别涉及38个承办单位。

二、办理工作的基本思路2014年是我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更高标准继续推进西站城市副中心和美丽红桥建设,全面落实“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大幅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的关键一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5年10月21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树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0月2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三次审议稿提出了修改建议。

2005年10月20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九次会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务司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表决稿)》。

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下面,我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一、关于个别信访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几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年来,在信访活动中有极个别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如煽动、串联、胁迫他人或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既影响了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建议草案增加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措施。

为此,草案表决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个别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本规定施行的起始日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规定已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和修改,建议早日颁布实施。

为此,草案表决稿将本规定施行的起始日期,由2006年1月1日改为2005年12月1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
【年(卷),期】2014(000)003
【总页数】4页(P16-1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 [J],
2.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 [J],
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2007年2月2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J],
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2006年2月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J],
5.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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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津政发〔1990〕8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津政发〔1990〕8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0年6月27日津政发〔199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今年二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清理行政规章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8号),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正在施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含原市人委、市革委)发布、批转和批准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第一阶段的清理任务已经完成。

共清理出与现行政策不符或已被新法纪、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九件、现决定予以废止。

同时,清理出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一并通知你们。

附:市政府决定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十九件<font size=+1>序号名称文号废止原因1.私人房屋租赁暂行条例1951年3已被《天津市实月6日市施〈城市私有房政府颁布屋管理条例〉的细则》(津政发〔1986〕130号)代替。

2.烈军属使用公产房地减免1955年2针对当时情况而使用费暂行办法月11日津定,已不适应现委一字44实的需要。

号批复3.天津市物价分工管理试行津革发和现行的物价管办法(1974)理体制不符。

61号4.关于接受私有房屋的暂行津革发与现行的住房制规定(1976)度改革政策不13号符。

5.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津革发已被1988年11月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2日市人大常委6号会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代替。

6.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津革发同上。

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正文:----------------------------------------------------------------------------------------------------------------------------------------------------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1981年4月9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有关会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召开会议的内容,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二、加强信访联系。

市人大代表可随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写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或对某项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处理来信,并予答复。

市人大代表到机关联系有关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热情接待。

市人大代表要求会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安排。

三、走访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要注意联系和访问有关市人大代表,征询意见和要求。

四、认真搞好提案的处理工作。

本着件件有交待的精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将提案的处理结果答复代表本人。

五、组织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本市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视察。

通过视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六、开展专业性问题的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制、经济财政、规划建设、科教四个委员会,在进行专业性问题研究时,可根据不同的问题,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倾听意见,或邀请参加必要的调查研究活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10月20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树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7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实施〈信访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筒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修改建议。

2005年9月29日,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务司法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认真研究了法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

三次审议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下面,我就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国家机关制定信访工作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规定的适用范围很明确,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但对上述机关的信访工作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三机关的信访工作与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有许多不同之处,建议增加它们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规范的内容。

经研究认为,制定信访工作制度,不仅仅是上述三机关的职责,也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据此,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纪要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纪要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纪要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正>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3月28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

刘胜玉主任主持会议。

会议内容纪要如下:一、会议传达贯彻了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

刘胜玉主任在会上作重要讲话。

他说,
【总页数】3页(P25-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一)——2007年12月18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J], 左明;;
2.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7年1月22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J], 韩绍宗;;
3.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纪要 [J], ;
4.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7年1月22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上 [J], 高绍林;;
5.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纪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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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
例;
1 4 . 天 津 市 老 年 人 教 育 条 例 重 大 决 策 在 我 市 的贯 彻 落 实 。 ( 修改 ); ( 一 )听取 和审议 专项工作报 1 . 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 1 5 . 天 津 市 文 化 产 业 促 进 条 告 ( 1 2 项 )
和 国母婴保健法 》办法 ( 修 改); 1 1 . 天津 市实施 《 中华人 民共 l 3 . 天津市 医院安全条例 ;
监 督和 支持促进 “ 一府 两院 ”依法
行政 、公正司法 ,推动 中央和市委
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办法 ; 1 2 . 天津市校 园安 全条例 ; l 3 . 天 津市 实施 《 中华 人 民共
支 的审计工作报告 ; 3 . 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 市
划 执 行 情 况 的报 告 ;
法 》的实施情况 ;
6 . 检查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归侨
表工作方式方法 ,落实好人大 常委 会组成人 员联 系人大代表 、人 大代
2 0 1 4 年 以来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 侨眷权 益保护法 》和 《 天津市实施 表联系群众制度 ,保持与人 民群 众
( 三 )调 研 项 目 ( 2 9 件)
例 ( 修改 ); 2 4 . 天津 市城市 供水用 水条 例
( 修改 );
1 . 天津市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关于批准 划定永久性保 护生态 区域 的决定 ( 己通过 ); 2 . 天津市人 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 ( 修正) ( 已通过 );
条例; 6 . 天 津 市 引 滦 水 源 污 染 防 治 管
l 9 . 天津 市物 业管 理条例 ( 修
改);
的主导作用 , 以提高立法质 量为核 改 );
2 0 . 天津 市燃气 管理 条例 ( 修
改 );
心 ,切实增强 立法工作 的针对 性、
时效性和可操作 性 ,以立法 引领、 推动 和保障全 面深 化改革 ,努 力实 现 改革决策 与立法决策协 调同步 ,
常 委 会纪 事 犬洱
干 重大 问题 的决 定> 的意见 》,充
分 发挥市人大 及其常委会在 立法 中 1 . 天津 市学 前教 育条例 ; 2 . 天 津 市 环 境 保护 条 例 ( 修 3 .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 4 .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 5 . 天津市 水资源 综合利用管理 例 ;
推 动 重 大 改 革 于 法 有 据 、 有 序 进
行。
2 1 . 天津 市房地 产开 发建 设条
2 2 . 天津 市城 市道路 管理 条例
( 修改 ); 2 3 . 天 津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理条例 ( 修改 )。
( 一 )安 排 审议 项 目 ( 1 5 件 )
改 );
4 . 天津 市 实施 《 中华 人 民共
2 6 . 天 津 市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和 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 》办法 ( 修 理条例 ; 2 7 . 天津 市气象 设施 与气 象探
4 . 天 津 市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改 ); 委员会 公示地 方性法规案 办法 ( 修
( 修 订 )。
( 二 )预 备 项 目 ( 6 件 )
1 8 . 天 津 市 商 品 房 管 理 条 例
( 修改 );
2 . 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 市 2 0 1 3 年市级预算执 行和其他财政收
2 0 1 4年 3月总第 1 4 7期 I 1 7
犬’ c 大 常委会纪事
正 ):
5 . 天津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 测环境保护条例 ; 例 ( 修改 ); 6 . 天津市酒类流通管理条例 ; 7 . 天津市 邮政条例 ; 8 . 天津市 电信设施保护条例 ; 9 . 天 津 市 统 计 管理 条 例 ( 修
例;
2 8 . 天 津 市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条 2 9 . 天津 市宗教 活动场 所 管理 办法 ( 修改 )。 二 、关于监督工作 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委确定的 中 的重大 问题和人 民群众 普遍关注 的 点 ,着 眼于增强监督 实效,完善监
订 ):
1 1 . 天 津 市实施 《 中华人 民共 热 点难 点 问题 ,作 为 监 督 工 作 的 重 和 国食 品安全法》办法 ;
1 2 . 天 津 市实施 《 中 华 人 民共
9 . 天津市 电力设施保护 条例; 1 0 . 天 津 市 医 疗 纠 纷 处 置 条
例;
1 4 . 天津 市客运 公共 交通染防治条例;
2 0 1 3 年市级决算 草案 ̄ H 2 0 1 4 年 以来
决 议;
1 7 . 天津 市人 民 防空工程 安全 预 算执行情况 的报 告并作 出相应 的
1 5 . 天津 市大气 污染 防治 条例 使用管理条例 ;
督 工 作 方 式 方 法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
5 . 天津 市制定地 方性法规听证 办法 ( 修正 ); 6 . 天 津滨 海 新 区条 例 ( 修
订 );
7 . 天津 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 改 ) ;
例;
1 0 . 天津 市企业 国有 资产 监督 心任务 ,把事关 改革发 展稳定全局 8 . 天 津 市 失 业保 险 条例 ( 修 管理条例 ;
3 . 天 津 市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促 进 条例 ; 例;
1 . 天津市禁毒条例 ;
2 . 天津市沿海边 防治安管理条
2 5 . 天津 市实施 《 中华人 民共 3 . 天 津 市 拥 军优 属 条 例 ( 修 和 国农 业 技 术 推广 法 》办 法 ( 修
改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归侨侨眷权益保 的血 肉联 系,维护人 民的意志 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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