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_市办发〔200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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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
市办发〔2006〕34号
根据《西安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行动纲要(试行)》精神,为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全面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现就我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持
1.建立新农村建设人才支持机制。由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安排。每年在市、区(县)、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录入机关的大学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有志年轻干部到农村兼职、挂职或任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持。
2.选拔有志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在实践中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按照我市发展都市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定期从大学毕业生中选择一定数量急缺的相关专业适用人才,派驻农村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派驻农村的大学生,是党员的可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非党员的可担任主任助理,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工作期间经予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由市、区县分别承担50%。对到农村工作的大学生,根据所在村发展变化和本人表现,量才使用。对成绩突出的,依据国家公务员选拔录取办法,优先录取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对不能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按照事业单位用人录用办法,优先录取进入市、区县各级事业单位;对继续深造者,由市人事局向其报考院校出具优先录取推荐信;另行择业者,可免费参加市人才交流中心举办的招聘会,优先推荐就业。从2008年起,全市新录入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从安排到我市农村
任职的大学生中考试录取。
3.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到农村任职。鼓励年龄在35岁以下、未在农村工作(区县、乡镇、街道干部到农村任职,特别是到偏远农村、贫困山村及村情复杂、矛盾突出的后进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代理村委会主任。积极支持尝试农村干部易地任职,鼓励和支持经济基础好,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的优秀人才到班子涣散、人才缺乏、相对贫困的村担任主要干部。机关干部到农村挂职或任职,其待遇不变。任职期满,经考核,表现突出的,可以晋升一级工资,在原单位或市、区级机关选拔任用干部时,优先考虑。对年龄轻、文化高、政策突出的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可以选拔进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
4.加大农村干部培养力度。重视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储备和锻炼提高。各区县应把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乡村企业管理骨干和在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分子,特别是生产能手、致富能手、科技能手、管理能手等作为村级后备干部人选。同时,注重把农村中的能人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中的党员培养成村干部。鼓励外出务工、经商、创办企业的能人回村竞争上岗。
5.加大对农村科技人才的培养。以农村信息员、农村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农民经纪人等为重点,加大对农村种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工业、农村经济管理、农村民间艺术等专业技术人才和“土专家”的培养力度,培养一批具有较强技术推广能力和示范能力、科研成绩突出的乡土拔尖人才,造就一批新型农民、种田能手、科技致富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农民技术员可优先应聘为乡镇、街道农技人员。
6.建立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区县要把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解决好农村干部的待遇问题。各区县可根据村落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村两委会干部补贴标准。推广基本补贴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效益奖励按工作业绩考核,由乡镇(街道)审批后发放。同时,还要建立退休和养老保险等相关制度,解决农村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对连续担任满三届(九年)或累计担任满五届(十五年)以上农村两委会主要领导职务、年满60岁以上的农村干部,由各区县财政每月给予200元生活补贴。
二、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
1.在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的各项权利和严格保护耕地以及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农民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加快土地流转,采取出租、入股、转包、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经济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健全农用地内部流转市场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引导土地向效益高的产品和经营能手流转,增加土地产出效益。
2.在农民自愿选择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鼓励龙头企业、机关干部、城镇职工、个人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受让农户承包地、雇佣农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开发经营。鼓励农户在承包经营期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开发。
3.在未列入基本农田保护的区域,允许承租人在承包经营期内,贪污按规划修建和建设保障产业发展的相关基础设施和农业深加工项目。涉及占用建设用地指标的,可以通过土地开发整理,用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面积进行折低,并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4.在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培育、发展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市
场的基础上,拓宽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渠道,开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市场,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5.承包人为实施规模经营、集约节约用地,对田、水、路、林、村、电等进行综合整治,将若干个承包人经营的土地实行统一集约式利用,在保障其他承包人权利的基础上,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的,可以申请延长承包经营期限。
6.鼓励有条件的村按照村镇规划及城市规划,以节约集约土地为原则,对旧村庄进行局部或整体改造,建设功能齐全,经济、实用、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民住宅,改善村民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改造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通过对旧村庄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保证耕地占补平衡。
7.积极推进农村村民宅基地产权制度建设,推选村民房屋合法产权登记。在符合村镇、城市规划的地区,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基础上,颁发村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实行“四转”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8.在市建设新农村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统一规划城市主要公路、铁路、河流沿线、历史遗址、旅游景区周围新农村建设。鼓励各区县就示范村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产权、产籍等先行示范,大胆探索,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快速推进。
三、支持新农村社区建设
1.新农村社区建设方案由市建设新农村办公室统一立项,有条件的村,可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思路,率先推进新农村社区建设。新农村社区由市规划部门统一编制规划。社区建设项目由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建立相应的绿色审批通道,并联审批,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