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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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7部分》(ISO 6107.7-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7-2006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5部分》(ISO 6107.5-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5-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显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形的说明。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技术方案选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的全过程治理和已建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运行治理,可作为环境阻碍评判、环境爱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治理的技术依据。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3-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爱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作为环境阻碍评判、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环境爱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治理的技术依据。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3部分》(ISO 6107.3-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3-1993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二部分(HJ 596.2-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二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 ,向各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要求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方法。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国家环境爱护标准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HJ 596.1-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六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HJ 596.3-20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治理方法(环境爱护部令第15号)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治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爱护和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依照《信访条例》以及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4部分》(ISO 6107.4-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4-1993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一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1部分》(ISO 6107.1-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1-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显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形的说明。
X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11-02-28
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方法(环境爱护部令第14号)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治理措施。
水质 词汇 第七部分(HJ 596.7-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七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6部分》(ISO 6107.6-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6-2004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四部分(HJ 596.4-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四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关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关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可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环境阻碍评判、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治理的技术依据。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氨法(HJ 2001-2010)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源自、施工、验收和运行爱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2部分》(ISO 6107.2-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2-2006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显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形的说明。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操纵、施工验收、运行爱护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皮为原料,采纳铬鞣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阻碍评判、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监督治理的技术依据,采纳其他原料和鞣制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和集中加工区的废水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质 词汇 第五部分(HJ 596.5-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五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六部分(HJ 596.6-2010)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4-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与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100MW以下机组的火电机组、工业炉窑或工业锅炉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电镀废水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7部分》(ISO 6107.7-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7-2006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5部分》(ISO 6107.5-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5-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显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形的说明。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技术方案选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的全过程治理和已建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运行治理,可作为环境阻碍评判、环境爱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治理的技术依据。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3-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爱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作为环境阻碍评判、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环境爱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治理的技术依据。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3部分》(ISO 6107.3-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3-1993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二部分(HJ 596.2-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二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 ,向各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要求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方法。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国家环境爱护标准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HJ 596.1-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六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HJ 596.3-20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治理方法(环境爱护部令第15号)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治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爱护和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依照《信访条例》以及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4部分》(ISO 6107.4-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4-1993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一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1部分》(ISO 6107.1-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1-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显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形的说明。
X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11-02-28
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方法(环境爱护部令第14号)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治理措施。
水质 词汇 第七部分(HJ 596.7-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七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6部分》(ISO 6107.6-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6-2004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四部分(HJ 596.4-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四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关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关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可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环境阻碍评判、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治理的技术依据。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氨法(HJ 2001-2010)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源自、施工、验收和运行爱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2部分》(ISO 6107.2-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2-2006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显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形的说明。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操纵、施工验收、运行爱护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皮为原料,采纳铬鞣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阻碍评判、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监督治理的技术依据,采纳其他原料和鞣制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和集中加工区的废水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质 词汇 第五部分(HJ 596.5-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五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六部分(HJ 596.6-2010)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4-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与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100MW以下机组的火电机组、工业炉窑或工业锅炉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电镀废水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