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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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例1.订立合同不得收受抵押金
2009年2月,刘某被某宾馆招收为服务员,签订了 为期5年的合同,双方约定:“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 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 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 刘某年龄尚小,就没注意,2009年8月,刘某男友单 位正在筹建家属楼,为分得房子,刘某与其男友结了 婚。宾馆以刘某违反合同为由,于2009年12月作出解 除合同,没收刘某签订合同时交纳的抵押金2000元。
请用学院规定的作业纸完成作业,15周周四来交作业
第一章
案例1:
吴某于2010年9月4日与本市一外资大酒店签订了4年的劳动 合同,任该酒店旅游部经理秘书职务。2010年12月7日,吴某 在医院的一次妇科检查中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但未将怀孕一事 告诉单位。
此后的一段时间,吴某上班经常发生迟到早退现象,酒店经 理从一位职员嘴里知道吴某怀孕这一事实后,决定开除吴某
请从劳动者法定权利的角度分析本案中不合理的地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违法
案例15.
湖北省某山区的一家私营麻知厂为 “严肃劳动纪 律,加强劳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规 定职工上班时间内不能随意上厕所,下班后不得随便 离开工厂,对外通信必须由领班同意,每月休息一天 等。一日三餐提供的饮食不仅质量差而且量少,工人 少有差错就会遭到保安的殴打。一名女工不堪忍受, 半夜逃跑后向有关部门控告。
2011年3月20日,吴某因妊娠反应到医院就诊,医院开具的 病休证明休假2周,而吴某却直到4月7日才上班。当天,该酒 店便以吴某上班经常迟到早退、且旷工18天,触犯了酒店的 《就业规则》中的丙类过失规定:旷工两周以上应予以除名的 条款,作出开除吴某的决定。吴某不服,诉诸市劳动仲裁委员 会。
处理结果 仲裁机构查实:吴某上班迟到早退确有其事,据医院证明休假
吕某在企业工作半年以后,经与其他工友交流,明白 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而又得知企业为职工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吕某明 确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以劳动合同约定 为由,拒绝吕某的请求。吕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企业与吕某所签订的劳
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为无效条款,要求该企 业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吕某缴纳各 项社会保险费。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分析:
此案中个体餐馆与张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 用劳动法。
案例3、职工被机器轧断腿,企业不承认劳动关 系,住院病例来证明
吴某被公司工作人员送往医院后,医院出具了诊断结果: 左腿内外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左下肢多处轻组织碾挫伤。 因为伤势较重,吴某在医院骨科病房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 院后,吴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遭到了公司的拒绝。由 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其与吴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两周合法,应而只构成4天的旷工事实,属酒店《就业规则》中的 乙类过失而非丙类,应处以警告和经济制裁,不属开除之列。因此, 该酒店作出开除吴某的决定应予以撤消。
案例评析: 开除职工是对职工最严厉的制裁,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违反
了企业规章制度;二是违纪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企业的后果,既包括经济 方面的损失,也可包括对企业形象的破坏;三是违纪行为及其后果的情节 严重,如果情节不严重或比较严重,则不构成开除事实。
作业要求:
第一部分:请在以下PPT的案例中选择十个案例进行分析, 要求:(1)大概描述案例;
(2)完整列举本案例所需要用到的法条,包括什么法,哪一条,具体 内容;
(3)结合法条和题目内容进行分析; (4)得出结论
第二部分: 请简述经过一学期劳动法课程的学习,请简单陈述下该门课程中你认为学到 的最有收获的部分是什么,为什么。
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 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 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案例12.
刘某最近因一件劳动争议纠纷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但被拒绝。那么,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 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判决的,可 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 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 受理。
案例13.
某青年服务站,招聘A为临时工,在招工登记表中 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当年12月,该站在撤出厂房 时,因房梁折落,造成A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感 染组织坏死,导致A因败血症而死亡。A生前为治疗 用去医疗费15151元,为此A的父母向服务站负责人 索赔,负责人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承担民 事责任,A父母遂向法院起诉。
案例4.
袁小姐2008年3月应聘到一家快递公司做会计工作,该公 司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
2012年12月31日,快递公司与袁小姐终止了劳动关系。3 月9日,袁小姐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就 已经怀孕5个月,她经朋友提醒以及查阅相关法律得知,女 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 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而应当将期限自动延续到孕产和哺乳 期满为止。袁小姐遂向快递公司提出续延劳动关系至哺乳期 满并补缴相关的社会保险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袁小姐只 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快递公司继续保持 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
请问邹桂花的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
案例8: A公司从事床上用品生产、销售,每年7—9月份生产旺季,朱某
自2010年来,在旺季自带本人的小货车到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 双方约定货车的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A公司支付, 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朱某在运输中,运输的物品、 目的地、时间要求均听从公司的指令。某日,朱某受公司指派在购 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处理结果 (1) 张某与原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张某与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另一公司共同赔偿
原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培训费、技术引进费、科 研投入费等196112.25元。其中张某承担58833.68元。
(3) 驳回原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
问:本案中的家政服务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
关系。
案例10.
张某于1996年毕业后分配到某电器公司从事科研工作。 2000年该公司出资派其到国外学习,培训费用为 12967.5元。回国后,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 同,合同期自2003年7月起至2013年7月至。根据合同约 定,公司出资培训过的技术人员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
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 务”。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 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11.Leabharlann 吕某从一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某城市一个企业求职。 企业提出,吕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 保险的要求。吕某初到城市,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因 此,他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 企业不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7年5月张某提出调动申请,被公司拒绝,张即到 另一公司任职,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张离开公司后,其所 负责的YPC200F6产品生产量、产值、销售利润与往年同 期相比,分别下降18台、45万元、13.5万元。2007年11 月,该公司以张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到当地有关部门申 请仲裁,要求张某及另一公司共同赔偿本公司所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培训费、技术引进费、科研投入费等330万 元。
本案吴某具备违纪事实,但情节显然不属于最严重的一类,故不该开除。 酒店开除吴某的决定既不符合有关劳动保护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酒店自 定的《就业规则》。
注意:劳动法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
张某系张家口地区农民,来京打工。2011年3月 被一家个体餐馆招用为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 同,只约定每月工资1100元,发生伤亡事故餐馆一 概不负责任。一日张某在搬运货物时,被货物压伤, 导致腰部、手部受伤。张某要求餐馆承担医药费、 营养费等工伤赔偿责任时,该餐馆老板拒绝张某的 请求,称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张某是农民,不能适 用劳动法,并将张某解雇。后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 后,个体餐馆老板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
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审查后认定朱某与 公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其管辖。理由: 第一,朱某是自带生产工具,劳动关系中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提供 生产工具;第二,朱某与A公司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其关系 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劳动保障部门的判断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9:
2012年6月,安徽保姆周岱兰通过普陀区保姆中介所介 绍,为上海市普陀区一户人家提供家政服务。2013年12 月24日,周岱兰在雇主家擦玻璃时,不慎失足从4楼摔了 下去,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医院立 即实施手术,周岱兰的脾脏被切除,雇主为此支付了2万 多元的医药费。但需再做手术支付4万多元的费用方可摆 脱终生瘫痪的危险。周本人无力支付,已经为其支付2万 元医药费的雇主也表示难以为继。周岱兰通过法律援助要 求普陀区保姆中介所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请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案例7.
原告邹桂花于2007年8月12日进入被告翁卫国的拉床厂,从事拉床 工作。被告翁卫国未办理营业执照。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月29日,被告翁卫国不让原告邹桂花在其拉床厂继续工作了。 原告邹桂花向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翁卫国系无工 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做出了不 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邹桂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翁卫国:一、 赔偿自2007年8月12日至2011年1月25日双倍工资的另一倍82000元; 二、支付加班工资6825元;三、补交社会保险费8200元;四、支付尚 欠的工资933元。
案例6.
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 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 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 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 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 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 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 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 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 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合同内容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案例14.
广州市某中外合资针织有限公司招用40名女工,公司 与女工签订的合同规定:“未婚女工在两年内不得结婚, 否则予以退职,并赔偿公司损失;工作期间生老病死由 自己负责,职工应按照公司要求服从加班加点的指令等 事项。
由于工作指标定的很高,绝大多数都不能完成工作量, 少完成的部分会在总工资中扣除,加班更是频繁,一周 平均加班四次,平均一次4小时,也没有加班工资,一 名女职工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
于是吴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和公司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经调查审理,发现吴某提交的人民医院 住院病案首页,显示他的确在受伤后住院33天,工作单位一 栏明确写明为某工程公司。吴某的入院手续和病案首页均由送 他住院的公司工作人员所填,公司方面承认此项事实,也认可 了病案首页的真实性。
同时,吴某还向仲裁庭提交了工程公司为其支付工资的中国 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根据以上证据,仲裁委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 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决吴某与某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 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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