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谨的遗嘱见证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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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
一、见证的效力
1.约束效力: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2.证据效力: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二、见证要求
1、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3、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4、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5、两个以上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并见证。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6、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的是遗嘱人的委托,遗嘱人不会签字只摁手印的,遗嘱在效力上有瑕疵,须在笔录等有关文件中说明,一般需要提取全部指纹存档。此种情况可制作录音遗嘱。
7、对于遗嘱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遗嘱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相关文件送达要让遗嘱人签收。
三、见证程序
1、听取遗嘱人基本情况,介绍《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向遗嘱人
说明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立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律师见证的容、需要的材料和法律效力;对以上制作收案笔录,律师、遗嘱人签字;告知了解遗嘱中提及人的准确个人信息及关系。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遗嘱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委托人须知;
3、接受遗嘱人委托后,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4、请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5、询问遗嘱人并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6、审查遗嘱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继续见证事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见证,收取相关工作费用);
7、现场见证人签署符合见证人资格的《声明书》;
8、律师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9、代书遗嘱的,一名律师起草遗嘱,完成后向遗嘱人宣读,让遗嘱人阅读,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字;
10、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11、《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两名见证律师签字、事务所盖章;
12、对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3、见证书交遗嘱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4、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15、如发现遗嘱人有动机或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或撤销见证书;
四、程序中涉及的具体规定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遗嘱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委托人须知
合同容应当包括:
(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 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 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
(6) 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
(7) 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限定赔偿数额。因委托人提供的证件不真实、描述不真实、材料不真实造成的后果自负。
委托人须知应当告知委托人见证的效力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
5、在询问遗嘱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1)审查遗嘱人的法律资格,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遗嘱人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5)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6)见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6、审查遗嘱人提供的材料;
(1) 居民或者其他件(户口本、结婚证、军官证等);
(2)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 委托人不是遗嘱人本人的,还应提供遗嘱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这里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围是委托律师对遗嘱进行见证而不是设立遗嘱。(此种情况所立遗嘱可能存在瑕疵)
(4)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6.1律师负有要求遗嘱人出示与订立遗嘱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
6.3若遗嘱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6.1、6.2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但该等未完成事项不应为委托见证事项)。
8、律师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遗嘱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容:
(1) 遗嘱人明材料;
(2) 遗嘱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
(3) 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
(4) 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
(5) 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6) 适用的法律法规。
9、遗嘱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容:
(1)遗嘱人的、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容。遗嘱所涉及的容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