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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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宜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提高旅游产业标准化水平,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城市旅游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旅游业“十三五”发展的总体目标,按照《宜昌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体系,组织贯彻实施各类旅游标准,创建一批旅游产品质量品牌,强化旅游标准化人才培养,推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游客满意度。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重点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简称市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指导,讨论决定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旅游标准化办),设在市旅游局。
第六条市质监局是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市旅游局主管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负责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民宗、公安、财政、住建、环保、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广、规划、城管、安监、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