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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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

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

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

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

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

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客户依赖。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上创业板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公司治理结构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公司内部管理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拟上创业板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拟上创业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拟上创业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6)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7)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拟上创业板公司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8)拟上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拟上创业板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9)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创业板上市条件与主板(中小板)的对比
条件创业板主板(中小板)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
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
有自主创新的企业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要求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
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
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
少于5000万元
盈利要求(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
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
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
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均不低于30%;
(2)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
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
条即可)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
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
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
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
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主营业务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
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
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

高管不能最
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高管不
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以及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允的关联交易
除创业板标准外,还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截止到2009年8月1日已发布的创业板主要法律法规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10月1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7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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