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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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本内涵
“法律效果”实际上被用于指称由法律专业人士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所做的关于司法行为是否符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法律的预设要求、是否达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法律适用的应然效果的判断结果,而“社会效果”则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关于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合理、妥当的判断结果,后者的判断依据、评价标准具有实际上的多元性、不统一性,总体上看是以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遍正义感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为基本支撑的。
可以说,“法律效果”应当都是理性思维的结果,而“社会效果”通常会有比较浓的直觉色彩、感性意味。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男的奸杀了一个女的。
法院判处他死刑或无期徒刑,这是法律效果。
而这个犯罪事实对社会上产生的影响与民众间的反映,无疑是认为这件事违反了公序良俗。
这个效果就是社会效果。
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关系
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是当前执法工作的首要任务。
如果不能正确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难免会出偏差,给执法思想造成混乱,笔者认为二者具有如下关系:
首先、社会效果服从于法律效果
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阐明了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律是政法部门执法的依据,凡是不依法办事,伤害无辜或放纵罪犯都将违背法制原则。
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不积极查办案件,不履行职责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是对党和人民极端不负责任,是不讲政治的表现。
因此,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是否适应形势需要的关键,我们要以非常严肃和慎重的态度对待国家的法律,这样做才显示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执法过程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前提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律精神或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才可以考虑社会效果先行。
一些地方以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为借口,干预执法,为极个别人“法外施恩”或搞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是违法的。
其次、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辅相承
法律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稳定性,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滞后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改变,那么,法律追求的效果显然具有局限性,而政策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在法律滞后的条件下,执法活动必须有政策为指导,这个时间的法律效果就很难涵盖社会效果的全部内容。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有必要同时作为考虑的因素,影响社会效果的因素很多,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单位,不同的时间等对社会效果的认同就会不一致,只有我们处理得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运行,善于运用法律,社会效果就可以消除或减少法律效果的副作用,也不会损害到法制原则。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男的奸杀了一个女的。
法院判处他死刑
或无期徒刑,这是法律效果。
而这个犯罪事实对社会上产生的影响与民众间的反映,无疑是认为这件事违反了公序良俗。
这个效果就是社会效果。
再次、社会效果与法律不是割裂对立的
任何法律都是政治、经济、生活目的的要求和体现,从刑法中可以看到制定刑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办案的社会效果既有利益比重所在,也有人民意愿所在,所以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是统一的,而不是割裂对立的。
以“三个有利于”和人民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有法律根据的执行法律,没法律根据的就按政策办事,克服割裂、对立观点,树立打防综合服务意识,依法打击严重犯罪分子,保护真正的改革者、实干家,使执法活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二者相统一的具体体现。
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
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与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执法者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
有的人借口社会效果而放纵犯罪,打击不力,直接影响着法律效果,造成案件流失,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成一句空话。
坚持依照党纪国法办事,这是党和国家的最高原则,执法机关既要做到严格执法,又要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找准工作的最佳切入点,争取最佳效果。
这样,执法机关就不应仅仅满足于现有的法律,而应把握改革发展的脉搏,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讲究策略。
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要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理顺办案与保护的关系,运用政策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并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这样才能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取得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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