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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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克政办发[2005]36号
【发布部门】克拉玛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19
【实施日期】2005.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5〕36号)
为了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职工休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现将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年休假范围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石油局移交市政府管理的在岗正式职工,均列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按新克政发〔1997〕7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合同工参照执行。
二、年休假假期
参加工作满1年(连续工龄,下同)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5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及特殊繁重体力的工作人员,工作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