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代销采购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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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原则条款
第1条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适用范围
第2条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及甲方指定的代理商。
乙方代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关联公司。
甲乙双方分别代表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向甲乙双方出具认可并履行本合同的确认函,该确认函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3条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具体是指:品类品牌的产品。
第4条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乙方门店进行销售双方需签定《供货商上(撤)店协议书》。
名词定义
第5条产品:指由甲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
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本身、附件、配件、促销礼品、赠品。
第6条销售支持:指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资金、物质支持。
第7条供货价格:指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价格,该价格为甲方向市场提供该产品的最低价格。
第8条残次品:指产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过程中,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等任
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售后服务三包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
第9条滞销产品: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进入乙方库房之日起(以乙方入库单日期为准)超过_____天未销售的剩余正常产品。
第10条商业折扣: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后,甲方以乙方回款额为依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比率给予乙方的商业回报。
第11条利润补偿款:指按合同约定,因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的销售价格降低,使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账面毛利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补足乙方利润损失部分的款项。
第12条包销机型:指性能、外观与其它型号有明显区别的,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由乙方独家销售的产品(具排他性)。
第13条定制机:指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向甲方提出产品外观、性能、价格、利润及数量要求,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进行生产和供货的产品。
甲方保证只向乙方提供该产品,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生产与其相似或相同的产品自行销售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进行销售。
第14条独家型号专供机:指在一定期间内由甲方专门提供给乙方进行独家销售(具排他性)的产品,该产品在市场上应具有较高的销量、性价比,其综合利润不得低于正常机型的利润。
第15条价格优惠特供机:指在一定期间内,在不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按低于原有供价标准向乙方提供的畅销产品。
在不高于市场实际销售价的前提下,双方共同制定和维护乙方的销售价。
甲方保证乙方按该销售价进行销售的综合利润不低于原利润(型号不具有排他性)。
付款条件及滞销残次产品的退换货按本合同相应的条款约定履行。
第16条特价机:甲方根据乙方的促销需要,以具有市场冲击力的价格向乙方提供的产品。
甲方保证不向乙方提供返修机及非正品机器。
该产品入乙方库后30日内未售出的为滞销产品。
滞销残次产品无条件退换。
第17条工程机:是指乙方针对社会购买单位、团体以招标方式或一次性购买的金额或数量较大且价格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该产品由甲方以特殊优惠的供货价格向乙方提供。
第18条新品首销权:指对于甲方最新生产或产品生产厂家最新生产由甲方进行代理销售的尚未在市场流通的产品,乙方享有优先销售的权利(型号具有排他性)
第19条合同年度:指合同有效期。
第20条回款额:指乙方实际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加上乙方从应支付的货款中扣抵的甲方在乙方处欠款的金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
第21条货款结算周期: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每隔一定期间,乙方向甲方就该期间内乙方所售出的产品进行结算,该期间即为结算周期。
第22条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情况:是指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因甲方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或其它甲方原因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曝光的;2、因甲方产品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质量监督部门等公告的;3、虽未被曝光,但因甲方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4、甲方产品不合格、退货、返修率合计超过 2 %,致使乙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5、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对乙方进行言论诋毁及其它甲方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等负面影响的情况。
产品订购
第23条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需提前向甲方书面提交代销计划或订单,甲方在接到代销计划或订单后二日内书面答复乙方(书面答复上应加盖甲方的公章),并于乙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按代销计划或订单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甲方在书面答复中所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均应经乙方书面认可,乙方不予认可的,该修改或变更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乙方未提交代销计划或订单,甲方擅自送货的,乙方有权拒收。
对于甲方未按照乙方提交的代销计划或订单数量送货的,数量少于定单确认的数量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就此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数量多于定单确认的数量,乙方对于多出的部分有权拒收。
第24条乙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日有权撤消或变更代销计划,乙方撤销或变更代销计划的,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产品运输、交货及验收
第25条甲方负责所有产品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其间的一切费用(含装卸费)由甲方负担。
第26条甲方送货时,应至少于到货前一天通知乙方验货。
乙方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12小时内按照代销计划或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或代销计划)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27条甲方产品在乙方验收完毕(验收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货款结算
第28条货款结算周期为30日,结算日为结算周期届满的7日后。
甲方与乙方帐目未对清,
乙方有权暂不结算。
第29条当期货款的结算以乙方当期已销售甲方产品的货款额扣除乙方采用账扣方式向甲方收取的有关款项、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的降价款、退货款、商业折扣、退残款、其它甲方承诺支付的款项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的余额为准。
第30条货款结算方式为/(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1.5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和6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各结应结货款的50% 2./
个月无息商业承兑汇票。
3.支票或电/信汇
第31条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必须同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票。
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增值税票可按以下(一)办理:
(一)乙方向甲方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商业折扣率和商业折扣额,不在价格中直接抵开,乙方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
(二)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
甲方先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的,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向甲方全额支付应付货款。
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增值税票后,乙方向甲方结算货款。
甲方迟延交付增值税票的或增值税票已过有效认证期的,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货款时加扣17%的代垫税款。
第32条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按时交讫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期(同城)或下期(异地)货款。
甲方提供的增值税票应与乙方验收入库的产品的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相吻合,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33条每周二、四为双方结算日,其余时间双方不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可进行对账,整理提供票据。
每月最后一日及法定节假日双方不进行结算,账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下一结算日。
第34条甲乙双方同意如在对帐过程中存在争议,双方结算额按应结货款额减不少于争议部分款项金额的2倍后的货款额。
争议额在付款日后一周内在分部(甲、乙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解决。
不能解决的应及时通知总部,总部(甲、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解决争议。
在此期间甲方不能停止供货,乙方不能停止销售及双方不能做任何影响销售的行为。
否则,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35条乙方如因个别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理解和支持。
残次、滞销产品的处理
第36条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接到通知后10日(二级市场15天)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残次产品。
甲方逾期10天(二级市场15天)不
更换或者不收回残次产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该残次产品供货总额的2倍扣减应结货款。
该扣减部分作为对乙方场地使用及保管的补偿;甲方逾期20天不更换或者不收回残次产品的,视为该残次产品已退还甲方。
乙方对该产品的安全不负任何保管责任。
第37条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如遇滞销产品时,乙方应告知甲方滞销产品情况,甲方应在接到该通知后,3日内向乙方书面反馈滞销产品处理方案(退货、换货、促销处理)。
甲方于接到乙方通知后10日内未处理完毕该批滞销产品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退货或换货,甲方在接到乙方退、换货通知后3日(二级市场7日)内为乙方进行退货或调换乙方确认指定的其它产品。
甲方逾期3日不更换或不退滞销产品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降价处理,销售价按每逾期一日以供货价为基数下降1%。
因降价处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按该滞销产品供价为基数在双方原约定的商业折扣比率基础上加3%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
在此期间甲方不得停止供货,乙方不得停止销售。
否则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38条甲方办理退换货时,需向乙方出具加盖有效印章的退货单据(包括但不限于红字出库单或负数出库单或蓝字入库单)进行确认。
第39条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促销礼品、赠品等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的情况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一)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促销礼品、赠品等为假冒产品或存在虚假宣传的,乙方一经发现上述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应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不
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商誉损失赔偿金,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赔偿的,乙方有权从应付
甲方的货款中扣除。
(二)对于乙方因售甲方提供的假冒产品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但尚未售出的假冒产品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应无条件退货并承担退货的一切费用。
(四)对已售出的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假冒或被虚假宣传的产品,乙方按已售产品总金额的300%向甲方收取顾客赔偿准备金,在诉讼有效期结束后或产品售后保修期结束,
以两者晚者为准,进行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第40条对于第36至第37条所述的情况,更换或退货的全部往返运费由甲方承担,期间甲方不能
影响双方的正常合作,否则将视为甲方违约。
促销员管理
第41条甲方同意免费为乙方提供展示甲方产品的展柜、展台、展架,委派促销员,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应对乙方所有的门店实行无差别待遇。
第42条甲方负责派驻优秀促销员到乙方营业场所进行甲方产品的销售或促销工作。
第43条甲方应与促销员履行合法的劳动手续,甲方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如甲方未与促销员履行合法的劳动手续或有违反相关劳动法规等行为,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44条促销员须服从乙方的日常行政管理。
第45条甲方对促销员工作岗位的调动应征得乙方同意,如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甲方不得随意更换促销员。
如促销员不服从乙方管理或违反乙方的管理规定,乙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或通知甲方更换。
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更换促销员。
乙方要求更换的促销员甲方不得再次派驻到乙方工作。
第46条在节假日期间或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应积极加派临时促销员,临时促销员必须服从乙方的管理规定。
第47条甲方负责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促销员进行产品知识培训,促销员同时接受乙方销售流程、服务标准及行为规范等培训。
第48条甲方派驻的促销员应积极配合乙方营业场所的销售,不得诋毁乙方经营的其它品牌的产品及商誉,不得从事损害乙方、顾客及其它第三方的行为。
第49条甲方派驻乙方的促销员不得虚假介绍产品,不得介绍顾客到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处购买产品。
第50条甲方对其派驻的促销员在乙方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第51条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同意后,应给予积极配合。
甲方保证乙方享受统一的促销赠品的配发,并要求配发到位,杜绝漏发、不发等违规现象。
场外交易行为管理
第52条场外交易行为指甲方促销员或甲方其它相关人员引导顾客与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私下成交,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以下简称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
“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进行场外交易行为的理由,换言之,“乙方没
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不构成场外交易行为的抗辩理由。
第53条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是严重违反合同及商业规范的行为,构成对乙方违约,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一)甲方每次发生场外交易行为均视为对乙方的违约,应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1、取消甲方在该地区向乙方卖场派驻促销员的权力。
由乙方按甲方原有促销员数量自行安排销售人员销售,并由甲方承担所有销售人
员费用,按每人每月4000元标准计算;2、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违约
金同时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最高商业折扣及各项费用。
(二)乙方发现甲方有场外交易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资料。
该通知包括甲方存在场外交易行为的事实及经过、对甲方发生场外交易行为的促销员及
相关人员予以更换的要求、乙方要求甲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等内容;该资料包括
书面材料、有关当事人叙述等可以表明甲方存在场外交易行为的资料。
甲方收到
该通知和资料后应在三日内更换促销员及相关人员并支付违约金。
(三)如甲方在三日内未按乙方要求更换促销员或相关人员,甲方须按照该促销员或相关人员继续工作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每人每日200元违约金;如因甲方在三日内
未按乙方要求支付违约金,乙方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外,每逾期一日,乙方还
有权按违约金总额的1%要求甲方承担延迟履约金。
第54条为防止甲方场外交易行为的发生,甲方应对所属雇员加强管理和培训,乙方对此予以监督和检查。
样机条款
第55条甲方为乙方提供样机,具体约定为: 2 。
1、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乙方;
2、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所有权属于甲方;
3、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样机机模或空壳样机。
第56条样机每 / 天更换一次。
保修条款
第57条对于乙方售出的甲方产品,由甲方按国家规定负责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销售管理支持费用
第58条为促进甲方产品在乙方卖场的销售,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纳销售管理支持费用。
该费用用于
甲方提供的产品/样机的仓储、保管、样品展示、POP布置、报广宣传、展台内广告、样机展示,为销售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提供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及会员购买的优惠促销,对甲方的促销员进行日常行政管理、销售流程、服务标准、行为规范培训等。
甲方将该费用交纳给乙方后,由乙方进行支配,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支出。
第59条销售管理支持费用交纳方式:1
1、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在乙方卖场进行销售,为此甲方按其向乙方提供的产品的供货额
的6 %向乙方交纳营销支持费;按其向乙方提供的产品的供货额的1%向乙方交纳
会员服务支持费。
上述费用采取按进货批次进行结算的方式,甲方在该批商品货款结算
时直接支付。
2、销售管理支持费用包括卖场管理费用、卖场支持费、市场推广费、促销员管理费和会员
服务支持费。
具体交纳方式及时间如下:
(1)甲方产品进入乙方营业场所进行销售,需向乙方交纳卖场管理费用。
该费用用于产品/样机的仓储、保管、样品展示等费用支出。
该费用按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与乙方签订
的所有有效《供货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
每个门店每
月收费/元,该费用每三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供货商上(撤)店协议书》
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的卖场管理费,此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收取当期的费
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新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货商上(撤)店协
议书》当月开始计收卖场管理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甲方产品进入乙方营业场所进行销售,需向乙方交纳卖场支持费。
该费用用于POP布置、报广宣传、展台内广告、样机展示的费用支出。
该费用按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与乙
方签订的所有有效《供货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
每个
门店每月收费/元,该费用每三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供货商上(撤)店协
议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的营业场所支持费,此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收
取当期的费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新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货商上
(撤)店协议书》当月开始计收营业场所支持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在各种法定节假日及乙方根据经营范围所确定的产品节日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产品有进行市场推广的责任,该种责任包括在下述各节庆为甲方产品的销售提供各种宣传、
推广活动,对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市场推广费。
市场推广费按乙方举办的促销活动性
质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节庆日收费的项目有: 1.元旦/元/店、2.五一节/元
/店、3.国庆节/元/店、4.春节/元/店、5.新公司开业彩排/元/店、
6.新公司正式开业/元/店、
7.现有地区公司新店开业/元/店、
8.现有
门店重张开业/元/店、9.店庆—门店的开业纪念庆典/元/店、10.司
庆—地区公司的开业纪念庆典/元/店、11.彩电节/元/店、12.制冷节
/元/店、13.冰洗节/元/店、14.手机节/元/店、15.数码家电节
/元/店、16.厨卫小家电节/元/店、17.音响节/元/店、18.家电节
/ 元/店。
门店个数为举办活动时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
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货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
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算。
甲方在节庆日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缴纳该费用。
(4)乙方对甲方促销员有进行管理的责任,该种管理包括对甲方的促销员进行日常行政管理,销售流程、服务标准、行为规范培训等,对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促销员管理费。
该费用按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
方相关公司签订的所有有效《供货商上(撤)店协议书》所确定的门店数总和进行计
算。
每个门店每月/元。
该费用每三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
《供货商上(撤)店
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收取首期的促销管理费,此后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10日
收取当期费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新门店开业,乙方应从甲方进店并签订《供货商上
(撤)店协议书》当月开始计收促销员管理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5)由于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是提供了会员服务和分期付款服务,甲方同意按其向乙方提供的产品的供货额的___/_%向乙方交纳会员服务支持费。
会员服务支持费采取按进货
批次进行结算的方式,甲方在该批商品货款结算时直接支付。
第60条甲方应在乙方门店(包括二级市场)派驻促销人员,如甲方未派驻促销人员,则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600元/店/月作为乙方促销甲方提供的产品的人员费用,每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交纳当月费用。
第61条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向乙方以现款方式交纳,乙方在收款时提供正规的服务业发票。
若甲方逾期未交则乙方可在结算货款时直接扣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应结货款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可加扣17%的代缴税款。
对于撤店的情况,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应在办理撤店手续前10天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供货商上(撤)店协议书》,否则乙方视甲方仍在乙方门店经营,并按收取标准收取各项收入。
第62条以上各项费用甲方(或甲方各地分公司、办事处)应直接交到乙方所属的各地区公司的财务部门,不得交给他人代收,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63条乙方为促进甲方产品的销售,经与甲方协商同意临时举办促销活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