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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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
∙作者:|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14-01-15 12:44:02 | 点击数量:224
编者按
“2013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评选于1月10日揭晓,引发社会各界关注。这些新闻事件为何入选?它们如何从制度层面、观念层面、行动层面见证了一年来全社会推进性别平等的努力?本刊特邀参评评委逐一点评,对新闻事件的性别平等价值进行深度解读。
李阳离婚案以支持女方反家暴等诉求告结
新闻回放:2月3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和外籍妻子李金(Kim)的离婚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法院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判决准予李阳和妻子李金离婚。审理先后四次开庭,历时一年四个月。其间,李金诉李阳“家暴”“藏匿财产”
以及“重婚”。李金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她呼吁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点评人:冯媛(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妇女新闻文化基金专家委员会委员)
李阳家暴离婚案在许多层面上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反家暴科普材料,而公开宣判更使它成为中国法院处理涉家暴婚姻案件的经典判例。
这个判例的经典之处有四。首先,法庭认定了家庭暴力的存在并判决李阳支付李金五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实中,绝大多数涉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家暴都未得到法庭的明确认定,不仅无法彰显法律禁止和反对家庭暴力的精神,也使受害妇女的家暴损害赔偿主张无从实现,并影响判决会涉及的妇女的其他权利和子女的利益。
其次,法庭颁发了保护令,禁止李阳殴打、威胁申请人李金。第三,法庭将三名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判给了母亲,这表明法庭不再漠视家暴对孩子利益和健康成长的影响。第四,在财产分割的计算上,向无过错的女方有所倾斜,体现了婚姻法将家暴作为过错的精神。
虽然也有评论指出判决可以依法做到更好,如保护令的时效可以长达六个月,子女抚养费的方式可以一次或少许几次付清,以免将李金陷于每年追讨抚养费时处于李阳威胁、侮辱、经济控制、要挟等精神暴力之下。这些担心的确成了事实,即便如此,也都表明这个判例的意义所在:家庭暴力不会因为婚姻的终结而自动终止,好的判决,不仅是让施暴者为自己的行为担责,让受害者得到补偿,更能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保障妇女委员名额
新闻回放:5月初,民政部印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
女为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点评人:孙林(农民日报社总编辑)
农村妇女是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农村“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等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下,她们的政治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等易受不同程度的侵害。
为了更好地发挥妇女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项保障性法规。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一些省份也相继修订了本省的选举办法。2013年5月民政部印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对如何确保妇女名额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为实际操作指明了具体步骤,对保障农村妇女的政治权利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农村妇女参与村务管理的能力、法律意识和自我需求都在不断增强。推进农村妇女进“村委”,是调动她们参与村民自治实践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妇女参政议政进程的重要举措。相信通过直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尤其是参与村里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她们的能量和作用将会得到更充分的释放和发挥。
我国首例家暴告诫制度在苏州实施
新闻回放:7月1日,国内首个由公检法和妇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家庭暴力告诫的规范性文件——《苏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办法》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苏州反家暴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该办法系统规范了公、检、法和妇联在接处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以及出具家庭暴力告诫办法的标准、流程等,要求妇联组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点评人:陈明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反家暴应以预防为主,防治并行,防止家庭暴力升级,才能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有效保护暴力受害人的权利、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目的。苏州市作为江苏省探讨预防家庭暴力发生及升级新方法试点城市,率先在2013年6月1日由苏州市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制定出台了《苏州家庭暴力告诫办法》,7月1日正式实行。内容比较具体明确,是一个很好的创新,对于促进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对于积极预防家庭暴力升级,对于保护支持受害人,对于教育矫治施暴者有重要意义。该办法对于一直存在的轻微家庭暴力难干预、难解决的老问题提供了在中国环境下可行的解决办法。此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不仅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很好的范
例,同时为国家反家暴立法提供了好的实践经验,为促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出台做出了贡献。
最高法“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新闻回放: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对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提出的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答复称,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答复还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
点评人:王琴(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女性研究中心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无疑是中国司法领域的重要进步。
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对象是成年男性,但是其伤害对象却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这些身心都尚未成熟的女童,尚不具备性自主能力,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却将这些花季幼女默认为“卖淫”的主体。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都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和伤害。
嫖宿幼女罪的存在,还使得那些明目张胆的强奸罪行,有了一个隐秘的减刑渠道,甚至为权贵在犯罪之后肆意弄权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司法空间。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性侵幼女案件,已经深刻刺激了公众的焦虑,由此引发的很多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争议也质疑了相关罪行的量刑。立法、司法层面必须直面现实,作出积极的改进。
最高人民法院直指: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这正是进一步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从立法层面废除该项罪名的法律基础。
在推动性别平等路途上,每一步的前行都充满艰辛。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并不能立即实现这项罪名的彻底废止。但这样的努力毕竟让公众看到了希望,看到法制的亮光有温暖的力量。
辽宁立法规定不得限制女职工婚育自由
新闻回放:8月1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取消了以往对女职工歧视限制的“在某某年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等条款,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点评人:孙德宏(工人日报社社长、总编辑)
我们不能期待所有符合社会文明的认识都能自然而然地成为全社会的整体自觉——因此,把那些符合社会文明的认识变为社会的整体约束,乃至强迫,无疑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因此,《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的正式实施,以地方法规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