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构建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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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构建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员制度
省委提出“要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实践纳入良性运行的轨道”。

201X年11月1日,XX区检察院首个乡镇检察室--杜泽检察室正式成立运行,其辖区包括上方镇、灰坪乡、杜泽镇、峡川镇、莲花镇、太真乡、双桥乡、周家乡、云溪乡9各乡镇,117个行政村。

杜泽检察室的成立,是我院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向基层延伸监督触角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强化对乡镇基层政权的监督,畅通、拓宽检察机关联系农村、倾听农民意见、了解农民诉求渠道,为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建设“平安XX”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目前,我院基层检察室运行正常,群众反映良好,然而要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的村村落落,干警精力有限,难免力不从心。

为随时掌握各地动态,缓解法律监督范围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足,在检察室的统一管理下,在各行政村设立检察联络员,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各种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治安联防、矛盾联调、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

一、建立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员制度的必要性
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员,简称检察联络员,是指接受检察机关聘任,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公道正派并依照检察机关工作职责要求,协助检察机关更好地在农村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的工作人员。

设立检察联络员制度,旨在进一步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扩大宣传,加强与群众联系,及时听取基层干
部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了解社情民意,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1.有利于协助检察机关打击农村刑事犯罪,保障农村和谐稳定。

建立检察联络员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拓宽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深入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达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有利于法制宣传及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2.有利于为检察工作奠定坚实群众基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了解程度不高,对检察事业关心和支持程度不够。

建立乡镇检察室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数量少、干警精力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建立和完善检察联络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检察工作面向社会,扎根基层,为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外部条件,成为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载体。

3.有利于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是司法民主化改革的必然趋势和发展要求,有利于检察干警进一步做到实事求是,务实为民,不枉不纵,最大程度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防止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干警自律意识和自身反腐败意识,纠正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杜绝特权主义和粗暴执法作风,对改进检察机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改善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员制度的构想
为发挥检察联络员制度的积极作用,保障其依照检察机关要求履行职责,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反映和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有必要明确规范检察联络员选任、工作职能及组织管理工作。

(一)检察联络员的选任条件及程序
1.选任条件
检察联络员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在某种意义上代表检察机关形象,其素质和能力影响检察联络员制度的实施成效。

检察联络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法律知识并热心于检察事业。

同时,检察联络员还应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和威信。

可以将检察联络员的选任范围限定在村党支部纪检人员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以村党支部纪检委员为主体选任检察联络员,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考虑:一是纪检委员是村党支部成员,政治素质较高、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由其兼任检察联络员可以真实反映村镇廉政建设情况和群众意愿;二是检察联络员与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相近,主要包括开展宣传、预防和监督工作等,兼任检察联络员不会大幅度增加工作量,也可避免重复设职。

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为主体选任检察联络员,主要基于以下因素考虑:一是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是由行政村两委会推荐,村民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群众基础较好,在村中有一定威信;二是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对村务及财务活动情况有知情权,可以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2.选任程序
检察联络员选任要经历以下几个程序:(1)本院与所在地乡镇党委协商,提出具体的选任条件和大致的人员范围;(2)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向检察院提出拟任检察联络员的人选;(3)走访拟任检察联络员,讲解法律知识和职责,征求意见和建议;(4)召开会议,正式颁发检察联络员聘请证书。

(二)检察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检察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作为检察机关联络各行政村和人民群众的纽带,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法律监督工作,着重做好“三员”工作:一是做好信息员,及时反映基层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二是做好宣传员,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三是做好监督员,监督检察干警的执法办案行为,促进检察队伍建设。

具体职责有:(1)协助开展检务公开、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宣传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的管辖范围,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引导群众正确有序进行涉检信访活动。

(2)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对拟不批捕犯罪嫌疑人、拟不起诉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工作,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3)协助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

(4)关心和支持乡镇检察室开展各项工作,及时收集、提供案件线索。

(5)参与农村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化解群众矛盾,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三)检察联络员的组织管理
由基层检察院成立检察联络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检察联络员工作,院领导兼任组长;院办公室下设检察联络员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乡镇检察室作为工作主体,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实施。

此外,为了提升实效,还需
建立相应的培训和联系制度。

一是建立培训制度。

每年定期分批组织检察联络员进行政策法律和检察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检察联络员整体素质。

该项工作由检察联络员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乡镇检察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是建立干警联系制度。

乡镇检察室干警每人联系3-4个乡镇的检察联络员,坚持做好日常联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动态,具体指导、帮助检察联络员开展工作。

三是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每季度分片(一般以1-3个乡镇为单位)组织检察联络员召开协调会议,交流工作,听取联络员意见和建议,研讨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做出处理预案。

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是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乡镇检察室对每名检察联络员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平时工作情况和工作表现,年终对成绩突出的联络员给予表彰,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并继续予以聘任;对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并将有关考核情况通报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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