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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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可分为两种,即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地理经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其代表首推2000年之前美国的金融制度,中国和日本
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 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 banking)。
混业经营1、狭义的概念
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2、广义的概念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混业经营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
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突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
世界各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
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
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它的邻居瑞士和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国。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
银行母公司模式
银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这类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图1)在此模式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当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会找银行母公司帮忙。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影响银行的转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银行从子公司享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对的,子公司的收益影响银行业外收入。
金融控股模式
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图2)例如,有一家H公司,它握有某一银行的25%的股权,同时投资30%到某投资银行。H公司是这家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但是被这家公司控股的银行却不能从事证券业,也不可以另立子公司从事证券业。
尽管同属于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但不同模式组织形
混业经营报道
式的差异决定了各国业务渗透方式的差异和风险防范方式的差异。
赋予银行的权限不同
德国的银行权限较大,它在公司客户中拥有控股权,有能力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英国和美国银行没有类似的权利。美国法律对此明文禁止,英国正式的法规虽未禁止,但银行与公司客户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产生产权和管理上的联系。
避免利益冲突的程度不同
英国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和美国的控股公司模式均可获得多元化经营的收益,又能防范多元化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但美国法律对控股公司获取多元化收益有众多业务和条件限制,对其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防范更为严格。而在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中,银行既可以在银行内部从事其他业务,又可以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其他业务,难以避免各业利益的冲突,也不
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风险防范方式不同
英国和美国模式在组织设计上均注重内部和外部防火墙的建立,以隔离证券业或其他非银行业的风险对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影响。但德国全能银行的组织形式并没有建立防火墙。
从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面较有优势,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故混业经营偏向于效率性,而分业经营偏向于安全性和稳定性。如果能解决混业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问题,混业经营将优于分业经营。
两种经营模式利弊分析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模式各有利弊,没有任何一种模式占有绝对的优势。它们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
各自的地位,发挥各自的优势。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客观上起到遏制垄断、维护竞争的作用。专业化分工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的产品和服务,专门从事银行业务、证券管理、资产组合管理或为大型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资源集中,易创品
牌,与客户关系简单,透明度高,易于监管。
弊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产品品种单一,难以分散风险,综合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弱,对于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动相当敏感,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经营范围,实现规模经济。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降低了单一品种的风险,分散了经营风险。便于通过多样化经营优势互补、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促进银行业务的创新能力,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和金融服务效率。
弊端在于: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难度,从事的业务种类过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为了设法巩固本机构在每一领域的地位,管理与风险控制将更加复杂,需要大量的资源,并且同一集团内从事存贷、共同基金、咨询、商业银行与保险等业务部门之间有潜在利益冲突。
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历史沿革
1929年之前世界各国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起源于19世纪中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德国、美国等国都出现了全能银行,以联邦德国最为典型,可以提供几乎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服务如贷款、存款、证券、支付清算、外汇、代理保险、租赁与咨询等业务。
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以1933年通过的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
20世纪80年代,随着分业限制在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先后取消,以及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揭开了金融业又一次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篇章。
如今,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全能化趋势日益增强加快,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一大发展趋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金融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并购浪潮的推动;欧元启动带来新一轮的金融业并购;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