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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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养牛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养牛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设在县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 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 维护社员利益, 促进社员增产增收, 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 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养牛农户,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独立市场主体的合作制经济组织。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 凡从事养牛的农户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社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经营活动;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机构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三)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养殖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为本社提供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管理机构,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时。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管理机构需提前1 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主任;

(三)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设主任1名,每届任

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六)负责管理本社经营活动,努力保证社员利益不受侵犯;

(七)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管理机构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养牛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

主任:曹世洪

社员:白相森巩在瑞于峰陈兆江

王云浩齐登贵陈景友董连江

董连营

产业项目:养牛

组织原则:自愿互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抗御市场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规模,

发挥整体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

致富奔小康步伐,牵动本区域养猪业发展,

带动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县域

经济繁荣。

经营管理方式:为了扩大养牛业的规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实行合作化经营的四统

一,即:

统一养殖技术

统一购进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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