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招标投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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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招标投标中心

项目名称:石城阻击战纪念园纪念碑红旗雕塑

项目编号:SCTP201011

二〇一0年九月七日

第一章谈判文件

一、邀请函

(一)采购编号:SCTP201011

(二)采购内容:石城阻击战纪念园纪念碑红旗雕塑(含红旗一面、抢一杆),采购控制价12.8766.7元;采购需求详见“三、采购项目”。

(三)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资质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从事该行业须具备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四)报名及购买标书时间及地点:自2010年 9月8日起至2010年9月14日下午5时前(工作时间内),石城县招标投标中心,标书工本费100 元/份,标书售后不退。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0年 9 月 15日上午9:30,石城县招标投标中心三楼开标区,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谈判方式:开标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就货物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终报价。

(七) 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付中标价款的90%、三个月后付清。

(八)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前以现金方式向石城县招标投标中心缴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否则投标无效。未中标者评标结束后予以无息退还,中标者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验收合格后如无违约问题予以无息退还。

(九)综合服务费:中标人应按中标价款的1%向我中心缴纳综合服务费。

(十)联系方法:有关此次招标事宜,可按以下联系方式查询石城县招标投标中心地址:石城县粮食大楼四楼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797- 5702816董先生网址:

石城县招标投标中心

2010年9月7日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2、定义

⑴“招标机构”系指石城县招标投标中心。

⑵“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4、招标事项说明

⑴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件、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⑵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于2010年 9 月 10 日17时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机构提出,招标机构将在得到采购单位的认可后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公布在赣州市招标投标网;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招标人在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6、招标文件的修改

⑴在投标截止日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⑵补充通知将公布在网站上并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中心网站,招标人在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⑶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构成

⑴投标文件统一格式包括:

①投标函

②投标文件资料清单

③投标报价一览表

④规格响应表

⑤产品质量承诺

⑵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8、报价

⑴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原材料外购、包装、保险、利税、管理费用、运杂、装卸、基本培训、调试安装及国家规定的维保等费用。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⑵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和结算。

⑶如果所投货物技术规格有偏离,在满足技术参数的前提下,投标人可选择偏离产品,但必须在报价一览表中注明,并填写规格响应表,否则视为满足招标书要求。

⑷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单位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5)报价方式:投标价为第一次报价,所有谈判事项确定后进行第二次(或多次)最终报价。

9、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⑴、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生产和技术能力;

⑵、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由中标人履行售后服务和其他技术服务的义务。

10、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按照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的合格性以及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等,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包括:

⑴货物主要性能的详细描述,如规格偏离;

⑵保证所投货物正常、安全、连续运行期间所需的所有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

11、投标保证金

⑴投标人应按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⑵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机构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⑶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⑷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没收投标保证金。

12、投标有效期

⑴投标有效期为招标机构规定的开标之日后30天。

⑵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机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且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3、投标书份数和签署

⑴投标人应按照要求,提交一式叁份投标书( 1 份正本、 2份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⑵投标文件必须用不褪色的蓝黑和黑色墨水填写或打印。

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要求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凡注明盖章处必须盖章。如为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的,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书上。

⑷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书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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