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样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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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样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投标样品评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丰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其他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样品的项目。
第三条样品的制作、运输等相关费用由样品提供人承担。
第四条投标样品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样品提交及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需提交投标样品的,采购人应事先提出,并在采购文件中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参数、递交时间地点、评审标准等要求。但采购人样品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性指标。
(二)如采购人提供参考样品的,应在标书发售前送达中心指定地点,并在样品上标记以下信息并加盖采购人公章以供投标人参照对比。
1、(填写项目名称)采购人封样;
2、样品名称;
3、出现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三)投标前,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规定样品标准、时间地点来递交样品,但提交的样品不得含有投标单位名称、标志以及能暗示出投标单位的文字和图案。
(四)投标时,投标样品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到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提交样品,中心将不予接收。样品接收时应对样品进行随机抽取编号。样品的接收登记、评审、封样全程录音录像。
(五)评审时,评委须按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如评审不通过的,评委应在评审表上说明原因及理由。
(六)样品封样及退还:
1、中标人的投标样品由项目经办人在评标结束后,当场封样,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封样时,将填好的《中标投样品封存表》(见附件1)在采购人、监督员、中标人见证下由业务经办人粘贴在投标样品上,并在骑缝处用记号笔签各见证人的姓名。
2、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内由采购人自行取回;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内由投标人自行取回。在评审结果宣布后,如未中标人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也可在评标结束后当日取回。
3、样品取回时,样品取回人应在相关材料上签字。逾期未取回的,中心将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超过一定时间不取回的,可由中心自行处理。
第六条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封样后,由采购人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损坏、擅自更换样品和篡改标识的,一切后果由采购人承担。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标投样品封存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备注:本封存表填好后,在采购人、监督员、中标人见证下由业务经办人粘贴在投标样品上,并在骑缝处用记号笔签各见证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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