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一览: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1575号

(021)62103743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347号

(021)52361148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

上海市徐汇区医学院路138号或东安路130 号法医楼206 室(上海医学院内)

(021)64044561

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

上海市定西路1277号2楼201室

(021)62710192

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即墨路150号

(021)58827961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衡山路283号3楼

(021)64712303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219号

(021)58858730-5100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宛平南路600号

(021) 34289888-3096

因交通事故受伤,伤者何时才能做伤残鉴定?

2010-3-11 16:33:25

伤残评定必须以人身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因此,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可以向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