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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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Guangzhou Police College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No.1,2013
总第87期Sum87
论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
杨郁娟
内容摘要:
电信诈骗犯罪具有涉及国家和地区广、涉案犯罪嫌疑人众多的特点,侦查活动中的国际警务合作涉及侦查破案的各个环节,并且对信息交换的及时性、侦查行为的协调性、获取证据的规范性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受到外交关系、法律制度和侦查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内容包括交换案件线索和犯罪情报、协助调查取证、遣返或引渡、追缴犯罪收益等,合作的形式则包括个案联合侦查、联合专项行动等。关键词:电信诈骗侦查国际警务合作电信诈骗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固定电话、手机、手机短信、网络等电信传播载体和介质,以虚假信息为诱饵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作为一种伴随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发展和社会生活信息化出现的新型智能犯罪,电信诈骗具有远程性(非接触性)、产业化、高科技性等特点,对传统的侦查取证方式、警务合作机制等提出了极大的挑战,特别是近年来电信诈骗的跨国(境)犯罪趋势越来越突出,如何在案件侦查中加强国际警务合作成为提高侦查效率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中国际警务合作的特点
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决定了案件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有着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侦查国际警务合作的特质。
(一)电信诈骗的远程性对国际警务合作的要求电信诈骗犯罪的远程性,是指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借助通讯网络和银行支付网络寻找被害人和转移赃款,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分处不同地点,相互不见面,仅有通讯交流,因此,无论是获取案件线索、深挖犯罪团伙,还是搜集证据、追缴赃款,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多个地区或国家,这就需要多个地区或国家的侦查部门展开侦查合作。在远程性的、非接触性的电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所在地、银行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转账取款行为发生地、诈骗电话坐席所在地等均为涉案地,涉案地数量多且处于不同地区或国家;每一个涉案地的侦查部门都只能查证与犯罪有关的特定环节,而难以查清整个犯罪情况和全部犯罪嫌疑人,这就使案件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面临范围广、事务多、程序复杂等特点,且每一项警务合作事项的进展都将影响侦查全局,国际警务合作的组织指挥更需策略性和协调性。例如,2011年的“6.30”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向涉及印尼、菲律宾、柬埔寨、泰国、越南、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100余个境外电话拨打窝点提供VOIP 网络电话改号服务,这些窝点在全国30个省区市拨打诈骗电话实施电信诈骗,诈骗犯罪涉及内地30个省市,台湾,以及8个东盟国家。[1]
(二)电信诈骗的产业化对国际警务合作的要求早期的电信诈骗犯罪,只是在团伙内部分工。随着犯罪的不断发展,电信诈骗犯罪演化为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若干产业链:负责取款的团伙成员发展成为职业的地下钱庄,同时为多个诈骗组织转取赃款;负责通讯技术的团伙成员发展成为专门的电信线路“供应商”,在互联网上搭建诈骗网络平台,并与传统通讯网对接,提供任意改号、群呼群叫服务和线路维护,出租给多个犯罪组织使用;拨打诈骗电话的团伙成员专司骗术,设立、管理诈骗窝点;分工不同的团伙之间大多互不见面,仅以租金、提成等金钱为连接纽带建立联系。这种专业化和相对独立性的运作方式给侦查打击造成极大的困难,这就需要侦查部门更加紧密、频繁地交换犯罪信息、相互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协助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就是说,电信诈骗的产业化特点要求案件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更加紧密、全面、深入,警务合作各方不但要准确了解彼此的侦查活动,还要共同把握侦查全局和进展。
(三)电信诈骗的高科技性对国际警务合作的要求电信诈骗犯罪的高科技性,是指诈骗犯罪依托通讯网络、电脑互联网和银行支付网络及终端,拨打海量电话寻找被害人,并以金字塔形分解资金迅速转移赃款,分散取现,为锁定犯罪嫌疑人窝点和追踪赃款流向制造困难。当前,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电信诈骗的典型流程是:犯罪嫌疑人在台湾和东南亚国家的诈骗窝点拨打电话,经过其他国家的
服务器和群呼改号平台,与内地的服务器对接,落地全国上千个服务器后,进入程控电话网打入到多个省市的百姓家中;骗得赃款后,设在另一地区或国家的地下钱庄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将赃款呈金字塔状分解到数十个账户中;马仔在内地、台湾及东南亚国家分别取现;取款后,将赃款转存到安全账户内,地下钱庄再通过网络转账将资金呈倒金字塔形汇集取走。这样的犯罪流程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在赃款到手后的数小时内就可以将数百万甚至更多的赃款卷走,而追查难度却非常大。这就要求在案件侦查的国际警务合作中,各国、各地区侦查部门反应迅速、行动统一,避免因行动滞后或打草惊蛇,使身居幕后的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闻风而逃,同时,也要求各国、各地区侦查部门的侦查科技应基本一致,即侦查技术和整体作战能力大致相当或基本匹配,否则将大大影响合作效果。
二、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国际警务合作的障碍
与其他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一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的国际警务合作容易因外交关系的变化及法律制度和侦查能力的差异而出现阻滞。
(一)外交关系对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国际警务合作的影响
国际警务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合作意愿和积极性,“因为这种合作往往并非只单纯地从警察的观点出发,而是同时考虑到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即便同属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如果两国在军事上或政治上互相敌视,那么这两个国家的警察之间的警务就很难进行密切的合作。为了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两国的警察之间甚至还可能互相采取某种敌对行动。”[2]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往往同时涉及多个国家,一些与我国外交关系良好的国家警务合作顺利,能够及时查明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但对于外交关系不佳甚至有争端的国家,警务合作往往面临重重困难,甚至出现因取证不完整、不及时而放纵犯罪的情况。
(二)法律制度对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国际警务合作的影响
国际警务合作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在本国法律范围内进行,因此,很容易因为合作国家之间法律规定的不同而产生障碍。作为一种自然犯罪,电信诈骗在不同法律制度下都被认为构成犯罪,因此,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的国际警务合作中,一般那不存在双重犯罪原则的妨碍。但是,与电信诈骗犯罪侦查活动有关的法律,特别是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等影响较大。例如,有的国家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比较严格,不达到法定条件或经过特定司法审查程序不得披露、获取,使警务合作中的程序复杂、手续繁多。
(三)侦查能力对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国际警务合作的影响
电信诈骗是一种新型智能犯罪,很多国家对其的侦查打击都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阶段,同时,这类犯罪侦查涉及较多的电子证据的搜查、认定,对证据制度、侦查技术挑战巨大。受经济、科技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电信诈骗的证据规范以及侦查能力存在较大差别。仅就与我国合作较多的东南亚国家来说,差距、差别都是明显的,例如有的国家甚至无法通过网络IP地址锁定犯罪嫌疑人窝点,有的国家在协助查获犯罪嫌疑人窝点时,未能对拨打诈骗电话的犯罪嫌疑人“工位”对应的电脑、手机、账本、电话资料、银行卡和其他有关物品、材料进行拍照、提取、固定,导致即便移交或遣返了犯罪嫌疑人也难以认定其罪行。针对此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侦查人员培训、国际研讨或技术合作等方式达成共识,减少合作障碍。
三、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中国际警务合作的内容和方式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具有多样化的合作内容和方式。
(一)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中国际警务合作的内容
1.交换案件线索和犯罪情报
电信诈骗犯罪的跨国性特点使交换案件线索成为最基本的警务合作内容,很大一部分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发案线索来源于其他国家的情况通报。在跨国(境)电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所在国侦查部门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所约定的渠道,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报案件情况。实践中,被害人在所在地报案后由所在地侦查部门展开初步侦查,当查明诈骗电话或信息发自其他地区或国家,或者赃款汇入的账户在其他地区或国家开立、在其他地区或国家转账、取现等,将该案件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或国家。随着侦查的展开,各国之间需要及时沟通案件进展、移交证据材料等,在联合侦查中,更需要充分、及时地交流犯罪情报,共商侦查方案和行动计划。可以说,案件线索和犯罪情报的交流、共享贯穿于电信案件侦查的始终。
目前,我国国内的侵财犯罪案件侦查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已经运行一段时间,成效显著,也取得了一些经验,为满足国际警务合作中情报交流的及时性,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在电线诈骗侦查国际警务合作较多的我国与台湾地区、东南亚国家之间建立跨国的电信诈骗犯罪跨国(境)办案协作网络平台,设立专职的电信诈骗犯罪跨国(境)办案联络员,实施“点对点”的直接交流和网络化交换。基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泛滥和各国警方面临的警务合作压力,各国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积极协商建立网络协作平台是非常可行且现实的。
2.协助调查取证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中,涉案地侦查部门需要相互协助实施查找或辨认有关人员、委托询问证人、搜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