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导论期中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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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导论》
课程期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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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选题目:结合你自身的经历,从某个角度论述中国法律实行的困难所在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举足轻重,中国法制的进程也有赖于农村法律发展的步伐。遗憾的是目前有关中国农村法律的研究还相当不足,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客气地说,在农民心目中,法律之于他们还相当遥远。这也有情可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众所周知,农村的经济状况较城镇经济还有较大距离,较低经济水平决定农村法律普及较差。而法律意识作为法律观,是一定的主体对法的现象的心态和观念,是法治的反映,在法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与此同时,薄弱的甚至错误的法律意识也是法律在农村实行的最大障碍。
我来自农村,出于对农村的感情和直观认识,欲就我所知的农村法律现状在两方面论述拥有将近八亿农民的中国在农村实行法律难所在及解决方案。一、制约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二、培植农民法律意识的建议。
一制约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梁志平先生在论及中国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困难时,曾分析道:“最根本的原因大概在于,中国当代法律基本制度源于西方,并不是土生土长的东西,而制度后面的那套思想观念、行为确是千百年来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决不是一种政治或社会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者清除的。尽管中国人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透过他们的言行举止不难察觉,实际上存在着另外一套独特的行为准则”(注: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对此我非常赞同,在我所知晓的农村现状和所了解的知识层面,诸多社会、文化因素极具障碍功能,仅就以下方面浅析之。
(1)封建时代的遗留产物弱化了农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和其他社会意识一样,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历史连续性。”(注:周旺生《法理学》)所以,在几千年封建时代一直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文化,对整个社会有深远的影响,儒家的很多思想已深入人心,使他们对法律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比如,儒家文化特别强调的伦理等级观念,使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强烈的服从意识。这种服从意识的影响,使得农民个体权利意识丧失,只是听从于长辈或上级的命令而置法律于脑后,甚至于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拿儒家“三纲五常”来说,其中的“夫为妻纲”的毒害我就曾亲眼目睹。同村的
大姐由于家里没有兄弟找了一个“倒插门”丈夫,结婚后丈夫好吃懒做,在外喝酒赌博,在家虐待大姐。这样的丈夫当然应该立刻离婚。但是在法律意识淡薄,封建思想严重的农村,离婚是一件见不得人的丑事,离了婚的女人会在背后受人指点唾骂的。在有法却由于封建文化的束缚不能用法自护的情况下,大姐最终选择以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结束痛苦的生活。这种服从意识让农民近“权力”而远法律,也让一个美丽的生命走向灭亡。
另外,整个封建时代的各种严刑峻法,使民众产生了对法律的畏惧和规避,“厌讼”的心理仍然支配着行动。封建时代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极多、授权性规范很少,这让人们产生一种错觉:自己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而无任何权利可言,并未意识到法律还有赋予公民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这种义务本位的法律传统,使法律的实施缺少了与农民之间的亲和力,也让鲁迅先生所讲的“奴性”在国民性格中滋生蔓延,所以广大农民总是规避法律,“厌法”的心理也由此产生。
(2)传统的农耕文化束缚了农民法律意识
小农经济是我国农村社会的典型特征,农民终身以耕种为业。在这种相对封闭和保守的环境中,便形成了他们所熟知的各种内的部规则,如以族权和父权为核心的“族规”“家法”等。人们对这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和规则有较强的依赖感,有的农村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民主政治的意识。多数农民认为自身的社会经验与礼法足以应付和处理身边的事务,法律和政策对他们是多余的、不必要的。比如,大多数农民宁愿吃亏后在街上谩骂或大打出手也很少有人愿意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再比如,我选择“法律导论”这门课我的父母就有很多不解,认为学法完全没有任何必要,只要跟着共产党走,不干缺德事就可以了。这充分说明农民参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说明封闭的小农经济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制约。
(3)农民利益诉求失败损害了农民法律意识
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不高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农民法律诉求的失败。目前我国司法并未完全独立,“权大于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农村实际生活中,行政侵权、行政越权、行政失职等“法外行政”现象普遍存在。周广立现象(四年内免费代理行政官司251件)从侧面表明农村行政违法的普遍性。农民中流传的“法官肩上有天平,那边钱多哪边赢”“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司法腐败的严重性。这些都影响到法律权威,也使农民对法律产生了曲解与规避,法治建设也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
在农村,“官本位”“权本位”思想占据主要地位,家长教育小孩都讲谁吃饭快谁做大
官,由此可见农民对权力的追逐、迷信和崇拜。这部分源于法外行政的泛滥。比如,在农村,家族里面无权无势的人是没有发言权的。就我的生活经验来看,在一个普通村庄中,“外来户”的日子是最煎熬的。所谓“外来户”即自己的家乡并不是现所居住的村庄,由于种种原因被迫来到现居住地谋生,却因为没有庞大的家族做后盾往往备受欺凌。这种现象部分源于农村干部的选举和评定,干部选举的结果,不言而喻,是实力强的家族当选重要村干部。在这种村干部选举过程中,看似是民主选举制,每个人都有选举权,但是在农村家族聚居的特殊情况下,处于弱势的外来户失去了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而大型家族一旦当选,他们代表的毋庸置疑是自己家族的利益,并不是所有村民的利益。这直接的后果是部分村民利益受损,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庞大的家族垄断势力和行政权力的滥用严重危害了广大村民的利益,但多数外来户只能忍气吞声,因怕遭到报复,不敢向法律寻求保护。这严重损害到法律的尊严,使广大村民对法律产生误解,法律意识的培养更加艰难。
此外,司法机关普法畸形、执法粗暴和司法腐败让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对法律敬而远之,不敢向法律寻求保护。我曾多次见到县里乡里组织的法制宣传,大卡车一停,大喇叭在街上高呼什么“放火烧山,牢底坐穿”,什么“违反计划生育拘留加罚款”。这全是凶巴巴的禁止性条款,让农民只见义务,不见权利,将法律丑化。而粗暴执法屡禁不止,违法执法让农民深感恐惧。尤其是90年代初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时,听老人们讲,超生妇女要五花大绑,如果是超生游击队,则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家具全数充公,房屋拆掉。但是,当农民工干了一年苦力却拿不到工资而不得不以生命威胁拖欠工资的黑心老板时,法律在农民需要保护时却无故缺席,形同虚设。
(4)某些风俗习惯妨害了农民的法律意识
在农村的环境中,风俗习惯、道德礼数往往比法律更为重要,日常生活中,农民普遍中传统礼数而轻法律规范,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风俗礼数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而法律对农民则相对遥远,“厌诉”“耻诉”心理严重。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农民讲究“远亲不如近邻”,诉讼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是违背“和为贵”的祖训的。“一场官司十年仇”“冤家宜解不宜结”等等是传统农民“曲则全”的处世哲学的真实写照。再者,农村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一般无需法律,没有人愿意因打官司被他所生活的社会孤立起来,在农村,面子有时比钱财更重要。如果农民奋不顾身去告状,那可能意味着家庭被孤立,孩子受欺负的窘境,无法过上正常生活。取证也将遭遇重重困难,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