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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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市财发[2008]12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2.19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发[2008]123号)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附件: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和我市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市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市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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