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发[2005]170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22【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2005年12月22日)《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具体来源如下:(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

《住房补贴管理规定》

《住房补贴管理规定》

《住房补贴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实施人才战略性的发展准则,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和凝聚力,故设定此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服务在职的且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家住离公司20公里以外的且在天台县城关租房的在职员工。

总经理等公司已提供住宿的高层领导不适用于此规定。

第三条发放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员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四条补贴标准(一)高层领导(包括副总经理、总工)每月补贴800元。

(二)中层领导包括和部门主管每月补贴500元。

(三)一般行政人员(包括公司文员、科员)和车间班组长每月补贴300元。

(四)车间操作人员每月补贴200元。

第五条此管理规定是对路程较远员工的一项福利,与国家法规等其它管理规定没有直接联系。

待公司住房提供后,本规定不再适用。

其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所有。

第六条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二篇: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xx-04-29省直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xx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xx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xx]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

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

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

xx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通知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为积极落实住房分配货币改革政策,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和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房改字〔2006〕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我局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为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张建政担任、副组长由吕强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办公室白军学、计划财务处刘学义、组织人事处邢飞、纪检监察室赵宗社、机关工会刘宝俊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冯银章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李醒怡同志担任。

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个人准备(2006年12月20日至30日)由各部门组织人员学习《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西房改字〔2006〕1号),并由个人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住房现状相关材料。

第二阶段:建档登记(2007年1月1日至10日)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核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人数、面积、补贴金额。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三阶段:单位审核(2007年1月10日至25日)由局住房分配货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人填写的《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核实住房补贴,并将职工的工资、住房情况、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清册》。

2024年购房补贴工作细则

2024年购房补贴工作细则
2024年购房补贴工作细则
2024年购房补贴工作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为确保购房补贴工作落 实落细,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我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实施购房补贴的交易标的
(一)新建商品房:是指区内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但不包括车位、车库、定向商品房、拆迁安置 房(含扩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厂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是指区内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包括定向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含扩购)、经济适用 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三)二手住房:是指区内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上市进行交易的住宅(不含法拍房、抵债房)。
(四)二手房:是指区内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含住宅、非住宅,但不包括车位、车 库、商品厂房。
(四)人才购房补贴。在市就业且在已缴交社保满6个月的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学历 (职称)购房补贴(只享受其中一种,就高不重复):
.双一流大学(以教育部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全日制毕业的大学生:本科学历补贴1万元/套、研究生学历补贴 L5万元/套;其他大学全日制毕业的大学生:大专及本科学历补贴0.5万元/套、研究生学历补贴1万元/套;
年月日
填表说明:1.根据并填写申请人信息;3.同购房人中既有户籍又有非户籍的,就高适用非户籍的补贴标准;4.选择 对应的补贴类别填写,其余补贴内容留空。
.购买二手住房补贴: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含)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二手住房完成转移登记的,可申 请补贴。
.“卖旧买新”补贴: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含)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二手房完成转移登记后,新建商品房 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需在文件印发之日(含)后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在2023年12月 31日前完成合同备案),可申请补贴。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集中办理清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集中办理清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集中办理清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西安市建发〔2021〕125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集中办理清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区县住建局、财政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有关要求,我市已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了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

为了切实做好各建设单位已缴“两金”清退处置工作,经研究决定,组建清退“两金”工作小组,集中办理清退返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清退时限要求(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退范围凡2010年11月1日之后竣工,在项目报建时已向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完成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三个月内,尚未办理返还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申请清退。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范围1、2017年4月1日之前,项目报建时已向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个月内,未办理返还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申请清退。

2、凡在2016年2月1日之前在本市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中央及省企事业建设单位,资金已按规定上缴至陕西省工信厅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请上述建设单位直接与陕西省工信厅联系办理相关返还手续。

3、2016年2月1日之后在本市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中央及省企事业建设单位,由西安市住建局负责清退工作。

二、集中清退时间以上已完成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务必于2021年9月20日~10月20日前往西安市住建局申请办理“两金”清退返还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建保[2016]281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财政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

公租房存量较大、租赁补贴需求较小的地区,应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

2.市场导向,动态调整。

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

3.分类保障,差别补贴。

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各地可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会计核
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825060196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28
【实施日期】2018.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补贴缴存单位:
为了践行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的精神,更好地为住房补贴缴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减少单位资金挂账时间,及时将财政和单位缴存资金分配至缴存职工个人名下,经协商对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市房发[2016]90号)的有关会计核算流程进行修订和优化,现就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全额拨款的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首先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批的住房补贴清册进行核对,确认资金和
1 / 1。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市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0〕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建委、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局2010年11月3日)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2009〕112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一)廉租住房目标任务。

2010年新建26万平方米5200套,“十二五”期间,新建和配建廉租住房250万平方米,50000套,使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到2011年底对全市38800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细化分解保障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2月4日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税收征管、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1.06施行日期2015.11.06文号市政办发〔2015〕110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6日西安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房地产项目审批工作,优化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针对房地产项目审批环节多、程序繁琐、时限长等问题,通过优化流程、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措施,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房地产项目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应减尽减。

通过取消、整合、调整为内部会签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需房地产企业办理的审批事项。

(二)优化规范。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实施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法违规建设查处力度,实现监管责任全覆盖。

(四)依法行政。

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审批条件,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

三、改革措施(一)减少审批事项。

购房补贴政策及领取程序

购房补贴政策及领取程序

购房者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发票以及房产证,到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四楼档案室办理认定审核手续,领取“西安市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

此后,购房者即可持“发放通知单”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中国银行西大街支行领取补贴资金。

如何申领购房者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发票以及房产证,到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四楼档案室办理认定审核手续,领取“西安市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

此后,购房者即可持“发放通知单”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中国银行西大街支行领取补贴资金。

领取期限为“发放通知单”上填写日期的第二天,至延续的十天之内。

“我是2009买的房,但至今未领到房产证。

我还能领取补贴吗?”连日来,不断有购房者对此产生疑问。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表示:是否能享受补贴,以购房的网签时间来界定。

2008年西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0.5%至1.5%购房补贴。

“我是去年买的房子,优惠截至去年底,现在已经2010年了,我还没有拿到房产证,会不会等我把房产证领到手,享受补贴的这个机会已经‘过期’了?”市民李先生说。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房管局了解到,根据规定,新购商品房的网上签约时间,或是二手房购房者在西安市交易中心过户收件单的时间在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均可享受此次个人住房的财政补贴。

“如果在此期间未取得房产证,可在取得房产证后再去办理手续,不影响领取补贴。

对于办理领取补贴的手续并没有时限。

”西安市房管局办公室林光华说。

A:上图中“一、已办理完毕...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就是指商品房的,并且房产证办下来才能领取;B:上图中“二、尚未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购房人”特指购买二手房的,因为有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字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8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8年2月28日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中的“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修改为“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西安市产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西安市产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西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市发改产发[2016]99号【发布部门】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3.18【实施日期】2016.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西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市发改产发〔2016〕99号)各区(县)发改委、财政局,各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核心竞争力,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和《西安市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14〕58号)要求,现将《2016年西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2016年3月18日2016年西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项目和实体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申报的重点方向(一)产业融合发展和自主创新项目重点支持:产业融合类示范项目;通过自主创新技术转化及产业化示范推广,促进产业升级、填补产业链空白、形成新产业链的关键技术及环节项目。

(二)区域性特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区(县)特色产业项目和产业发展平台项目。

(三)环保产业和装备制造业项目重点支持: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类等产业项目。

(四)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承接中东西部产业转移及相关产业配套体系建设且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

西安购房契税标准

西安购房契税标准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西安购房契税标准2005年6月,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05]109号)》规定:凡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在1.2以上,成交价格在4290元/平方米以内的房屋,1、2005年6月,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05]109号)》规定:凡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在1.2以上,成交价格在4290元/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可享受1.5%的优惠契税税率,否则按3%缴纳契税。

2、2008年9月2日起在西安市,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执行价格低于5728元/平方米的住房交易,即可享受购房契税减半的优惠。

同时,为方便群众缴纳,西安市开通了位于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吉祥路181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二楼(西大街234号)和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香米园93号)的三处契税直征窗口。

3、西安,契税目前只减不退按照2008年9月4日西安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024年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2024年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2024年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个人购房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符合条件的居民购买住房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在2024年,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的发放与管理应该建立在以下的实施方案之上。

以下是一个关于2024年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详细内容。

一、宏观政策指导1.政策目标: 通过个人购房财政补贴,促进住房市场稳定和居民购房需求的满足。

2.政策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二、政策依据与申请条件1.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应由国家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拨付,具体项目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2.申请条件:(1) 居民必须是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居民应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购买自住房;(3) 购房者没有其他住房;(4) 购房者应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三、申请程序与资料准备1.购房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 购房者的身份证明材料;(2) 房屋购买合同或产权证书副本;(3) 购房者的纳税证明;(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符合政策规定和资格要求。

2.审核结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购房者反馈,并公示审核通过的名单。

3.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名单将相应的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购房者。

4.购房者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银行领取补贴资金。

五、补贴资金数额与支付方式1.补贴资金数额根据购房者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补贴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给购房者,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形式发放,具体支付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监督与管理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购房者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提供真实的购房信息和纳税情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2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2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带动社会投资活力,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西安市域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审批手续。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市建发[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2]202号)各区、县建设、财政、住房保障局,五区一港两基地、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规划建设、财政、住房保障局,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及物业管理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加快转变建设行业发展方式,根据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建〔2012〕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能够全面提升城乡建设发展质量和效益,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转型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特别是发展低碳经济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城市的迫切需要。

全市建设、财政、房管及建设领域各主体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理念,以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为出发点,以新建单体建筑推广和城市新区集中推广为着力点,高度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为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西安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西安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西安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市财发[2010]249号【发布部门】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3.30【实施日期】2010.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0〕249号)各区县财政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委,市级各相关部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各区县工业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规范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支持产业发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各区县工业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规范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按照《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支持产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和统筹基建资金中用于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定位、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20〕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20〕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7日西安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财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在中央与地方、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下,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市以下财政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等制度,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1.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

结合市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地发挥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充分履行政府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2.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强化市级政府在保持全市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房发[2008]164号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现就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

二手住房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二、购房时间界定
新购商品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二手住房以买卖双方向市房屋管理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在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7号)实施后所购住房,即2008年11月1日至2009
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按下述标准补贴:
1、商品住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2、二手住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四、补贴资金发放
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

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购房者应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机构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

审核后,购房者持审核凭证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将直接发给购房者本人。

五、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2008-12-16 阅读次数:166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