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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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摘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信用证方式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单证表面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而且在信用证条款中写入一些软条款,加之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不法贸易商的贪利心理,使得信用证交易的风险加大,产生了种种欺诈行为。鉴于此,作为进口商在进行贸易时对风险的防范就更要谨小慎微。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欺诈
对国际贸易买力频繁遭受信用证欺诈这一问题的解决,小可能从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囚为产/}一信用证欺诈的根源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这一原则正是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其一,开立信用证一定要条款明确,洁楚且小应有太多细节;其一,牢记信用证是用来支付货款,而小是用来陈督商业买卖的这两条原则看似简中,但小少买力正是囚为对信用证法律性质理解小够透彻,导致在规避风险力面存在种种误卜_,其中之一就是试图在信用证中放进“事实条件”,要求银行在支付前调查确认。这此事实条件并非是中证可以替代,致使银行无法只去检查中证表面便完成任务。作为当事人在具体的防范措施中,应该遵循以下儿点原则。
一、了解信用证的基本知识,掌握有关法律及国际惯例
买方在国际贸易的结算过程中,应正确理解信用证结算力式的实质和利弊,了解信用证各力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明确自已在其间的地位。还应了解信用证的种类及其用途、特点,尽量选择一种对自已最有利、风险最小的信用证进行结算。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小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
走风险的关键。最后,充分了解有关的国际惯例和国内外法律,坚持依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既可以使各力当事人明确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又可以采取及时的、有效的法律手段处理争议,使自已处于有利境地。
二、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的交易对象及银行结汇
要防范信用证诈骗,最卞要的是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的客商和银行小论是哪一种信用证诈骗,儿乎都与对对力资信情况小了解有关。所以买力在鉴订合同之前,务必要查洁对力的资产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经营范围和商业信誉等基本情况,山此决定是否鉴订合同,是否开出信用证。资信调查}_作最好通过老客户、驻外机构或rn} s进行m} s侮半月发布一期新闻简报,连续报道及分析新出的各种诈骗案,商家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在无法调查或一时难以查洁的情况下,应该在信用证的选择和条款的制定等力面加强保护措施,如对资信小洁或小良的银行所开信用证,要求山其他资信好的银行加具保兑。另外中国买为应尽量争取山中资银行结汇,囚为中资银行一般都很负责任,小希望看到中国受损失,在中资银行结汇时中国买力相对比较安个受益人凭中证去结汇时,中资银行在略有怀疑的情况下会适当推托,以尽量争取一点时间给买力和开证中请人去调查。
三、正确选择信用证通知行,对买方十分重要
在大额开证时应遵循以下儿点原则: <1)优先选择开证行的海外联系银行为通知行,因为海外联行可以为开证行提供许多有价值的信息;(2)在受益人小同意或开证行在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卜_没有分支机构时,优先选择与开证行有代理关系,并且信誉草著、作风严谨的大银行作为信用证通知行,这样刁能有效地防{卜诈骗,保护开证中请人的权益;(:3)如果小能做到上述两点,也叫-选择受益人指定的银行为信用证的转通知行,而仍以开证行的海外联行或信誉草著的代理行为通知行。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中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中中相符,中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
四、掌握准确讯息和运输环节,在可疑情况下利用航运来减少风险
例如,货i}R是否可靠、卖力是否来历小明,在该行业是否有知名度,有否其他可疑之处,例如,货价比正‘常市场价格低得小合理等可疑情况下便宜莫贪,要洁楚出价最低的未必是最理想的卖力。应避开来历小明的卖力,或者在买卖合同中小采用信用证,而以远期托收做法付款远期支付时,买力可因小必立即付款而获得一段“信用期”,史重要是欺诈在暴露时(如假提中、废物充货物),卖力仍未能获得支付。这除了给予买力时间采取行动如中请禁令外,也会令卖力知难而退。绝大部分提中诈骗是在C IF尤FR加上信用证即期付款的情况下进行在C正尤FR情况下,受害的买力完个被动即使远期支付也小影响卖力欺诈,因为只要汇票被银行承兑或议付,他便可以马上获得支付,损失的只是付款期届满的利息差别。买力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小采用C正尤FR,而以FO B买货的大原则,因为在FO B情况下被假提中诈骗的机会小,在FO B条件下,对于买力义务为:“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货泊位、交货日期及时通知卖力”既然FO B顶下是买为自已派船去装货,当然小需再去确认提中真伪在只能以C IF尤FR 买货的情形下,买力如对中证有疑问,就需要靠精深的航运知识来针对落实。
五、“诈骗例外”原则的运用
随着信用证欺诈的日益盛行,信用证中请人根据“欺诈例外”原则就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诈骗行为要求法院出具禁付令,禁比银行付款的情况相应增多。所谓“欺诈例外”,是指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性的原则,但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卖力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引付贷款,买力也可要求开证行引付或向法院中请颁发禁比支付令以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IF欺诈可以说是信用证下小必支付的}(I一例外,但这例外其实并小能帮助买力避兔或减少受骗,原囚在于发现受骗的时间一般在C正或C FR下,买力完个被动,直到卖力在保兑或通知银行结汇时,买力才知道货物(如果存在)已经付运即使买力能马上去装货港或向船东查询以确认提中,也经‘常于事无补。待买力发觉中据真伪并取得足够证据后,再去要求银行以欺诈例外引付或去向法院中请禁付令时往往
为时已晚,货款早已付讫。小过,仍有少数情况是欺诈已被发觉,而货款尚未支付(比如银行愿意协助拖延支付)。这时,“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就成为当务之急。
信用证支付力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小法分r欺诈行径提供了叫-乘之机。企业经贸人员要小断加强交易安个和高度的反欺诈意识。认识到欺诈与反欺诈将是反期的斗争。小法分r欺诈的力法和手段会小断地变换,囚此要及时G){究小同时期的诈骗分r所使用的小同手段,以便应对。同时,要熟悉有关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中应用及变化,并在企业内部建个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交易安个当然仅仅依靠个别经济卞体的防范和救济措施是远远小足以抵制信用证风险的。这就需要国际社会的1‘泛关注,释力一起努力,完善信用证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国际合作,以便能迅速判断贸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安个性,避兔信用证的欺诈风险,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