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前检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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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前检验协议

装运前检验协议(Agreement on Pre-shipment Inspection),简称PSI协议。装运前检验指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委托或授权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在出口国领土上进行货物发运前的检验。其宗旨是确保成员方实施的装运前检验制度是非歧视性和透明的,避免给贸易的不必要障碍。

一、文献综述

(一)三种检验方式的比较

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对货物中的检验权利,通常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方式可供选择和约定使用:

1、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对卖方有利)

2、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对买方有利)

3、以装运前检验公司在装运港出具的检验证书 (检验清洁报告书,clean report of findings) 作为产品通关或议付货款的依据,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对买卖双方较公平)相比之下, 这种方式的使用更普遍更广泛。

(二)协议产生的背景

1、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ISS

1965年1月15日,扎伊尔政府宣布对进口商品强制实施装运前检验即CISS,此后一些国家效仿。所谓的“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 简称CISS)就是指由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如中央银行、财政部、商务部联合颁布法令,指定一家或多家跨国公证行对其本国进口货物实行强制性的装船前检验,最后卖方凭指定的国际公证行签发的清洁报告书作为银行议付和海关放行的有效凭证之一。

2、实行CISS的目的是

一是为了防止国家外汇的损失,确保国家外汇的合理使用;防止偷税漏税,确保国家合理的关税收入;确保能以公道的价格买到合适的商品。在实行外汇管制的DgC,有些不法商人通过假发票或高价低报逃税或低价高报套汇。WB统计,每年由于这类诈骗而损失的外汇占这些国家进口用汇的15%。其次,大部分DgC没有独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或具备足够的检验力量;因此不得不雇佣某个跨国公证行对其进口商品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因而,除一般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检验外,还包括价格比较、关税税则分类、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性审查等。

这一系列活动在出口国领土上进行,进口国海关可凭公证行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简化通关手续,直接征税后放行;反之,不予通关,出口商也不能结汇。正因为PSI对进口方具有较强自我保护作用并且具有非贸易障碍性质,所以被越来越多的 DgC所垂青;而出口国希望能够规范这一做法。

GATT在乌拉圭回合8年的谈判中充分注意到“有很多DgC的合同方对PSI依赖较强”的现状; 经过多年谈判和磋商,一致达成了《装运前检验协议》(PSI协议)

(三)公正、检验机构

目前CISS业务的具体执行由少数几个跨国公证行垄断,这些公证行主要有SGS、BV、瑞士COTECNA 集团和OMIC(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 ITS(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Foreign Trade Supervision,简称ITS,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工业与消费产品检验公司之一,总部设于伦敦,业务遍布全球110个国家,1988年进入大陆) 实行CISS的国家有选择地与上述公证行签订合约。

SGS(瑞士通用公证行)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是全球最大的测试、验货及认证机构,其

认证服务遍布全球140多个国家,是全球最早获得 UKAS(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权威认证机构之一。SGS是国际认证行业的先驱者,有超过100年的历史,其丰富的审核经验和广泛的认可范围在业界倍受推崇和认可。

我国外贸出口也受到CISS业务有关规定的限制。 1980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商检总公司CCIC(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Corporation)是 CISS业务在国内的总代理。CCIC 和一些国外检验机构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如SGS)或合资检验机构 (如OMIC)。对我国输往有关CISS国家的货物实行装船前检验、核定价格及税则号列,并代理SGS签发清洁报告书。目前有权签发的有辽、京、津、冀、鲁、鄂、沪、粤等10个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

外国检验机构经批准也可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指定范围内接受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官方机构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ISS业务的主要内容: 1、品质检验 2、数量/重量检验 3、包装检验 4、监督装箱:货物监装,保证所运货物是检验合格产品;对集装箱货物,要进行装箱和铅封监督; 5、价格比较; 6、海关税则分类与确定税率和完税价值。

二、协议的基本内容

“协议”共九条,着重规定了进出口国特别是进口国政府适用PSI的义务和权利。基本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协议第1条,该协议适用于由世贸组织成员方政府通过政府授权或政府合约的方式,指定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汇率与融资条件)以及产品的海关分类等,在出口方领土上进行的所有装运前检验活动。

(二)进口成员方政府的义务:协议第二条规定了进口成员方政府在PSI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如下: 1、非歧视义务 2、有关检验活动应在出口方进行 3、检验标准应是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或国际标准 4、价格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合同价格为准;合理确定比较价格;按合同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审核运输费;考虑其他因素。5、政策透明度义务 6、避免延误检验的义务 7、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 8、接受出口商申诉的义务

(三)出口方的义务:协议第三条, 1、非歧视原则 2、政策透明度义务 3、提供方便和技术援助的义务出口成员方政府应为进口方和有关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提供方便和技术援助。(四)检验机构与出口商间的争端解决协议:第4条规定了快速并独立审议和解决检验机构和出口商之间的争端。WTO成员应鼓励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检验公司应在设有检验办公室的城市或港口设置一名或以上人员,以受理投诉。如果两天内未能解决有关争端,双方可将这一问题提交一独立实体审议,该实体由代表检验机构国际检验机构联盟(IFIA)和代表出口商的国际商会(ICC)联合建立。1995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决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建立这一独立实体,作为货物贸易理事会的附属机构,由WTO秘书处人员担任工作人员。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建立这样一个新机构的主要原因是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可享受豁免权。该实体拥有一份专家组成员名单(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国际检验机构联盟提名的成员; 第二部分是国际商会提名的成员; 第三部分是由该实体提名的独立贸易专家。每一方都可以将有关争端提交该实体审议。争端各方可以请求该实体成立一个三人专家组来审理,这三人将分别从上述名单的三个部分中选出,并由独立的贸易专家担任主席。专家组应在当事方提出独立审议要求后的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该决定对出口商和检验机构都具有约束力。有关费用将由当事方承担。

(五)成员方间争端的解决:WTO成员间就装运前检验协议实施产生的争端,应通过正常的争端解决程序解决,适用DSU。该协议没有专门的委员会监督,这一点不同于其它各项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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