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开办中医诊所无需审批!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开办中医诊所无需审批!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开办中医诊所无需审批!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开办中医诊所无需审批!

■ 中医药馆| 精选不需要执业医师证!只需备案,就可以开中医诊所了!4月1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征求《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意见通知,并于7月1日后实施。彻底开放,只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受理部门)举办中医诊所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而且,举办中医诊所不受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医疗机构数量和相邻距离的限制。意思很明确,有没有执业证书没关系,只需要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就可以开中医诊所,不限数量、不限密度。一句话,对中医诊所彻底放开。

这份意见稿显示,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条件并不苛刻。个人举办中医诊所,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且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暂定名)》;医师资格证想必都知道,所谓“师承资格证”,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即中医师通过师傅带教的形式学习,最终考核后获得中医师承证书,但需要5年的

跟师学习;而确有专长考试是经过多年实践中医医术却有专长人员通过一次性的考核,合格即可获证。

业内盛况,销量剧增

这就是绿灯大开了,无论是大医院的在职医生,还是大隐于乡野的回春妙手,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以开诊所营业。特别是对于以往怀揣中医绝技、受制于医师资格证,而愤愤不得志的中医师,就不必东躲西藏流窜行医了,可以光明正大一展身手。在此之下,可以预见的一个盛况就是,中医诊所或许一夜之间遍布中国城市、农村的角角落落,或许将会比现在药房的密度更大——不限数量、不限密度。中药材、饮片企业要梦里笑到天亮了。自高层“健康大会”力推中医药以来,各个省份行动迅速,有的省份要求每个城市都要有一个三甲中医院;有的要求每个医院必须开中医科室等等不一而足。再加上此次对诊所彻底放开,中药材、饮片的销售出口(终端)就也多了!值得注意的是时间点为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或许这将是中药材、饮片销量实现几何级增长的一个节点。大开放,是利是弊?

不过还需要说明的是,此次内容现在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对此,业内人士也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此举弊多利少“放的宽了是害中医,最起码应该通过中医理论考试取的职格证的。严师出高徒,放的宽容易滥竽充数,骗子当道,最后毁掉的是中医名声!”也有的认为政策来的恰似及时雨“等了

大半生终于等到好政策到来了,以前在家里别人找上门偷偷行医,给他们治疗比做盗还风险大。其实政策放宽最大得益还是病人有更多选择,沒有真才实料他更难办诊所。当然害群之马在什么政策下都会有的。” 那么,对于这个政策,你有什么样的看法?欢迎大家留言讨论。新闻动态NEWS﹀﹀﹀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

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

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

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公开信息内容为中医诊所备案内容(《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所列内容)。

第十四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

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30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中医诊所应当加强管理,对诊所内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广告宣传负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非因行政处罚原因,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1年的;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机构注销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九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

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对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乱收费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一)出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二)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

活动,并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

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二)超出备案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实际设置或擅自更改设置与取得《中

医诊所备案证》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改变或增加使用其他名

称的,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的要求管理。有效期到期之后,仅提供本办法所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备案管理;其他按照审批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

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

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指导老师除外)推荐。

第七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或者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省(区、市)内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第九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原则上不超过4名。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

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和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师承人员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由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一定数量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二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

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提交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

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十四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

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疾病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民族药,下同)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四诊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六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

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疾病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七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第十八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疾病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九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

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

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促进医疗安全。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二十二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四)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与考生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时,应当采取回避原则。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二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

病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原则上在其考核所在省(区、市)辖区内执业,拟跨省(区、市)执业的,需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九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执业、是否符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是否存在不规范宣传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

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鼓励中医(专长)医师通过中医药学历教育提升自身理论和学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违规违纪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

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

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存在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

指导老师所在省(区、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

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附:《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13日发布的意见通知注:部分内容与2017年6月19日发布征稿意见通知的有所变更,给予广大读者参考!I I 版权声明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 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 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 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 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诊所 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明、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明、执业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

中医诊所工作制度及员工职责

中医诊所规章制度 诊所工作制度 1.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2.必须准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挂在 明显位置。 4.医疗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胸牌。 5.《 6.对限于设配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需及时转诊。 7.疾病诊断书需经医师亲自诊察方可出具。 8.依法加强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 9.讲医德、讲文明、待人热情、服务周到。 . —

各科室工作制度 诊疗室工作制度 1、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 3、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4、无菌物品需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针灸室工作制度 1、严格无菌操作,针具必须严密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凡留针治疗者,术者不 得离开岗位,注意观察病员变化,取针时注意防止遗漏、断针。采用措施预防晕针、滞针和断针,如有发生迅速处理。使用电针时,应首先检查机器是否完好,输出是否正常,并根据病情,选用适当的强度,治疗完毕后将开关关闭,输出扭到零位。经常检查针灸是否完好,如不锐利或有弯曲时应及时修理,不易修直时应更换。 2、针灸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解剖部位,防止发生意外。 3、对初次接受针灸的患者,如情绪紧张时,要先做好解释工作,消除患者疑虑, 争取患者积极配合。 。 4、针灸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应诊病人,做好诊所病历及就诊登记,建立治

疗观察卡。定期分析总结本科前五位病种的针灸治疗效果,不断改进提高针灸治疗效果。 5、针灸室工作人员上班时,严禁在工作室内吸烟和喧哗。 推拿室工作制度 1、凡需推拿治疗的病人,需经推拿室医生详细检查病情并根据病员的体质强弱、 老幼、性别、肥瘦等不同情况选择推拿部位及手法后,选好适当的体位,让病人暴露治疗部位,术者应按由浅入深,由轻到重,由慢到快的原则进行施术治疗。 2、在对异性病员推拿时,治疗部位暴露要适当,在进行治疗时要严肃认真,不 得与病人开玩笑、聊天等。 3、在治疗室推拿时,术者要文明施术,选用手法要得当,不得为省力用肘部或 脚跟等粗暴手法,更不能敷衍了事。 4、推拿医生在治疗后应及时洗手,注意清洁卫生。 [ 5、推拿室工作人员上班时,不得在工作室内吸烟、喧哗。 挂号收款处工作制度 1、就诊患者,应先挂号后诊病。开诊前即应挂号。 2、挂号室工作人员要态度和蔼,初诊病历要填齐首页上端各栏,包括姓名、性别、 年龄、职业、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就诊日期。 3、办理就诊患者收费工作。 4、收费人员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解释,不刁难,不推诿患者。准确掌握有关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效率,缩短病员等待时间。 5、收费人员在收到患者交付现金时,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填写诊所收据,必须 做到姓名相符,项目真实,金额准确,日期一致,字迹清晰。

全国通用中医诊所备案申请表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填写说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次项审批部门填写)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八)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十二)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指按照《中医医疗技术手册》中的技术名称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中确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进行填写。不得备案和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 (十三)备案人签字 个人举办诊所的,由诊所主要负责人签字。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由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十四)委托办理人签字 诊所备案非诊所主要负责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五)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具体工作人员。

中医门诊规章制度

门诊部及诊所的规章制度和人员在岗责任 服务理念: 患者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患者的健康是我们共同的心愿,用亲情服务,用爱心施术。 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服务标语:患者的满意是我们服务的最大动力 一、管理制度: 1、按要求配备中医药人员、中医药服务设施、开设中医诊室。有条件的应设置中药房,并配置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2、开展中医药预防、康复、养生、健康教育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3、针对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的流行趋势,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开展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发放中医药特色的健康处方。 4、以“养”代“治”应用中医养生开拓一个全新的中医药系统模式。 5、根据理、法、方、药的原则,规范书写中医病历。 6、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必须检验设备,制定相应的管理原则,相应的执业医师及卫生人员的配备、后勤人员的配备以及管理。 二、医护人员在岗责任: 1、服从行政领导,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必须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 2、遵守法纪和诊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3、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对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须按情节予以赔偿。

4、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自身伤害,责任自负。 5、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医疗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及差错,给病人和诊所造成损害者须由诊所给责任人以处罚。 6、诊所对于工作优异,贡献较大,遵守国家法规和诊所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7、珍惜诊所声誉,维护诊所利益,保守诊所秘密,确保病人档案的隐私性。 8对损害诊所声誉和利益造成经济损失,违反国家法规和诊所规章制度的职工,除了批评教育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一定的处罚。 9、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三、规章制度 一、注射室工作职责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护士应掌握常用注射药的药理作用,毒性反应和过敏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2、对病人要热情、体贴,注射前应向病人作好解释,取得合作,并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如有过敏史,禁止使用该药。 3、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和无菌原则制度。 4、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如发生过敏反应或其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通告医生。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前后应洗手,操作时应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换,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巾。 6、准备抢救药品、器械,专人保管、定点放置、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所需材料

中医诊所备案所需材料 一、申报材料(一式3份)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带背书)。 (2)医疗机构名称核定申请表(工商核)。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简明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任职履历表、)(法人机构需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不需要)。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简明材料(医务人员聘用意向书、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履历表、从事卫生经历、相关证件复印件)。 (5)拟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及房屋使用意向证明(一楼起临街独立商业用房)。 (6)建筑设计平面图。(按实际比例尺作图并标识清楚,指示明晰)。(1:100全标尺标明上下水门窗排风及污水处理)。 (7)诊所设备清单。 (8)卫生技术人员目录及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 (9)委托办理人员签字(诊所备案非主要负责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委托人需亲笔签名)。 二、附件: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编号: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卫生局: 兹证明同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经正式任命(选举、选聘)拟在担任职务,是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规定代表医疗机构行使职权。该同志不属(属)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离退休干部兼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特此证明 人事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 或公安派出所(章)或卫生行政部门(章) 年月日注:无主管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容:单位法人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的为非正在服刑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原执业医疗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证明(容:不是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五年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非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非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非因道德败坏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附表9:

中医诊所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中医诊所管理制度及 操作规程

一、门诊部工作人员守则 1、发扬救死扶伤精神,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2、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4、自觉遵纪守法,不得收取病人礼金,模范地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病人隐私和秘密。 6、服从组织,关心集体,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对工作认真负责,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8、保持医馆整洁,美化环境,创造温馨的就医环境。 二、挂号工作制度 1、门诊病员应先挂号后诊病(危重抢救病人例外)。 2、导医做到衣、帽整洁,态度和蔼,热心接待,工作细心负责,简化手续,减少排队,耐心解答病员提问。 3、收、付现金必须当面点清,认真辨别真假钞票,若遇可疑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医师执业制度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3、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4、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不实的医学证明文件。

5、对重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或及时推荐到有更好医疗条件的医院去就诊。 6、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8、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馆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医师处方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医馆申请获准后可以行使处方权利。 2、药房应按照医师处方调配药剂,如果处方出现错误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拒绝调配,并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进行处方核对。 3、对含剧毒、麻醉药物的处方,遵照国家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处理。麻醉药品,应单独处方,其剂量不得超常用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量者,应在剂量旁加签名或注明需要情况。 4、饮片处方应注明煎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等)、剂量、服法、禁忌。药品要用正名或惯用药名,饮片剂量单位用国家规定的“克”制,西药用“克、毫升”等以及通用的国际单位,中、西药都要标明剂型。 5、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doc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一、诊所工作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 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挂在明显位置。 四、医疗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胸卡。 五、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需及时转诊。 六、疾病诊断书需经医师亲自诊察方可出具。 七、依法加强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 八、讲医德、讲文明、待人热情、服务周到。 二、诊疗室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四、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物品需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三、隔离消毒制度 一、医护人员工作时间应衣帽整齐、清洁,治疗前后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二、治疗时应严格消毒,诊所要定期消毒,必要时随时消毒。 三、无菌容器、器械盘、敷料缸每周消毒一次。持物镊每周消毒两次,并更换消毒液。无菌器械按期更换。体温表用后应用消毒液浸泡。

四、本诊所不收治传染病者,如疑似或确诊为传染病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建议转大医院救治。 四、会计工作制度 一、本诊所委托专业会计公司进行财务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财经纪律。 二、积极合理的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掌握各项费用的收支标准。防止漏收、少收、多收。临时性开支按审批手续办理。 三、及时做好日、月、季报和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送各项会计报表和年报表。报表及时、准确、完整、数字真实可靠,帐目相符。 四、认真审核各种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凡对外采购等一切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主管人签字方可报销。一切报销要手续健全。 五、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同一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凭证记账,日清月结,账帐相符。 六、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妥善保管空白数据及有价票证,防止差错。 七、下班后必须将现金、银行支票、公章等锁入保险柜注意安全。 五、医疗收费制度 一、收费处直接经手现金,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要廉洁奉公。 二、收费处禁止喧哗说笑,收费时精神集中,唱收唱付。根据收费规律合理的安排班次,尽量缩短时间方便病人。 三、收费人员每日结算一次。经复核无误后,填写“收费汇总交换表”向行政主管交款。 四、收费人员必须按财务规定领取、使用数据,书写收据内容完整,字迹清楚,签全名。收据存根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五、收费人员的定额周转金要保持足数,不得挪用。对交费人的询问要耐心解答,态度和蔼,不得与交费人争吵。 六、收费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注意关窗锁门,做好安全工作。 六、诊所工作人员守则

最新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中医诊所备案证》说明 一、技术参数说明 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技术参数:使用纸张180克合资胶版;长53.5厘米,宽38.5厘米。印刷分辨率:300dpi。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印刷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样证进行印制。 二、备案证记载事项说明 (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法定代表人 仅限于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代表人为诊所法定代表人。 (三)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四)主要负责人 1.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负责人,应填写负责人身份证姓名。 (五)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六)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七)备案编号 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八)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

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九)备案机关 为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十)备案日期 为中医药主管部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时间。

中医诊所规章制度汇编

中医诊所规章制度 篇一:中医门诊规章制度 中医门诊规章制度 一、中医以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学遗产为宗旨,积极搞好门诊工作。 二、中医诊断、治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要时可请西医协助。 三、认真书写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 四、积极弘扬中医的特长,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五、外带处方,不能转抄,只能供参考。医师未见患者,一概不得开处方和抄方。 六、对于特殊的煎药方法及服药时间,医师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并在处方上注明。 七、在弘扬中医特长的同时,有选择地吸收和应用西医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中西医结合治病的新路子。 1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正庄重,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篇二: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一、诊所工作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 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挂在明显位置。 四、医疗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胸卡。 五、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需及时转诊。 2 六、疾病诊断书需经医师亲自诊察方可出具。 七、依法加强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 八、讲医德、讲文明、待人热情、服务周到。 二、诊疗室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 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说明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说 明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说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

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中医诊所规章制度

中医诊所规章制度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中医诊所规章制度 篇一:中医门诊规章制度 中医门诊规章制度 一、中医以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学遗产为宗旨,积极搞好门诊工作。 二、中医诊断、治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要时可请西医协助。 三、认真书写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 四、积极弘扬中医的特长,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五、外带处方,不能转抄,只能供参考。医师未见患者,一概不得开处方和抄方。 六、对于特殊的煎药方法及服药时间,医师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并在处方上注明。 七、在弘扬中医特长的同时,有选择地吸收和应用西医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中西医结合治病的新路子。 1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正庄重,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篇二: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一、诊所工作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 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挂在明显位置。 四、医疗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胸卡。 五、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需及时转诊。 2 六、疾病诊断书需经医师亲自诊察方可出具。 七、依法加强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 八、讲医德、讲文明、待人热情、服务周到。 二、诊疗室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 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说明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编号: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 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 编号 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参照原卫生部《卫 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 4 新增编码为D21 &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 所的代码。 二、 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 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 命名的要求。 (二) 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 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 不填写此项。 (四) 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 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 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2 2 位)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A)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 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 .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 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 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模板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举办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 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 务的中医诊所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 备注: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详见附件1。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 事项代码:310000000-SP-R500729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权限: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二)办理内容中医诊所的备案、变更、注销。 (三)办理对象符合中医诊所备案适用范围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备案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3) 1 - -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数量 无备案数量限制。 七、备案材料 (一)形式标准 1.备案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信息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备案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备案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备案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公章或签章。 5.备案材料按本指南备案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备案提交材料目录 1.中医诊所备案提交材料表:

全国通用中医诊所备案申请表

诊所名称 诊所地址 法人名称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法定代表人 (个人举办不填写此项) 主要负责人 其他医师 (可另附页)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编号: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编码 医师执业证编码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姓 名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执业证书编码 姓 名 专 执业证书编码 业 药学人员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选填,可另附页) 姓 名 专 业 执业证书编码 护理人员 (选填,可另附页) 姓 名 执业证书编码 医技人员 专 业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选填,可另附页) 无 诊所房屋平面 布局图

(可另附页) 诊所设备清单 (可另附页) 所有制形式 经营性质 诊疗范围 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除外) 备案人签字 (盖章) 委托办理人签字 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国有□集体□股份□私有□其它□ 营利性□非营利性□ 诊疗科目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 本机构(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所附材料真实、有效。 备案人(盖章)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备案机关盖章: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申请机构)留存,一份由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填写说明: 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次项审批部门填写)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 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五)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 写此项。 (六)主要负责人 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 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七)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并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的平面布局图。 (八)诊所设备清单 诊所配备的所有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应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一致。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 份、私有等)确定。 (十)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十一)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 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 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 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十二)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指按照《中医医疗技术手册》中的技术名称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中确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进行填写。不得备案和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 (十三)备案人签字 个人举办诊所的,由诊所主要负责人签字。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由法人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签字。 (十四)委托办理人签字 诊所备案非诊所主要负责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 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五)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具体工作人员。

中医诊所工作制度1

中医诊室工作制度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中医以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学技术为宗旨,谦虚学习,互相帮助,注意沟通、友爱、团结、积极搞好诊疗工作。 三、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接待,耐心、细致、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中医诊断、治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要时可请西医协助。救死扶伤,对于危重病人要及时送上级医院抢救。 五、认真书写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写日期。 六、积极弘扬中医的特长,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七、常见病、慢性病可以运用中药、针灸、按摩、理疗或西药等方法综合治疗,努力提高治疗效果。 八、治疗医师未见患者,一概不得给病人开处方和抄方。 九、为病人保守医密,不得泄露病人隐私和秘密。 十、对于特殊的煎药方法及服药时间,医师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并在处方上注明。 十一、做好常见病、慢性病的预防与中医诊疗等健康知识教育,使更多的群众少患病、不患病,更健康。 十二、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合作。

医师工作职责 一、医师要遵纪守法,讲医德,讲疗效,树立良好形象。 二、医师要热情友爱地接诊患者,对接诊患者要认真负责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并做好登记工作。 三、发现有规定要上报的传染病、疫情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对危急重病人要及时上120求助或转上级医院。 五、对接诊病人要全面负责,在下班以前,做好交班工作;对需要特殊观察的重症病员,用口头方式向值班医师交班。 六、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 七、认真实习、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八、对于患者的病情和预后,要向患者或其家属讲明(注意方法,防止不良后果);对疑难病例要提出会诊意见。 九、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随时了解病人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

中医门诊规章制度

中医门诊规章制度

门诊部及诊所的规章制度和人员在岗责任 服务理念: 患者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患者的健康是我们共同的心愿,用亲情服务,用爱心施术。 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服务标语:患者的满意是我们服务的最大动力 一、管理制度: 1、按要求配备中医药人员、中医药服务设施、开设中医诊室。有条件的应设置中药房,并配置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2、开展中医药预防、康复、养生、健康教育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3、针对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的流行趋势,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开展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发放中医药特色的健康处方。 4、以“养”代“治”应用中医养生开拓一个全新的中医药系统模式。 5、根据理、法、方、药的原则,规范书写中医病历。 6、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必须检验设备,制定相应的管理原则,相应的执业医师及卫生人员的配备、后勤人员的配备以及管理。

二、医护人员在岗责任: 1、服从行政领导,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必须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 2、遵守法纪和诊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3、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对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须按情节予以赔偿。 4、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自身伤害,责任自负。 5、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医疗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及差错,给病人和诊所造成损害者须由诊所给责任人以处罚。 6、诊所对于工作优异,贡献较大,遵守国家法规和诊所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7、珍惜诊所声誉,维护诊所利益,保守诊所秘密,确保病人档案的隐私性。 8、对损害诊所声誉和利益造成经济损失,违反国家法规和诊所规章制度的职工,除了批评教育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一定的处罚。 9、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三、规章制度 一、注射室工作职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