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荐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持有首付款证明;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80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调整为相应档次利率。

第四章担保与保险

第十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应采取所购车辆产权+汽车服务公司保证担保+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一条为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原则上必须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拥有3年以上的经济、金融及汽车消费担保从业经验,在该行业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债务信用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客户管理系统,有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队伍;具备对违约客户贷款车辆进行停扣处臵的能力,有协助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有标准化、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六)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有专职配合信用社日常工作的人员;

(七)在信用社开立保证金账户;

(八)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与我联社开展业务合作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在经办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为信用社内部账户,保证金分为基础保证金和还款保证金,基础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还款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单笔贷款发放额的3%缴纳,并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书。

该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购车人不能履约时扣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扣收欠款本息后的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汽车服务公司在扣收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对合作情况良好,所担保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无不良、逾期贷款和欠收月供的汽车服务公司,可申请退回保证金。

汽车服务公司可于每年1月和7月对半年内累计已结清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按照结清贷款发放额的3%退还保证金。由汽车服务公司提交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审批表,经办信用社签署意见,报联社业务管理部审查后,由联社主任审批。保证金直接退还至汽车服务公司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必须办理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办社在受理保险理赔时,向保险公司出具委托书,并将理赔资金转入信用社内部账户,保险理赔资金赔付后,经办社通过转账方式将理赔资金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还款账户上,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车辆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中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投保额不能低于借款本息,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贷款本息结清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汽车服务公司承诺在保险中断时及时履行续保义务。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审批程序:汽车服务公司提出合作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联社业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保证金质押协议书》。

第十六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的受理工作由经办信用社负责,对申请与联社合作的单位,经办信用社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并审核: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

(五)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等;

(七)近半年银行账户明细及流水;

(八)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与联社合作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决议;

(九)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为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决议;

(十)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的审查与审批。

(一)联社业务管理部接到信用社申请后,经业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议,审批同意后,由业务管理部下达审批意见。

(二)经审批同意开展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的,贷款经办社应约见汽车服务公司,就合作事宜协商无异议后,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经审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及时退还。

第六章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第十八条申请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个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不少于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

(五)持有信用社认可的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意向书;

(六)首付款证明;

(七)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签署《划款扣款授权书》作为发放及还款账户,并同意委托信用社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其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八)同意保险的文件;

(九)汽车服务公司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证明材料《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推荐保证函》;

(十)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信用社受理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客户经理对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填写《客户调查登记表》,依据《征信查询授权书》,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条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三)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是否真实,收入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汽车消费贷款是否符合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购车意向是否真实等;

(五)是否足额缴纳首付款;

(六)汽车服务公司是否出具书面贷款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

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并建立《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谈话笔录》。

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贷款审查岗审查,审查要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二)贷款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套取贷款嫌疑;

(三)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四)借款申请人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五)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是否合规;

(七)调查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属于信用社权限内的由社内审贷小组审批发放。

超社内权限的,报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后发放。

对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并告知退回原因。

第二十五条审批通过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经办信用社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无条件承诺以其购买的汽车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公证、并在西安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未履行完还款付息义务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变卖或重复抵押已抵押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必须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

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划款扣款授权书》,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对手账户(借款人委托汽车服务公司代购车辆的,可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划入其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并在支付后做好相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完整的贷款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履行交接手续。移交的资料包括:审批表、调查报告、放款通知书、支付委托书、公证书、借款人基础资料、客户情况调查表、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购车发票(复印件)、购车合同(复印件)、首付款凭证、借款人资产证明、综合保险单正本、交强险正本(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联社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贷款自发放后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于每月约定还款日前在开立的还款(结算)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金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贷款本息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信用社同意。

第二十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均为还款账户自动扣收。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月还款额=--------------------------------------

(1+月利率)贷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累计归还贷款本金数额)×月利率贷

款月数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清剩余贷款本金。借款人要提前还款时,需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的当期仍计收贷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应建立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客户管理台账,并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通过实地、与客户面谈、电话等方式进行,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对于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贷后检查的重点包括客户收入变动情况,车辆使用情况,分期还款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抵押车辆发生意外损失或汽车信贷公司失去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提供经办信用社认可的保证措施,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措施必须优于原抵押担保措施。

第三十四条贷款展期。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30天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由贷款人按程序进行审批。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展期与原贷款期限相加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二手车按揭贷款业务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明确以下几点:

(一)二手车必须是使用5年(含)以内的车辆,具体使用时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二)二手车评估需经联社指定的评估机构统一评估;

(三)二手车按揭贷款抵押率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

(四)二手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实际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30%以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发自之日起实行。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 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 等手续。 第二章 抵押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条 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六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七条 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 第九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③已参加财产保险。 第十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和诉讼代理费)。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强制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人按规定填写抵押物清单。详细填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保管地点、所有权的归属等,并办理保险。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流程

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流程(银行) 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主要有以下四个环节: 一、车贷业务受理和前期调查 目前个人向银行申请普通银行车贷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个人直接向银行申请车贷,这种方式要求客户具有比较优秀的个人条件;再一种是通过专门的车贷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车贷,这种方式是目前车贷的主流操作模式,对客户的要求相对降低了不少。车贷的受理是指从客户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银行受理到上报审核的全过程。车贷申请者填写个人汽车贷款借款申请书,并按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于有共同申请人(比如申请者的妻子)的车贷申请者,应同时要求共同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银行(或担保公司)应对车贷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经初审符合要求后,经办人应将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交由贷前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 车贷前期调查是主要是核实车贷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调查车贷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以及贷款担保(反担保)等情况。车贷前期的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①车贷申请者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比

如户籍、房产证、工作单位、收入证明、购车用途等)②车贷申请者经济状况、还款意愿及能力的调查。 车贷受理前期的调查完成后,应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提出是否同意贷款(担保)的明确意见及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反担保)、还款方式、划款方式等方面的建议,并形成对车贷申请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情况以及其他情况等方面的调查意见,连同申请资料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核人进行贷款审核。 二、银行对车贷申请的审查和审批 1.车贷审查 贷款审查人负责对车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面谈记录等申请材料以及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查。 贷款审查人审查完毕后,应对贷前调查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和贷款建议是否合理、合规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面谈记录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2.车贷审批 贷款审批人依据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从银行利益出发审查每笔个人汽车贷款的合规性、可行性及经济性,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抵押担保的充分性与可行性等情况,分析该笔业务预计给银行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城区居民个人购买住宅用房,进一步拓展信用社业务范围,扩大个人消费贷款份额,不断降低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开发商与贷款人有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成品住宅用房、商业用房或期房,并将所购房产用于抵押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遵循“先存后贷,房产抵押,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在联社授权范围内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行“主任负责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 第五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审贷分离,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对象 第六条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88两区城区常住户口及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物,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在信用社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所购住房价款总额的40%首期付款及预期要发生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费用的存款。 6、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期限,一般分为6年、10年、15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的同期利率执行。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1年(含1年)以内按贷款日同期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1年以后,重新确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则于1年后次月按公布时相应利率确定新利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分为一手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一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近期首次办理产权登记后的新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宅或商用房贷款。 第三条严格实行信用调查制度。主要调查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第四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向借款夫妻详细讲解合同主要条款、借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按揭项目准入 第五条项目申请。项目开发商向法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购房贷款按揭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信用等级证明、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办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作的文件; (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项目为期房销售的,需提供施工进度表及资金落实情况,项目为现房销售的,开发商要提供房屋验收合格证明;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第2号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讲课教案

鑫旺担保公司 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 甲方:杭州鑫旺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______经销商__品牌车辆并通过甲方办理按揭贷款事宜,签订本汽车按揭贷款服务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按揭车辆基本情况 乙方决定购置汽车壹辆,并已自己选定上述供货商和车辆品牌型号(以下简称此车辆)。乙方就此委托甲方对附表一中的车辆办理按揭贷款,按揭车辆的合法手续和文件由乙方提供。对于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且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二条按揭代办的申请、担保、抵押和使用 1、甲方向乙方推荐甲方认可的银行申请贷款,按揭贷款的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贷款银行、贷款年限、首付比例、贷款金额详见附表二。 2、甲方同意为乙方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乙方同意将所购的车辆抵押给贷款银行。 3、乙方同意上述贷款用以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车辆的部分购车款项,并同意及授权贷款银行直接将上述贷款转入甲方帐户,用于偿还已由甲方先期垫付给汽车供应商的相应款项。 第三条按揭贷款办理费用及代收规费 鉴于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代办了按揭手续,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担保服务费、按揭服务费、资信调查费及有关代收代付相关的费用,并缴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合同时付清。 第四条按揭贷款的资信审查 1、乙方同意并自愿接受和配合甲方和贷款银行对其进行的与偿还贷款能力有关的资信调查。 2、乙方承诺向甲方及贷款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资料及在调查时描述的情况完全真实、有效,没有隐瞒或虚构事实。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

加快按揭贷款资金回笼管理办法

南充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按揭贷款回笼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的资金回笼正常,按揭贷款的放款及时性,加速回款速度,提高按揭贷款办理的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销售商品房银行按揭贷款的跟进工作。 第三条销售部员工必须熟练掌握按揭银行按揭贷款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商品房订购协议签订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不得超过7 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到银行收件日不得超过 2 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到取得备案文书和首付款发票不得超过 3 工作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到贷款放款日不得超过30 天。 第二章操作流程 第一条签订订购协议 1.与客户洽谈结束,双方达成协议,则业务成交,销售人员请客户签订订购协议。 2.按照订购协议要求,先收取购房者的诚意金,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财务部向购房者收取大额定金。 3.购房者需要按揭贷款的,需在签订订购协议时及时向购房者通告 3.1 应及时与购房者勾通,向其详细说明按揭银行按揭贷款需要揭提 供的相关资料。 3.2协助购房者到房管局查询不动产登记簿。 3.3协助客户查询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3.4要求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时提供我公司和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 部资料。 4 .要求购房者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5.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销售专员开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编制准备工 作。 6 .向按揭银行索要按揭贷款申请书等资料做好贷款申报工作。 7每时填报签订订购协议日记表报按揭专员(见附表1)该表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 按照订购协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 收齐按揭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 3. 将收齐的按揭资料交银行,并及时引领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到按揭银 行当面签署相关文书。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准备合同备案及维修资料。 5. 销售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1. 到房管局获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文书。 2. 获取首付款发票。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文书和首付款发票及时交按揭银行。 1. 核实应付首付款与首付款发票金额是否一致。

个人汽车贷款所需资料

个人汽车贷款所需资料 怎样贷款购车才合算,需要走哪些程序,具备什么条件,这是每个想申请车贷的人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各大银行在车贷政策上大致相同,下面列出一些参考,以便消费者寻找适合自己的最佳贷款方式。 申请办理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人认可的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收入证明,或借款人愿意且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其它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 3、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4、以车辆抵押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必要时保证人应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5、不低于首期付款的中国银行存款凭证或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首付款凭证;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汽车贷款购车须知事项 一、购车须知 目前,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不能广泛开展。与普通的销售汽车业务相比,只适用于我国少部分有信誉、但缺乏一次性支付购买能力的人,

所以需要主办者(经销商、银行、保险部门)的工作细致周全,在宣传前期应为咨询人提供“购车须知”。 本须知内容包括:业务概述,购车人应具备的条件和所需提供的资料,业务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用途)用于咨询及宣传。 汽车消费信贷购车须知 由××银行、××企业、××保险公司推出的最新汽车消费信贷模式,贴近百姓生活,办理手续简便快捷,费用合理,一切麻烦都由我们来解决。请您在提出购车申请之前,先认真阅读本<<须知>>。 (一)购车方式: 客户先付不少于车款×%的资金,余款向银行申请最长不超过×年的专项资金贷款,并由经销商提供贷款担保。 (二)贷款购车人所具备的条件: 1.具有×市×××区的城镇户口、固定住所。 2.25~60周岁之间的自然人。 3.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4.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具备按期偿付车款本息的能力。 5.愿意接受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购车人应提供的资料:

加快按揭贷款资金回笼管理办法

南充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加快按揭贷款回笼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的资金回笼正常,按揭贷款的放款及时性,加 速回款速度,提高按揭贷款办理的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销售商品房银行按揭贷款的跟进工作。 第三条销售部员工必须熟练掌握按揭银行按揭贷款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商品房订购协议签订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不得超过7 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到银行收件日不得超过2 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到取得备案文书和首付款发票不得超过3 工作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到贷款放款日不得超过 30 天。 第二章操作流程 第一条签订订购协议 1.与客户洽谈结束,双方达成协议,则业务成交,销售人员请客户签订订购协议。 2.按照订购协议要求,先收取购房者的诚意金,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财务部向购房者收取大额定金。 3.购房者需要按揭贷款的,需在签订订购协议时及时向购房者通告 3.1 应及时与购房者勾通,向其详细说明按揭银行按揭贷款需要揭提 供的相关资料。 3.2协助购房者到房管局查询不动产登记簿。

3.3协助客户查询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3.4要求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时提供我公司和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 部资料。 4 .要求购房者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5. 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销售专员开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编制准备工 作。 6. 向按揭银行索要按揭贷款申请书等资料做好贷款申报工作。 7每时填报签订订购协议日记表报按揭专员(见附表1)该表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 按照订购协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 收齐按揭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 3. 将收齐的按揭资料交银行,并及时引领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到按揭银行 当面签署相关文书。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准备合同备案及维修资料。 5. 销售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1. 到房管局获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文书。 2. 获取首付款发票。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文书和首付款发票及时交按揭银行。

汽车贷款内部管理规定

汽车贷款内部管理规定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关于汽车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开拓我公司“汽车贷款业务”市场,促进公司车辆贷款类业务发展,根据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业务”是指合作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借款人在已与合作行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二手汽车的贷款以及融资性汽车贷款。 第三条汽车贷款业务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常住户籍,具备有效联系方式;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有正当职业,有稳定收入来源,无对外担保,无重大外债。 (四)贷款申请数额及申请期限合理,购买二手车有不低于所购二手汽车成交价格30%的首付款证明(二手车的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融资性汽车贷款应有合理的贷款用途并提供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证明。 (五)合作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五条申请贷款额度以借款人实际工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为依据,最高不超过车辆价值的70%,(剔除已有的信用或保证贷款及对外担保额度)。 所购(或抵押)车辆经我公司指定二手车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当评估价格低于买卖双方合同价款时参照评估价格确定车辆价值;当评估价格高于买卖双方合同价款时参照合同价款。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按合作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八条借款的申请 借款人应向我公司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售车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售车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件;如售车人为法人,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有关文件; (二)买卖双方达成《购车协议》,并交付首付款。 (三)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稳定收入的证明(包括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 (四)车辆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大照)、机动车行驶证、 购车发票 (五)二手车评估报告;

关于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调研报告

关于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调研报告 为了了解汽车市场及汽车贷款市场情况,以有效推动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开展,特对市场进行了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汽车贷款市场 1、汽车市场情况 中国汽车市场进入普及期,未来 10 年将保持持续增长。2009 年国内累计实现汽车销售 1365 万辆,同比增长 46 %。我国已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汽车消费市场。2010 年前三季度汽车销售量已达去年全年水平。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目前乘用车千人保有量在 500 辆以上,而我国千人保有量尚不足 50 辆。参照成熟市场的发展轨迹,我国乘用车市场刚刚进入普及期,在未来 10 年或更长时间内仍将保持年平均10%以上的增速。 2、乘用车市场 2009 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有效刺激了汽车消费市场,汽车产销呈高增长态势。当年乘用车产销分别为 1038.38 万辆和 1033.13万辆,同比分别 54.11%和 52.93%。汽车销量前五名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 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居民出行半径不断扩大、收入水平普遍提高、购车成本下降等因素的驱动下,中国乘用车市场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机遇。 3、商用车市场

2009 年全球汽车市场在金融危机阴霾的笼罩下,仍处低谷,而中国车市却迎来了红红火火的一年。在乘用车销量大幅增加异常抢眼 的同时,商用车销量的增长同样不可忽视,2009 年商用车销售增长23.80%,也创造了 2003 年以来最高增速,预计 2010 年商用汽车增长 率20%左右。中国目前已成为全球唯一增长的商用车市场。随着国家相关鼓励政策的落实及经济复苏的刺激,将进一步促进商用车的销量增长。 从2009 年的销售情况看,商用车各类车型中,货车市场表现最好,增长 36.89%,该类车型占商用车市场的三分之二,尤其是主流重卡,成为拉动商用车增长的主要力量;客车和货车底盘仅增长 4.31% 和 5.10%,半挂牵引车和客车非完整车辆仍低于上年同期。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09 年,商用车销量排名前十位企业依次为:北汽福田、东风、一汽、江淮、重庆长安、金杯股份、重汽、江铃、凯马和上汽通用五菱,分别销售 58.85 万辆、44.99 万辆、30.42 万辆、19.54 万辆、15.95 万辆、15.78 万辆、12.50 万辆、11.12 万辆、10.51 万辆和 8.82 万辆。 4、二手车市场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二手车交易逐渐升温。09 年以来,各地都在规划和发展二手车交易市场,有了很大的作为。各大中城市 二手车交易十分活跃,市场规模不亚于新车市场。目前,私人汽车保有量前十名的城市有:北京、广州、成都、深圳、天津、上海、苏州、杭州、东莞、佛山。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城镇居民购买个人住宅用房,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宅用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按照住房按揭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可分为期房贷款和现房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银行各支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含)-55 周岁(含)之间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 5、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 30%的首期付款; 6、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贷款分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贷款分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 60 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用信贷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 1 年(含)以下的。执行合同利率,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荐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持有首付款证明;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80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调整为相应档次利率。 第四章担保与保险 第十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应采取所购车辆产权+汽车服务公司保证担保+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一条为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 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 (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二)已与95%(含)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成本的30%,并须在贷款发放前投入使用。 (四)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交通便捷,预计销(预)售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还款来源充足。 (五)拆迁完成后应由借款人在项目地块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进行销售。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 1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完整版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完 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向__________银行(请将具体银行名称写清楚)(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购买货车从事经营,并委托乙方为其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

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服务。 2、甲方以其购买的该车辆为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3、甲方购车后将车挂靠于丙方经营(即甲方为实际车主,丙方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 现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及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于xx年xx月xx日在处购买汽车一辆。 车辆型号:车牌号: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促进某某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个人购房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在推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信用社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信用社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联社辖内的各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二手住房或二手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类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按揭”贷款(对外宣称全家乐),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经过一 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产权明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类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 第三章贷款要求 第六条二手房按揭贷款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购房产应为地理位置优越、社区环境良好、变现能力强的房产; (二)所购房屋产权必须完整和明晰、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买卖的条件; (三)申请贷款时,转让房产未被列入城镇改造拆迁规划范围,售房人对转让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四)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必须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方能发放贷款,如未能及时办理登记的应由房产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证明文件;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且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嗜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收入或资产证明; (四)原则上只接受房龄10年(含)以内贷款申请,对购买首套房的,房龄5年(含)以下的自筹购房款(首付款)不低于信用社认可房产价值的30%,房龄5年以上的自筹购房款(首付款)不低于信用社认可房产价值的50%,商业用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信用社认可房产价值50%;对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按国家公布最新政策执行,并提供足额支付首付款项的相关证明;

2020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样本

2020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样本 2020 personal auto loan guarantee contract sample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2020个人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样本 前言: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本文档根据担保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xxx有限公司地址:彭州市 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向彭州民生村镇银行(请将具体银行名称写清楚)(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购买货车从事经营,并委托乙方为其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服务。 2、甲方以其购买的该车辆为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3、甲方购车后将车挂靠于丙方经营(即甲方为实际车主,丙方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 现三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及相关事宜,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于年月日在处购买汽车一辆。 车辆型号:车牌号: 发动机号: 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请求乙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该车系由甲方家庭财产购买并挂靠于丙方且抵押给贷款银行。 第二条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当于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贷款担保金额的10%作为担保服务费;甲方不得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担保服务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日期】1997-1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 (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有价证券; (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 (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福利设施;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九条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 (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 (三)抵押率; (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 (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抵押贷款合同及有关资料,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内,对易受灾害侵害的抵押物,借款方应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银行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三条抵押物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第十四条抵押贷款利率,分别按照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所规定的利率办理。 第十五条抵押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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