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区别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
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

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

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
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

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

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

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

④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超前性”“实验性”。

⑤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

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在我国,行政规章有法律所规定的明确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行政规章主要指: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从这个范围看,我国的行政规章,应指由法律所授权的一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渊源
行政规章在我国属于法的渊源之一,这是勿庸置疑的。

它的理由:
①行政规章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的规范。

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号召等,后者行政相对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响,而并不是必须予以服从。

②行政规章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如对于违反行政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法义务的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执行。

③行政规章虽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制定的,但是,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都是经过我国宪法、组织法明文授权的准立法机关。

行政规章在当今各国已被公认为委任立法的产物。

④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须依据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参照行政规章。

将规章法定为行政审判的参考遵照,这也意味着,在我国行政规章实际上具有“参照法”的性质。

行政规章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它只属于“准法”的范畴。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见行政规章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与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有一系列重要的区别。

在我国,行政规章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类:
内部规章和外部规章
内部规章主要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规则。

诸如行政事务分工、会议形式、文件签发收发周转、情况汇总、表报统计等规则。

外部规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规章,其中内容大都涉及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一定的罚则条款。

行政损权现象一般发生在此类规章的实施过程中。

中央规章和地方规章
中央规章又称部委规章,主要指国务院各部、委规定的规章。

其授权源自宪法法律,在本系统范围内适用于全国。

特点是适用单一的领域,专业性较强。

地方规章亦称政府规章,主要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规章。

其授权源自地方组织法,特点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其内容既具有针对某一事项的特定性,又具有针对一般情况的综合性。

实施性规章和自主性规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