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员会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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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立法院程序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99-03-16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立法院程序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立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订定之。
第 2 条
程序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三十六人,由各政党 (团) 依其在院会席次之比例分配之。
但每一政党 (团) 至少一人。
第 3 条
本会置召集委员三人,由委员互选之。
本会开会时,由召集委员轮流担任主席。
第 4 条
本会职掌如下:
一关于各种提案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符合本院职权之审定。
二关于议案之合并、分类及其次序之变更。
三关于政府提案、委员提案讨论时间之分配。
四关于政党质询、立法委员个人质询时间之分配。
五关于院会所交与议事程序有关问题之处理。
六关于人民请愿文书、形式审核、移送、函复及通知之处理。
人民请愿文书,虽未标名请愿,而其内容合于请愿法第五条规定者,视为请愿文书。
人民向其他机关请愿之请愿文书,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关委员会存查。
第 5 条
本院各委员会审查议案,由程序委员会依下列规定分配提报院会决定:
一内政及民族委员会:审查内政、选择、蒙藏、大陆、原住民政策及有关内政部、中央选举委员会、蒙藏委员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行政
院原住民委员会掌理事项之议案。
二外交及侨务委员会:审查外交及侨务政策、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有关外交部及侨务委员会掌理事项之议案。
三科技及资讯委员会:审查科技、资讯及公共工程政策及有关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员会、经济部技术处、交通部电信总局及交通部中央气象局掌理事
项之议案。
四国防委员会:审查国防政策、戒严案及退除役官兵辅导政策及其他有关国防部及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掌理事项之议案。
五经济及能源委员会:审查经济、农业、经济建设、公平交易及能源政策及有关经济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及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掌理事项之议案。
六财政委员会:审查财政政策及有关财政部及中央银行掌理事项之议案。
七预算及决算委员会:审查预算案决算审核报告案及有关主计审计等事项之议案。
八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审查教育及文化政策及有关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国立故宫博物院、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
会及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掌理事项之议案。
九交通委员会:审查交通政策及有关交通部掌理事项之议案。
一○司法委员会:审查民刑诉讼法案、大赦案及其他有关法务部掌理事项之议案。
一一法制委员会:审查有关官制官规之政府机关组织、研考事项及其他不属于各委员会审查之议案;国家事业机关组织之议案应视其性质
由有关委员会主持。
一二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审查卫生、环境及消费者保护政策及有关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及内政部社会司掌理事项之议案。
前项议案审查之分配其性质与其他委员会有关联者,配由主持审查之委员会与有关委员会会同审查之。
第 6 条
本会每周举行例会二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第 7 条
本会开会时,议事处处长应列席,必要时,得邀请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列席。
第 8 条
本会置秘书一人、编审一人、专员一人、科员三人、办事员二人,由议事处派员兼任之。
第 9 条
本规程经院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