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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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

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

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

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

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

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

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

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

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

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

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

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

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

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

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 总则

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

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

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

三.委托与受理

1.本中心接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鉴定委托。司法机关委托应出具《申请鉴定委托书》或介绍信,本人携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来本中心进行审查。若是本人前来,则要求律师本人

携带律师事务所的委任书陪同前来。本中心签发鉴定材料受领单。审查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2.审查后若受理则签定合同书;若不受理则说明理由,返还有关材料。

3.法医临床学鉴定的受理条件为:案情简单;伤情单一,病历资料齐全;所涉及鉴定目的损伤程度一般

限于轻伤、轻微伤范畴,伤残评定多为交通事故等,范围限于浙江省。

四.鉴定

1.必要时鉴定人在鉴定前可与委托人见面,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有关介绍,请委托人解答与鉴定有关的

问题,核实委托人所提出的鉴定目的。

2.鉴定前,应了解被鉴定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及受伤情

况(包括受伤时间、地点、致伤部位,受伤经过、救治情况、目前状况及既往健康状况),并进行记录。

3.检查被鉴定人,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女性被鉴定人必须有女工作人员到

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4.对被鉴定人的检查内容有:一般检查、专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并按照临床医学操作规程进行。

5.对以下情形,本中心将及时通知被鉴定人有再检查的可能,并向被鉴定人说明:①被鉴定人的伤情尚

未稳定,需等待时机复查;②鉴定人认为需要再检查的其他情况。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物证检验的对象是生物性物证。为正确解决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及亲权鉴定等问题。法医物证检

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社会机构、团体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如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劳动和社会

保障机构)等委托的鉴定和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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