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的理想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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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对法官是职业共同体的成员现在并没有争议,对于为什么要职业化也有许多人论述了很多社会背景,笔者想除了从社会历史发展与文明进步、法治化等恢弘的方面来看待这一问题外,其实也可以从一个非常微小的角度来看职业化的必要性。我们说法律是一种理性规则,这个大家都不应该有疑问。但如果我们把法律理性仔细地分类,则可以把其分为两类:即知识的理性和实践的理性。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法的这种实践理性血统决定了它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由此也规定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为实践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现代法律制度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一部法律作为纯粹知识体系的形成和传播史。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同时还具有作为纯粹理性的知识身份。法律在知识谱系上的二元性,决定了法律家的任务也必须是双重的。前者使其必须不断地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生活贴切地翻译成制度语言。后者决定了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如果说法学家的角色是完善和传播法律的知识理性,那么法官的角色就是完成法律的实践理性,法官是通过诉讼这种特殊方式来完成其角色任务的。法官首先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准确的理解和运用各种制度语言,具有一定的知识理性,然后,法官要将这些知识、制度语言具体地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妥帖地处理好因为利益冲突而导致的社会秩序不稳定问题,使法律的维护秩序功能得以实现,一句话就是要将知识理性转化为实践理性。法官对于法律理性由知识到实践的转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2.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3.把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一种技术和程序。在这里,法官作为法律不同理性的转化者,其工作就是要完成满足社会需求这一法律的实践理性,转化本身既是一种技术,又是一种艺术,它要求有“术”、“道”、“法”、“势”的结合。所以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所要求的中立性、独立性、技术性等都来自于法官所要完成的工作,是法官职业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要求。如果一个法官没有专业基础,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他就转化不好;如果他不是中立的,那么人们对他的这种转化要产生疑问,如果他不是独立的,我们也会对他产生怀疑,等等。所以笔者认为,法官为什么要职业化是来源于法律的两种理性,法官在这中间承担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化工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官职业的同质性及特点都来自于法律理性的需求。二、中国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我们对于法官的职业化给定了很多的标准,也描绘了非常美好的未来。这是一个非常诱人的目标,大家都希望能够尽快实现。但是,我们如何才能实现这一宏伟的目标呢?中国法官队伍的现实与我们的理想有多远呢?为此,我们首先必须清醒的看到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笔者将这些矛盾归结为八个方面:(一)职业化与行政化的矛盾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已出现,并且已作为我们改革的目标,职业化的最重要标志是其工作方式与管理方式区别于其他职业,充分呈现其职业特性。迄今,法官的职业化特征难以体现,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从来没有区别法官与公务员、法院与行政机关。我们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尤其是审判管理体制、法官管理体制的行政化根深蒂固,深入到了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在笔者工作的法院以及笔者所走过的法院中,笔者的感觉是短时间内或者相当的时间内难以改变。在社会上,人们都习惯称“公检法司民安”为政法系统,法院被当作党政系统的一个部分,法官一直按照公务员系列进行管理,法官职级徒有虚名。在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的方式同样随处可见,在审判管理上实行的也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层级制。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推出了一些改革措施,但此项改革一波三折。例如现在推行主审法官制,搞审判长选任,还权于合议庭,可随着院长引咎辞职规定的出现,法院管理的行政化的理念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在逐步弱化,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反而被强化。(二)专业化与成分复杂、进出机制不畅的矛盾职业化的一个当然要求是从业者的专业化水平达到相当的标准,所以专业化是职业化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现在我们有了统一司法考试,大家都认为这个制度很好,可以解决诸如复转军人进法院这样的问题,但是现实远不那么简单。对《法官法》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笔者提出几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是当法官比当院长难。因为法官必须从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中遴选,院长则不受这个条件的限制。因为他不受《法官法》的限制。二是现在已经在法院工作的人员怎么办?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是一个法学教育大省,而经统计的全省法院系统中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不足30%,受过正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仅占10%左右。这就是我们的现实。三是即使经过教育培训,仍然有一部分在职的法官不能胜任法官工作,这些人怎么办?谁来接受他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提出要实行法官定员制,要搞助理法官制,书记员实行招聘,这些办法都很好,那么如果湖北省的15,000名法官中最后确定法官员额为300名的话,剩下的人何去何从?法院在机构改革中不准设立事业单位,也就无法安置。四是改革的思路是上级法院可以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挑选人才,但是相对于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不配套,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挑选的法官的各种关系如何办理?户口、工资关系、家属、住房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如何解决?(三)技术化与现有法官知识缺陷的矛盾诉讼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法官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业者掌握了专门的法律适用的技术,并且这种技术为该职业所特有,技术化必须通过专业培训来完成。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无论是学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没有按照职业化要求来进行。按照现行的教育体制培养出来的学生并不能满足技术化要求。我们的法院也有一些接受过正规本科教育的学生们,他们进到法院以后也感到远远不能满足法院的知识需要。原因在于,现在的法学院教给学生的很多东西是法律知识的简单集合,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而不是为什么,学生在课堂上很难接触到社会科学的其它领域以及法律条文以外的东西。他们在课堂上听到的更多是以法律条文解释法律条文、以法律解释法律的僵硬课程,既没有给他们完整的法律知识系统,更没有给他们学习法律的工具与方法。同时法学教育中又把法史学、法理学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号称要向火热的社会实践学习法律,市场需要什么我们就给学生讲什么,颁布一部法律我们就给学生开一门课,不注重对学生法律理性的培养,而是注重对学生进行简单的法律知识的传授,因此学生当了法官以后,其知识是不够的。而现行的法官培训体制,很大一部分精力仍然放在提高那些尚未取得大专、本科的法院干警的学历层次方面,是在完成法官的资格教育;另外就是进行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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