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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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研究
董惠江
内容提要文章通过对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性质、条件等问题的阐释,对我国票据法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和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作了比较分
析,指出我国现行规定的严重缺陷及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并提出了修改方向。
关键词利益返还请求权特定请求权
在票据法两法系中,日内瓦统一法系的一些国家的票据法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日本票据法第85条规定:/(利得偿还请求权)由汇票、本票所生权利,虽因手续欠缺或时效而消灭时,持票人仍得向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提出在其既得利益限度内偿还的请求。0日本支票法的第72条也作了相同内容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的票据法也都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台湾票据法第22条第4项规定:/票据上之债权,虽依本法因时效或手续之欠缺而消灭,执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请求偿还。0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0
在所有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票据法中,日本和我国台湾的票据法是最完备、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我们只要对上面三部票据法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粗作文字上的比较,就会发现我国台湾票据法的规定,几乎是日本票据法规定的翻版,而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却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比如,把丧失票据权利的原因之一表述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0而不是/手续欠缺0;直接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持票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0;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的是/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0,而不是限制在/其所受利益0范围内。本文拟就这些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某一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并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对利益返还请求权作进一步探讨。
一、立法理由的比较法考察
通说认为,票据法之所以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是因为票据的时效期间短,追索权保全手续严格,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很容易丧失。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却会因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得到对价而免于负担票据责任。例如,张一向王二购买3万元货物,为支付货款而签发3万元支票一张给王二并已受领货物。按我国票据法,王二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没有行使讨款主权导致票据权利消灭,付款人免除付款责任。即张一在付款人处的资112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研究
金无需支付却得到了货物。于是票据法为匡救这一利益失衡,基于衡平理念和公平原则,设立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那么,票据法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呢?票据法可不可以采取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的时效期间并放宽追索权的保全手续而避免上述不公平的结果出现?这在不同的理论和立法例上是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的。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理论支持是,票据法规定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保全手续源于票据和票据法本身而不是其他。
首先,关于票据的短期时效。第一,票据在功能上主要表现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是货币支付的替代方式,所以票据权利表现为确定的金钱权利,具有直接、明了等特点,不需要复杂的履行过程,没必要给予过长的时效期间保护。第二,票据在性质或特征上又具有流通性,票据的流通性被认为是现代票据的生命力所在。正因为票据的流通,使得票据上通常有多个当事人(理论上,票据背书的次数不受限制,票据上的债务人人数可以无限多),票据权利人如不及时、迅速地行使权利,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始终得不到清结,票据债务人总要处于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故不宜规定较长时效。第三,票据法为了促进票据流通和保证票据交易安全,都规定了票据签章人(债务人)的严格责任,也为了缓和票据债务人的严格责任才设置短期票据时效。
其次,关于严格的追索权保全手续。同样是为了促进票据流通和保护票据交易安全,票据法在许多制度的设置上往往偏重于对票据权利人的保护。比如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持票人无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就可以请求支付相应的金额。此外,票据法上规定了与民法上截然不同的抗辩制度,集中体现为/人的抗辩的切断0,/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0(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前段)等等。特别是票据法在票据权利的设计上,更是规定了对票据权利人的双重保护。民法上的一般债权通常只有一次请求权。比如合同债权或侵权债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无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多少次权利,其权利内容、义务主体都是相同的。¹而票据法除了为票据权利人规定了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第一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还规定了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票据上的所有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这种双重权利的设计,就是要在付款请求权不能或难以实现时,持票人还可以通过追索权实现票据权利,体现了票据法对票据权利人给予的特别保护。一部法律根据其目的和宗旨,是可以突出保护社会关系中的某一部分主体或特定群体的,如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必然要更多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权利和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如果不对票据权利人已经受到特别保护的权利予以适度的限制,制度配置上就不合理,对票据上的另一方当事人)))票据债务人就不公平,其结果会导致票据法的目的和宗旨难以实现。所以,不但持票人请求付款要按照提示付款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场所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而且行使追索权也必须保全相关手续,即在保全期限内取得拒绝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
¹王小能主编:5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6,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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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0(我国票据法第65条前段)。所以,票据法规定严格的追索权保全手续,体现了对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制约或限制,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如上所述,票据法设置短期时效制度和严格的追索权保全手续制度,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于是,票据法又不得不从协调票据法与民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关系考虑,基于衡平的理念,确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以保证法益平衡。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们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一)票据上的权利说
该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但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产生,而是票据权利丧失后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故此说应当否定。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同。但其发生并非因违法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而只是因票据债权人自己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然而,利益返还请
求权,系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来,并非民法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之一种。¹其次,不当得利
虽然不是意义上的违法,但至少可以说不适法。将出票人或承兑人合法得到的对价或者
票据资金与不当得利相提并论,在普通人的伦理观念中是很难接受的。º总之,票据债务
人获利,是基于基础关系合法取得,并不符合民法上所谓无法律原因得利这一不当得利成
立的关键要件。»。
(四)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
该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不断的密切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又提出利益返还请求权为票据权利的变形物的学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
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¼依此说,因为
利益返还请求权要结合票据,应尽量按有价证券的法理去处理,其行使、转让都应以持有114
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¹
º
»¼[日]铃木竹雄#前田庸:5手形法小切手法6,有斐阁1992年新版,第337页:[日]服部荣三:5手形法#小切手法6,
商事法务研究会,1971年改定版,第170页。
黄宪华:5最新票据法理论判解及实务汇编6,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35页;杨震、董慧江:5票据法论6,黑龙
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日]田中诚二:5手形法#小切手法洋论6(上卷),劲草书房刊1969年版,第270页。
王小能主编:5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6,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梁宇贤:5票据法理论与实用6(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年版,第3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