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议案件记录

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议案件记录
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议案件记录

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议案件记录案件名称

主持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审理主办人审理承办人记录人

会议记录室务会议审议案件记录应载明: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讨论发言记录

三、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

(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陕西省高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延伸审判职能加强综合治理 ——陕西省高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国际毒潮撞击国门,毒品问题侵袭大西南和东南沿海之时,西北地区也逐渐沦为毒品犯罪的重灾区。近年来,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并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禁毒工作的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西北地区控制毒品犯罪的发展,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不仅对全国禁毒工作是有力支持和巨大贡献,而且为经济落后地区打击毒品犯罪、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为此,陕西高院通过统计分析、走访座谈、案卷调阅等方式对近三年来各级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出了毒品案件的特征和成因,提出了遏制毒品犯罪的思路和对策。 审理情况概述及毒品犯罪基本特征 2008年度,陕西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3860件、判处案犯22261人,其中毒品案件770件、案犯1122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56%,占判处案犯总数的5.04%;2009年度,审结刑事案件14793件、判处案犯23609人,其中毒品案件1105件、案犯1641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47%,占判处案犯总数的6.95%;2010年上半年,审结刑事案件6145件、判处案犯9494

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案件审理基本流程一般可分为:受理、审核、审议、批准和执行等步骤。包括审核案件,制定审理报告,代拟请示、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 一、受理 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在受理中,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送审部门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执纪审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二、指定审理人员 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执纪审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

避。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对审理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审理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执纪审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 三、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的错误事实以及呈报或移送单位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等。然后,以执纪审查报告为主线,以证据为本,根据执纪审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材料及其定性处理意见进行重点审阅。 (1)要着重审核执纪审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 (2)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3)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案件审理个人工作总结

案件审理个人工作总结 案件审理个人工作总结 以下范文整理纪委局一年查收的案件的审理情况的总结,具体总结一年如何实施办理案件审理的工作,及完成的效果。 案件审理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在上级纪委和区纪委(监察局)的指导下,我们认真学习,踏实工作,顺利完成了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首先运用法制思维、法制方式,找准工作定位,树立职责意识,不断提高服务大局能力和执纪能力。在指导思想上加强服务意识,为反腐倡廉提供服务;在职责把握上加强整体概念,确保依纪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在绩效追求上加强政治思维,履行监督职责,寓监督于检查中,寓监督于审理中,更好的发挥案件审理的作用。其次提高处理效果。通过案件审理,确实保障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既依纪依法惩处腐败分子,又立足于教育,合法、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用最恰当的执纪效果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使案件处理能够达到组织要求,本人接受,其他党员干部受教育的最佳执纪效果。第三在监督中把握关

键。坚持原则,严格遵循中纪委提出的二十四字办案基 本要求,规范办案程序,合法、公开、规范办案,保障 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第四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作风养成。坚持讲党性,严纪律,高标准要求自己,加强学习,正确认识党情、国情和本地区实际,端正理念,开拓视野,创新思维,提升素质,认真研究和分析当前反腐败 形势和违纪案件易发多发的现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2、认真开展案件审理工作。20XX年以来受理审结 案件10宗,指导基层纪委审理案件4宗,/fanwen/1528/解除处分2宗。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我们严格依照二十 四字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努力做到加 大沟通协调力度,为了让每个案件都能办成铁案,确保 每个案件都得到有效处理,案件审理室牢固树立全委案 件工作一盘棋的思路,积极与案件检查部门沟通协调, 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就有关问题多次进行讨论协商,在 今年查办的案件中,有5宗已由司法机关进行侦查或者 处理后再移送审理,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3、不断强化审理工作责任感。党纪政纪案件审理是查处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影响处分违纪人员一 个重要关口,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水平的一个窗口。审理人员必须要有清醒的头脑、扎实的功底和缜密的逻 辑思维,才能在案件的定性处理上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

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毒品犯罪系国家重点打击并实行较大处罚力度的犯罪,历年来多个毒品犯罪会议纪要的出台,在针对处罚问题不断细化的同时,对证据认定、事实情况的调查问题上慢慢形成较为科学、完整的体系。现笔者根据最近收集的几起被控运输毒品罪的无罪案件,并综合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总结该罪名之下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裁判依据。 一、何忠玉运输毒品案 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47号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跨越闽、粤两地的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案中被告人林某、吴某、尹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以及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忠玉被控运输毒品罪。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何忠玉是否明知其作为受聘司机而进行运输的物品系毒品。在本案侦查阶段,吴某、尹某均曾作出供述,表示何忠玉系明知而参与运输毒品,但对于何忠玉具体明知的情况并不一致,其二人随后翻供;至于本案贩卖毒品罪的核心任务林某则从未与何忠玉有直接联系、接触,故无法从其中了解何忠玉是否明知参与犯罪及细节情况。何忠玉则一直表示不知其所运输的物品系毒品。

【核心争议及审判情况】 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从下列几个情况,可知何忠玉系明知货物系毒品并参与运输: 1.何在运输中携带大量现金,并一直被督促路上需小心; 2.购买“货物”的过程隐蔽且周折,不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3.何曾在几处制毒工场出没,并在其中一处被抓获; 4.多次团伙成员吃饭过程中也明确本次出行系购买毒品; 5.何对在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对关键问题避而不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何忠玉虽有参与运输海洛因的重大嫌疑,但认定何忠玉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此部分既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补强,故原判宣告何忠玉无罪正确。 【评析】 关于何忠玉是否主观明知的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对何忠玉主观明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各方面的调查与核实。 首先,根据同案犯在整个毒品犯罪作用于地位以及与何忠玉接触程度等问题,分析何忠玉是否明知其运输的系毒品。考虑到吴、尹二人关于何忠玉情况的供述存在不一致且不稳定的情况,两人供述无法相互印证,故不予采信,体现了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刑事案件审判基本经过流程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 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审判庭。 是否公开:旁听人数: 审判长:主审法官: 组成人员:书记员: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请大家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 【开庭审理】 审判长: ××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敲法槌) 提被告人×××、×××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 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案件审理工作汇报

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的汇报 今年以来,在市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始终将案件审理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共受理各类违纪违法案件xx件,审结xx件。以提高案件质量为中心,围绕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两条主线,依纪依法办理各类案件,创新审理机制,保证办案质量,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现将今年以来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一是成立了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分管审理常委和审理室主任为成员,对重点案件如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副科级以上干部典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理。二是严格落实查审分开制。切实做到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检查工作,分管检查工作的领导不得干预案件审理工作。 二、抓好三个环节,搞好审理执纪监督 一是重证据。对受理的每一件案件都按照“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通过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的审核、鉴别,认真分析证据材料与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的对应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做到正确、合理使用证据。把每一个证据放在整个案件之中考察,考察证据的来源,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考察证据的矛盾关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考察证据之间的联系,审查其排他性,从而判断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间接证据是否能够形成锁链,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的全部过程。

二是慎量纪。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合理性。首先,定性力求准确。按照党章、党政纪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衡量违纪事实,在具体案件中仔细判别此错与彼错,依照违纪构成,仔细对照党纪政纪条款,确定与所犯错误性质最相似或最相关的错名。其次,量纪要客观公正。对相同条件下的同类案件,对同一案件中所涉及的不同人员坚持用一个标准量纪,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案件处理的畸轻或畸重。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确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而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对抗调查的违纪者,坚决进行了严肃处理;对认错态度较好,积极挽回损失的违纪者,则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理。三是严落实。把处分决定的落实工作当成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来抓,对处分决定加强“后续监管”,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的联系,强化跟踪督办,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三、规范审理公文,加强档案管理 严格依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实行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中纪办[2000]142号)要求制作审理报告、处分决定、请示、批复等案件审理公文,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以案定卷、案结卷成。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装订后的案卷结实、整齐、美观。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毒品犯罪案件《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并对当前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的《大连会议纪要》,以23个问题的形式对《武汉会议纪要》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 二、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 三、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四、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 五、毒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 六、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七、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 八、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认定 九、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 十、接受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性质认定 十一、网络涉毒行为的性质认定 十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性质认定 十三、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性质认定 十四、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 十五、未查获实物的“麻古”、“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的数量认定 十六、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贩养吸)的贩毒数量认定 十七、“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的例外情形 十八、制造毒品案件中的数量认定 十九、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 二十、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 二十一、毒品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的适用 二十二、累犯、毒品再犯的适用 二十三、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性质认定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

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 《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若干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范,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两者应当配合适用,具体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加以把握: 第一,《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作了规定,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毒品犯罪的减刑、假释等; 第二,《大连会议纪要》虽有规定,但《武汉会议纪要》作了修改、完善的,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等; 第三,《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作出补充性规定的,两者配套使用。如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共同犯罪的认定、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等; 第四,《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没有涉及的,继续参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毒品案件的立功、主观明知的认定、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等。 二、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因此,对于毒品犯罪仍然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但是,与《大连会议纪要》相比,《武汉会议纪要》出现了以下几个新变化: 第一,强调对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证据要求为“最高”和“最严”。“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第二,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11】17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高法【2011】175号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如果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刑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综述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此种情况下认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案件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证据认定,查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标准差距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第六条办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件,可在认定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七条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酌情从轻处罚。 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查获的数量和已经贩卖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购买毒品的数量刚达到“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起点,依照查获的和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问题 第八条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一个案件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案件审理室述职报告

案件审理室述职报告 2007年述职报告 中共××××纪委案件审理室* 二○○七年本人负责案件审理工作,按着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和委局的工作部署、责任目标的要求,在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科室的支持配合下,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办理违纪案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完成案件审理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围绕审理工作职能,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案审水平 作为审理人员来说,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政策水平,才能把住案件的质量关。为此,今年重点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加强对政策法规学习,提高自身

的政策水平。一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逐条逐款、全面、系统的进行学习,原《规定》没有涉及到的章节和内容,重点学习,加深印象,进一步强化了有纪必依、执纪必严的思想意识,为违纪案件的准确定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把学习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与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进一步熟悉条例,掌握政策。三是对十七大报告的原文、中纪委工作报告原文和《党章》(修正案)进行自学和党校讲师讲解结合起来学习。同时通过“乡案旗审”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进行严格把关,使基层的案件质量有了新的提高,增强了基层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今年我们共指导××镇纪委办案1件,××*镇纪委办案3件,××*纪委办案1件,××*纪委办案1件。 二、进一步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今年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坚持中纪委确定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严格审案程序,规范办案工作,确保案件质量,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理部门的内部审核监督作用,对审理受理的案件,从办案程序、证据、涉案款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收到了良好效果,案件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共审理案件6件,其中委局立案2件,基层纪委移交2件,公检法移交2件。审理终结3件,正在审理3件。全旗今年共立案7起,在审结的3件案件中,党纪案件2件,政纪案件1件,受到党纪处分的3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人。受政纪处分2人(其中去年立案今年结案1件),给予行政降级处分2人。 三、认真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切实保障受处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申诉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条规为准绳,实事求是的进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宓小平(省高院刑二庭庭长)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由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吗啡、杜冷丁、大麻等毒品到新出现的K粉、摇头丸、麻姑等。且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因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证据把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有关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成为我们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下面我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几个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毒品的数量对适用刑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典第347条前三款就是根据三个数量档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最高法2000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法条没有涉及到的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做了相应的解释。 根据法条和《解释》,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

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留下的,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如:X某系吸毒人员,现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5.5克,之后在其家中收缴海洛因10克,X某说是为自己近期吸食留用的。经查,剩下的10克海洛因确为自己吸食而留用,在被抓前已有数人购买而被他拒绝。应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X某依法定性。 3、毒品客观状态已不复存在或者无法查清的,按贩卖毒品交易双方均认可的数量来认定。被告人供述的毒品数量与其他购毒人的供述的毒品交易量一致,则以二人均供认的数量来定罪量刑。 4、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法律问题的答复》法函[1995]140号)。

案件进展情况汇报表与案件防控会议纪要汇编

如对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打赏,谢谢! 案件进展情况汇报表与案件防控会议纪要汇编 案件进展情况汇报表 案件进展报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就贵单位委托之不良资产诉讼及执行事务,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案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担保人是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是490万元。主债务人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已破产终结,无财产清偿债务,故贵单位直接起诉的担保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完毕,该案的判决已生效,并于20**年3月30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现执行法院已向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继续查封其房屋、土地等财产。目前执行法院已查封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土地66666.67平方米,房屋10368平方米,查封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开具的企业账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迫于压力,有意回购其债权乃至贵单位在泊头市的所有债权,并就此事委托其工作人员及泊头市政府相关人员与贵办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多次洽谈。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计划一方面督促执行法院加快执行进程,加大执行力度,查找其现金资产,拍卖已经查封的土地房屋;另一方面与其就泊头市债权包整包处置一事,进一步商谈,力争促成泊头市债权包的整包处置,使贵单位的债权资产得到有效回收。 二、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担保人是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是384万元。我们代理贵单位于20**年7月24日与泊头市自来水公司达成了(20**)沧民初字第74-1号调解书,调解给付本金利息合计530万元,泊头市自来水公司于20**年7月27日先支付了13万元,已转入贵单位帐户,目前仍欠517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于20**年3月30进入执行程序,现执

贩毒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院指定,指派我们作为彭某、王某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王某超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情况,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对被告人王某超认定的犯罪事实,应当以其参与贩买的毒品(?K 粉?500元净重2.65g和?摇头丸?2粒净重0.59g)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王某超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彭某贩卖的甲基苯丙胺9.54g,属于情节严重。在庭审中,被告人彭某承认从其身上缴获尚未贩卖的毒品,在贩卖时被告人王某超不知情,因此该9.54克甲基苯丙胺属于被告人彭某的个人犯罪。同时,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超在其参与贩卖?K粉?500元净重2.65g和?摇头丸?2粒净重0.59g的毒品的犯罪行为时,也不知道被告人彭某身上还带有其他毒品。本辩护人再次强调请求法院应当以被告人王某超本人参与贩卖的毒品(即2.65克K粉和0.59克摇头丸)定罪量刑。 第二、被告人王某超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第二部分第(三)个问题,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本案被告人王某超是在受特情间接引诱的情况下而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立案会议纪要

立案会议纪要 篇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1号 20XX年6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间融资秩序,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出借人以承兌汇票作为民间借贷的款项支付方式,双方对贴息费用产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借款人主张以票面金额扣除贴息费用计算借款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 见 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量刑,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我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冰毒) 鉴于我省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 150克以上,根据这一标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2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按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 鉴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25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6.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不满2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7.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8.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0克以上不满50克;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0克;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比照本意见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的相应量刑标准处以刑罚。 三、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摇头丸”不是独立的毒品种类,而是毒品的一种存在形式。“摇头丸”毒品含量较低,危害性较小,与一般的毒品案件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00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9.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75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0.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克以上不满7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1.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上不满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

案件审理室述职报告

案件审理室述职报告 20xx年述职报告 中共××××纪委案件审理室* 二○○七年本人负责案件审理工作,按着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和委局的工作部署、责任目标的要求,在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科室的支持配合下,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办理违纪案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完成案件审理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围绕审理工作职能,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案审水平 作为审理人员来说,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政策水平,才能把住案件的质量关。为此,今年重点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加强对政策法规学习,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一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逐条逐款、全面、系统的进行学习,原《规定》没有涉及到的章节和内容,重点学习,加深印象,进一步强化了有纪必依、执纪必严的思想意识,为违纪案件的准确定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把学习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与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进一步熟悉条例,掌握政策。三是对十七大报告的原文、中纪委工作报告原文和《党章》(修正案)进行自学和党校讲师讲解结合起来学习。同时通过“乡案旗审”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进行严格把关,使基层的案件质量有了新的提高,增强了基层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今年我们共指导××镇纪委办案1件,××*镇纪委办案3件,××*纪委办案1件,××*纪委办案1件。 二、进一步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今年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坚持中纪委确定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严格审案程序,规范办案工作,确保案件质量,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理部门的内部审核监督作用,对审理受理的案件,从办案程序、证据、涉案款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收到了良好效果,案件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共审理案件6件,其中委局立案2件,基层纪委移交2件,公检法移交2件。审理终结3件,正在审理3件。全旗今年共立案7起, 在审结的3件案件中,党纪案件2件,政纪案件1件,受到党纪处分的3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人。受政纪处分2人(其中去年立案今年结案1件),给予行政降级处分2人。 三、认真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切实保障受处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申诉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条规为准绳,实事求是的进行复查,切实做到有错必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今年3月份在收到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交办的 段玉明申诉案后,x纪委监察局责成我负责此案的复查复审工作,在对此案的复查复审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申诉人负责的态度,分别到××人事局、××档案局、××政府查找当年有关案件处理的材料以及熟悉当时情况的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积极向××纪委监察局领导、市纪委案件审理室领导汇报请示。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耐心进行了复查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06.12 【实施日期】2000.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6月12日) 为了依法惩处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应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如行为人准备将毒品带往异地贩卖,在运输途中被抓获的,应当认定运输毒品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将毒品走私入境后又予以贩卖的,则应认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罪名排列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为准),不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问题 1.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俗称一道贩子)的行为。对于走私毒品入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带至我国(边)境线内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通过海关检查;对于走私毒品出境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将毒品带至运输出境的动态过程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已将毒品走私出境。如行为人在办理邮寄出境手续时被查获毒品的,应当认定走私毒品罪的既遂。 2.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即贩毒者已将毒品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毒品或正在向贩毒者购进毒品的,亦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正在购买毒品者在主观上具有贩卖的目的(如系为自己吸食),而涉毒数量达到了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刑。由于该种处于交易状态下的毒品应当视为在买卖双方的共同控制支配之下,故对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购买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予以非法运送的行为。在具体认定中,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以长途贩运为目的而实施了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如行为人已将毒品带上从事长途运输的交通工具,或带入火车站、候机楼、或者正在办理邮寄外地的手续等行为,均应认定运输毒品的既遂。 二是行为人虽系在短途内携带毒品行走或乘车运行,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所携带的毒品系以贩卖为目的、且尚未进入交易环节的(即未与购毒者见面着手交易行为的),也

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审判程序

关于遗产纠纷的。。。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1. 宣读法庭纪律 2. 请公诉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3.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4.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河南省中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77条有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河南省中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裴立俊涉嫌受贿罪,第二被告人刘法林涉嫌行贿罪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①传被告人裴立俊、刘法林到庭 ②请执行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 核实裴立俊 审判长:

1. 被告人裴立俊,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核实刘法林 审判长: 1. 被告人李长庆,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审判长:两被告人坐下(别说“请”)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47条和154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晓晨、曹奇星和人民陪审员冷冰组成,李晓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贾玉杰担任法庭记录。

【】中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盼、李佳出庭支持公诉: 受第一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梦星、王玮出庭为其辩护。 受第二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毛宽桥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公正及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时,你们可以申请回避。 2、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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