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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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协议编号: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文本)
(适用动态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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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商品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第1.1条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
第2.1条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签发的《质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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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记载为准。
第2.2条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2.4条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第2.5条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2.6条在质物的转移占有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受乙方交付的货物,代表甲方占有货物,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见附件)时,视为质物交付完成,质押生效。丙方应及时将《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抄送乙方,乙方认可《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内容及其效力。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融资合同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若三方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对于有外包装的质物,如丙方承担从厂商发货时开始的运输,丙方需对质物的真实性负责,如丙方没有承担该段运输,甲方可要求丙方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抽检率%。
第2.7条丙方同意且有能力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可选项):
2.7.1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质物的市场价格;
2.7.2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质物的实质性检验。
第2.8条如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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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不一致,丙方不得接收货物,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2.9条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2.10条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
第2.11条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同时,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应收回,并注销作废。
第三条监管期间
第3.1条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3.2条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接收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交的货物,并签发《质物清单》,完成转移占有,监管期开始。
第3.3条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全部质物时监管期相应终止。
第3.4条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见附件)后,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质物监管
第4.1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第4.2条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在提交货物之间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第4.3条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第4.4条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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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4.5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并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4.6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4.7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第4.8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第4.9条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2.8条的规定。
第4.10条每周上午10点前和质物发生变动当日,丙方须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
第4.11条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4.12条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见附件)。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4.13条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提取质物
第5.1条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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