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仓单质押项下商品监管协议 用印(工行、CNCE与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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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电子仓单质押项下商品监管协议

甲方(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鉴于:

1、甲方与乙方基于乙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融资合同和质押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电子仓单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

2、甲方与丙方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上商品交易市场融资业务开展了全面合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其中确定了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的承办方,即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电子仓单质押监管服务的模式。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第1.1条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甲方占有电子仓单项下货物,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对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义务。

第1.2条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电子仓单是指由丙方完成货物验收、确认合格入库后通过系统签发的以电子数据形式显示乙方在监管企业所存储的特定货物所有权的电子权利凭证(电子存货及提货凭证)。电子仓单包含但不限于货物的权利归属、价值、仓储及物流状态、监管信息等内容。

本协议所称的“系统”系指质物监管方签发、记载并管理电子仓单的电子信息系统。该系统与甲方之间联网并实时联动,用以查询电子仓单信息、设定电子仓单质押、传递指令或通知等。

电子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乙方将合法持有的由丙方出具的电子仓单质押给甲方,甲方通过线上融资平台、仓单管理(监测)系统等多方平台的互连互接,为乙方提供的在线融资业务。

电子仓单质押融资项下商品监管业务,是指乙方将合法持有的电子仓单质押给甲方后,丙方代甲方占有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货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

第2.1条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丙方签发的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的电子仓单。丙方出具的电子仓单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要素。

第2.2条乙方保证电子仓单载明的货物品名、规格、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仓单项下货物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乙方保证是电子仓单的合法权利人,享有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电子仓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并根据丙方需要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如有)、货运单(如有)、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如有)等)。

第2.4条乙方保证向丙方提交的与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有关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第三条监管期间

第3.1条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控制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并对甲方承担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3.2条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签发电子仓单,并通过系统在电子仓单上标识“质押”(含冻结,下同)状态标记时,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第3.3条根据本协议,电子仓单在系统中解除质押后,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电子仓单

第4.1条电子仓单应需包括以下事项:

(1)凭证号码;

(2)交易市场名称;

(3)交易商名称;

(4)货物名称、货物规格、货物数量、货物单位、货物单价、货物价值、货物产地;

(5)存货人全称、存货人地址;

(6)存储仓库名称;

(7)保管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9)其他协议各方认为应列明的事项。

第4.2条丙方在签发电子仓单前应对货物的数量、品质进行查核,根据查核结果签发电子仓单,并对核实结果真实性负责。丙方保证电子仓单的记载与其项下的货物相符,并保证电子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丙方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对质押电子仓单项下货物进行检验作为品质检验标准。

丙方根据货物入库实际情况签发电子仓单,电子仓单一经签发即表明电子仓单项下货物已由丙方实际占有和控制。

第4.3条丙方要将电子仓单项下货物的相关证明材料随电子仓单上传至系统供甲方或其指定的监测方在线查阅、下载。

第4.4条丙方在签发电子仓单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第4.5条在监管期间,未经甲方书面或双方认可的电子方式同意,乙方不得对电子仓单以及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实施交割、出库、转让、抵押、重复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不得要求丙方就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重新签发纸质仓单或电子仓单,不得向丙方办理电子仓单的注销、挂失、变更、解除质押或者为其他任何可能有损于甲方担保权益的行为。如乙方向丙方提出相关要求的,丙方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业务操作

第5.1条乙方申请融资前,丙方应确保拟质押货物已完成申报入库工作。丙方应按规定对入库货物数量、品质及其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安排货物进入丙方监管库,丙方通过系统生成电子仓单,经丙方数字签名后发送至甲方。

第5.2条乙方通过丙方系统平台、甲方网站或企业网上银行办理电子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第5.3条乙方发起融资申请时,丙方要冻结对应的电子仓单,确保该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处于监管状态。

第5.4条如乙方向甲方申请电子仓单卖方融资,丙方应在乙方发起融资申请时冻结拟质押的电子仓单,确保该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进入监管状态。甲方同意放款的,在与交易商签署电子仓单质押合同后,甲方通过系统向质物监管方发送冻结确认信息,丙方须立即将电子仓单改为“质押”状态。电子仓单上的“质押”状态标记一旦生成,即视为质物已经完成了权利凭证的交付与登记。电子仓单质押生效后,甲方向卖方发放融资款项。

甲方不同意放款的,甲方通过系统及时向丙方发送审批不通过的信息,丙方解冻已冻结的电子仓单。

第5.5条如乙方向甲方申请买方融资用于支付特定交易项下的购货款项的,丙方应在交易商发起融资申请时冻结拟交易的卖方电子仓单,确保该电子仓单项下的货物进入监管状态。丙方收到融资发放信息后(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时将质押电子仓单的所有权在系统中变更为买方,并立即在电子仓单上标识“质押”标记。电子仓单上的“质押”标记一旦生成,即视为质物已经完成了权利凭证的交付与登记。

甲方不同意放款的,甲方通过系统及时向丙方发送审批不通过的信息,质物监管方解冻已冻结的电子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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