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米以上建筑设计规范

250米以上建筑设计规范
250米以上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

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

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

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

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内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公安部消防局

2018年4月10日附件一: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附件二: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条文说明

【附件一】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

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50h;

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 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

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

5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

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

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

3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第五条用作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

时逃生、灭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烟,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

第六条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建筑外,建筑高层主体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不应采用剪刀楼梯;

2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

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各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3 同一楼层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3部,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4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第七条除消防电梯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

至少设置一部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

2 载重量不应小于1300kg,速度不应小于5m/s;

3 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4 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水保

护措施。当采用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 P代码)》GB4208关于IP X6MS的要求;

5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50016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6 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辅助疏散电梯。

第八条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0.25m2/人计算;

2 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3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

第九条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出挑宽度不应小于 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0.5m。

第十条建筑周围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5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

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严寒地区,应在消防车道附近适当位置增设消防水鹤。

第十一条建筑高层主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3且不应小于一

个长边的长度,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每个方向上均应连续布置;

2 在建筑的第一个和第二个避难层的避难区外墙一侧应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5m和15m。

第十二条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十三条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

第十四条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

第十五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中危险级Ⅱ级确定;

2 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3 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m。

第十六条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第十七条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八条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

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应设置消防水带穿越孔。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

第二十条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排烟口的有

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采用外窗自然通风防烟的避难区,其外窗应至少在两个朝

向设置,总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5%与避难

区外墙面积的25%中的较大值。

第二十一条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沿

水平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

核心筒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在排烟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应设置280℃时能自

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第二十二条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

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1.50h。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第二十三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

2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3 旅馆客房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功能;

4 电梯井的顶部、电缆井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5 旅馆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6 疏散楼梯间内每层应设置1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每2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7 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

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

8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第二十四条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

电。应急电源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h。

第二十五条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耐火时间不小于 3.0h的耐火电线电缆,其他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耐火时间不小于 3.0h的耐火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

2 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

3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区)共用配电干线。

第二十六条非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5.0l 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建筑内不应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附件二】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条文说明

第一条高层建筑一般由高层主体部分及其附属的多层裙房

部分构成。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民用建筑中高层主体及其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部分的防火设计。裙房可以不执行本技术要求,但

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当附属建

筑为高层建筑时,附属建筑的防火设计也要符合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是在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基础上的加强性要求。本技术要求未涉及的其他防火要求,仍要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

往延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主要承重构件必须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坏,也将导致火灾在建筑内部迅速蔓延,而变得难以控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过调研上海中心大厦、武汉民生银行大厦等国内超高层建筑案例,综合考虑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现有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现行国家标准对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参考美国《建筑结构类型

标准》NF PA220等标准的规定,提高了若干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承重柱(包括斜撑)、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层建筑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力条件较为严酷,此类构件若在火灾下出现破坏或者失效的情况,会严重影响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因此,将

承重柱(包括斜撑)的耐火极限提高到 4.00h,将梁、与梁结构

功能类似的构件以及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提高到 3.00h,

将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提高到 2.50h。由于转换梁、

结构加强层桁架为超高层建筑关键受力构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转换梁等构件失效后,与之相连的支撑柱也将失效。因此,要求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与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极限。

(2)建筑核心筒的外围墙体是指与环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间交界处的分隔墙体。

(3)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设置有大量的电梯井、管道井等竖井,这些竖井容易成为火灾和烟气在竖向蔓延的通道。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提高到 2.00h,可以防止火灾通过这些竖井蔓延至核心筒外。

(4)提高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能够为人员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环境。

(5)超高层建筑中的钢结构主要应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较

高耐火极限要求的受力构件,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有利于提高构件的耐火性能。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技术成熟,可靠性高,已广泛应用于海口双子塔、武汉民生银行大厦等多项工程。

第三条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超高层建筑核心筒、电梯厅、门厅(公共大堂)、厨房、防烟楼梯间的分隔要求,特别是对墙体

上开设的门窗的防火要求以及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做法进行了

加强。

(1)核心筒

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通常包含疏散楼梯、电梯井、通风井、电缆井、卫生间、设备间等功能。加强核心筒防火分隔对于防止火灾在建筑内部竖向蔓延,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外部救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核心筒周围设置环形疏散走道,可以更好地将楼层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区域与核心筒相互分隔,避免了因这些区域与核心筒直接相连,而导致安全出口在火灾时不能使用等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

(2)电梯厅

建筑内的电梯井在火灾时易成为火势沿竖向蔓延扩大的通

道,因此要设置候梯厅,避免将电梯直接设置在使用功能空间内。

(3)门厅(公共大堂)

超高层建筑的门厅(公共大堂)是建筑内人员集散的主要区域。绝大部分建筑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辅助疏散电梯的出口都需要利用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的前室来通向室外。因此,不仅要严格控制该场所的火灾荷载,而且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来降低其他部位着火对门厅(公共大堂)的影响。

(4)厨房

厨房火灾危险性较大,对厨房的防火分隔在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相应要求。

(5)防烟楼梯间和竖井等

现行规范对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均要求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采用丙级防火门。本条结合长沙国

际滨江金融中心、九江市国际金融广场A1#楼、武汉长江航运中

心项目1#塔楼等工程实践,将建筑高度大于250m建筑内楼层

进入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竖井上的检查门统一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以进一步降低火灾在建筑内部竖向蔓延的危险。

结合武汉中心等工程实践,要求酒店客房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将火灾控制在房间内,降低火灾蔓延的危害和影响。

(6)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

防火玻璃墙的可靠性不仅与玻璃本身的耐火性能有关,而且取决于固定框架的安装情况;对于C类防火玻璃,还取决于冷却

水保护系统是否维护良好、水源是否可靠以及能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等条件。因此,本条明确建筑内的防火墙、防火隔墙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墙替代,以提高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防火卷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防烟效果差、可靠性低等问题。因此对于超高层建筑,要求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污衣井一般为不锈钢筒体,污衣从每层开口投入,

通过重力输送至底层出口到收纳室或洗衣房。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建筑内的竖井应每层进行防火分隔,但污衣井是一个从下至上完全贯通的井道,通过污衣投入门与各层连通,因使用功能的需要无法逐层进行分隔,因此应采取措施防止火势通过污衣井沿竖向蔓延。另外,污衣井属于隐蔽空间,根据其构造和烟气蔓延特性,需在其上部设置火灾探测器和排烟口,以便早期发现火情,同时尽快排除烟气。

第五条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等,一旦发生火灾,

容易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扩大,因此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装饰、广告牌不应遮挡建筑外窗等,以便于火灾时建筑排烟、人员逃生和外部灭火救援。

第六条建筑的高度越高其疏散距离越长,进入楼梯间内的

人员越多,导致楼梯间内的人员拥挤,疏散时间长。根据美国对一些高层建筑的疏散演练和火灾事件中人的疏散行为和时间调

查,对于正常的成年人而言,当楼梯间内的人员密度为2人/m2时,向下行走的速度为0.5m/s;当为4人/m2时,行走速度将为0。因此,疏散楼梯宽度和数量的增加将会大大缩短人员的疏

散时间,但实际上,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宽度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本条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此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的疏散,各国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美国《国际建筑规范》(2015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28m 的超高层建筑,应在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数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疏散楼梯,该楼梯不应为剪刀楼梯”。又如英国《建筑条例2010-消防安全-批准文件B-卷2》(2013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45m的建筑,要在设计上采取加强性措施来保证疏散的安全,比如考虑1部疏散楼梯在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其余疏散楼梯仍能满足全部人员疏散的要求。

剪刀楼梯间是将两部楼梯叠合设置在建筑内的同一个位置,在同等总疏散宽度和梯段宽度的条件下,非剪刀楼梯间的分散性明显优于剪刀楼梯间,更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安全出口应当分散设置的基本原则,因此,本规范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允许采用剪刀楼梯,以确保楼层上的人员在火灾时具有至少两个方向的疏散路径。

由于我国规范目前未明确各种用途场所的使用人员密度值,难以统一设计疏散人数,故以楼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基数作了增加疏散楼梯的规定。

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常设置在核心筒内部,在首层往往无法直接通向室外,需要通过门厅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门厅

和公共大堂在满足第三条第3款和第五条的要求的情况下,可以

为人员提供相对安全的疏散过渡区,但疏散距离要控制在不大于30m。

第七条利用电梯进行疏散,各国都开展了长时间的研究,

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对在一定条件下可使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的看法基本趋于一致。目前,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建筑规范对高层建筑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作了一定的规定。我国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层建筑也在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方面进行

了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如上海中心大厦、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深圳平安国际金融中心、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北京中国尊等。本条结合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规定了辅助疏散电梯的设置要求。辅助疏散电梯平时可以兼作普通的客梯或货梯,但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响应模式与操作管理规程,确保辅助疏散电梯在火灾时的安全使用。辅助疏散电梯停靠的特定楼层指避难层,以及根据操作管理规程需要在火灾时紧急停靠的楼层。

第八条根据各地工程实践,本条明确了避难层中设计避难人数的计算范围,并提高了避难区人均使用面积的计算指标。有关要求比美国建筑规范规定的0.28m2/人略低。通向避难区的疏散走道或联系走道的面积不计入人员的避难面积。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的规定主要为便于对避难区展开救援,方便特殊情况下,救援人员直接进入避难层开辟阵地。同时,防止火势和烟气通过幕墙内的空腔进入避难区,提高避难层的防火安全性。

避难层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第 5.5.23条的规定。

第九条本条是在综合分析国内外规范及国内部分超高层建筑层间防火措施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美国《国际建筑规范》(IB C 2015版)第705.8.5条规定,3层以上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914m m,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竖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宽度

不小于762m m的防火挑檐。《澳大利亚建筑规范》N CC(2015版)规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整体高度不小于900mm且楼板上部高度不小600mm的竖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宽度不小于1100m m的防火挑檐。国内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中也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层间防火措施,如:山东省部分建筑工程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墙体作为竖向防火分隔;江苏省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 1.2m的实体墙,且楼板以上的墙体高度不低于800m 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湖北省采取在楼板以上设置高度不小于800mm的实体墙;四川省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低于 1.2m、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重庆市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楼板上设置高度不低于800m m的实体墙等等。

第十条本条是依据我国当前装备的重型消防车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主要考虑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灭火救援时

需要出动重型消防车,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有利于消防车的快速调度和通行。

根据消防车相关资料,78m登高平台消防车总重为50t,101m 登高平台消防车总重为62t。因此,为确保重型消防车到达现场

后能够安全展开救援作业,要求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能承受不

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

第十一条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出动的消防车一般为对登高操作场地有较高要求的大型消防车,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250m的超高层建筑,提高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设置

方向要求,便于从不同方向对建筑进行灭火救援,如厦门国际中心、成都绿地中心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均不小于建筑周

长的1/3。

在避难层外墙一侧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利于救援避难层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条为在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基础上提出的加强性

措施,为超高层建筑内部人员提供在特殊情况下的逃生路径。原则上应在建筑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确因建筑造型等原因难以设置时,应设置可以确保直升机安全悬停并进行救助的设施。

第十三条在建筑内使用燃气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为有效防范燃气事故所带来的危险,

除在裙房内必须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燃气厨房等场所外,在建筑高层主体和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内,不允许使用燃气。

第十四条美国消防协会《消防竖管和软管系统标准》N F PA 14第9.1.5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 PA 13第24.1.1条和第24.1.2条规定,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至少设置1个自动供水水源,且应提供火灾延续

时间内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该自动供水水源包括高位消防水池和市政供水。

超高层建筑采用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身重力满足高层建筑在任何时候的消防给水流量和压力,在发生火灾时无需启动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该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广州电视塔、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中国尊等项目中广泛应用。本条总结工程实践经验,要求同时设置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均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进一步保障了火灾发生时的供水能力。

超高层建筑采用减压水箱分区供水时,如果减压水箱之间的间距大于200m,则其产生的静压大于 2.0M Pa,阀后压力高于0.7M Pa,不利于消防队员展开灭火作业,因此要求减压水箱之间或者屋顶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大于200m。

第十五条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 B50084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等级不低于中危险级Ⅰ级,喷水强度不低于6L/m 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2,

且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美国消防协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 PA 13则根据建筑不同使用功能分别确定了其火灾危险等级,如对于办公室、酒店等建筑为轻危险级,车库、洗衣房等为普通危险级Ⅰ级,相应的喷水强度分别为4L/m i n·m2和6L/m in·m2,作用面积不应低于139m2,但对于居住场所,如酒店强调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本条提高了超高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防等级。

火灾事故调查发现,隐蔽型喷头的应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喷头装饰盖板在装修过程中易被油漆、涂料喷涂,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脱落;装饰盖板脱落后喷头溅水盘不能正常滑落到吊顶平面下方,喷头无法形成有效布水。因此,明确超高层建筑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高层建筑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间距通常为

1.8m~3.0m,喷头距离端墙(外墙)的距离为喷头间距的一半,因此当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规定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m,可保证喷头启动后对玻璃幕墙进行有效喷水保护,如湖北省的超高层建筑采取了该做法。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旨在防止火灾沿竖向井道扩大蔓延。自动

灭火设施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也可以利用自身热敏元件启动。

第十七条厨房火灾主要发生于烹饪部位的灶台、排油烟罩及

附近排油烟管,在这些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能有效减小此类火灾危害。

第十八条本条总结了灭火救援实践经验教训,旨在方便消防

员进入建筑后能够快速敷设水带,并安全进入火场,有效防止火灾烟气进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根据灭火救援实战经验,消防员进入建筑后主要依靠楼梯间敷设水带和利用消防电梯进入着火楼层,由于水带在经过楼梯间或前室的门时,破坏了该部位的防烟密闭性,使得火灾烟气进入楼梯间或消防电梯,导致救援行动困难或受阻,甚至危及人员疏散安全。作为供消防水带穿越的孔洞,其大小和位置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前室或楼梯间,可以考虑一条水带穿越的需要,即在从楼梯间或前室进入楼层部位的墙体下部合适位置设置

一个直径130m m的圆形孔口;对于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楼梯间,主要依靠消防员敷设水带进入楼层灭火时,一般要考虑至少能穿过2条水带。

第十九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

统主要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火灾时,防烟楼梯间和前室以及前室和走道之间必须形成一定的压力梯度,才能有效阻止烟气侵入,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所要维持的正压值不同,两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果合设在一个管道甚至一个系统,对两个空间正压值的形成有不利的影响,所以要求在楼梯间、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目前,国内已有超高层建筑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了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如武汉恒隆广场一期、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海口双子塔(南塔)、长沙国际滨江金融中心等。

同样,避难层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也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在两个方向设置室外进风口主要是为降低火灾烟气对加压送风系统的影响,避免进风口吸入烟气,如武汉绿地国际金融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特定环境,学校建筑设计的好坏,是影响全面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学校的建筑设计,除了要遵守国家有关定额、指标、规范和标准外,在总体环境的规划布置,教学楼的平面与空间组合形式,以及材料、结构、构造、施工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方面,要恰当地处理好功能、技术与艺术三者的关系,同时要考虑青少年好奇、好动和缺乏经验的特点,充分注意安全。 一、教学楼的组成与设计 中小学教学楼一般是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教学部分:包括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及图书阅览室等。它们是教学楼的主体部分。 办公部分:包括行政、社团办公室及教师办公室等。 生活辅助部分:包括交通系统、厕所、饮水处以及贮藏室等。 (一)普通教师的设计 1. 要求:大小合适,视听良好、采光均匀、空气流通、结构简单和施工方便等。 2. 教室尺寸的确定:取决于教师容纳的人数、课桌椅的尺寸与排列方式,以及采光、通风、结构、设备及施工等因素。按教育部规定,中学每班学生名额近期为50人,远期为45人,每人使用面积为1.08m2;小学每班近期为45人,远期为40人,每人使用面积为1.04m2。 (1)课桌椅的尺寸:要与学生的身高和人体各部分的尺寸相适应表课桌尺寸。 (2)课桌椅的布置:要满足学生视听及书写要求,并便于通行就座和教师辅导,见图课桌椅的布置。 ①视距要求:第一排前缘距黑板面≥2000mm;最后一排距黑板距离,不超过8500mm,到后墙面距离>600mm。 ②视角要求:水平视角(即前排边座到黑板远端的夹角)应>30°;垂直视角(即第一排学生的视线与黑板顶部构成的夹角)应>45°。 ③座位的排列,每行不宜多于两个座位,行间距b,中学为550~600mm,小学为500~550mm。排距c,中学为850~900mm,小学为800~850mm;课桌距侧墙的距离a,为60~120mm。 (3)教室的平面形状与尺寸:平面形状通常有矩形及方形,此外还有多边形及扇形等,见图教室的平面形状与尺寸。 ①矩形教室:是当前国内大量采用的形式。其平面轴线尺寸,中学可采用:9000mm×6900mm、9000mm×6600mm、9000mm×6300mm,小学可采用8100mm×6600mm、8100mm×6300mm、9000mm×6000mm等几种。 ②方形教室:教室的进深与开间基本相同,平面尺寸(轴线)可采用7200mm×7200mm、7500mm×7500mm、7800mm×7800mm及7500mm×7800mm等。该形式教室的有效面积系数较矩形教室低,且不宜用于内廊式组合。 ③多边形教室:有五边形、六边形等,这种形式在采光、通风和座位排列上有其优越性,但经济性较上述形式要差一些。 (4)教室的层高:取决于空气容量、采光均匀度,房间的比例及经济等因素。一般来说,3.6~3.9m层高才能满足空气容量的要求;其次从房间的比例和空间的视觉效果看,以层高为房间跨度的1/2~2/3为好;最后,还必须考虑经济,不适当的增加层高,就会增加造价,应予避免。 3.教室门窗设计 (1)教室门的设计:门主要作为交通疏散,并兼通风用。根据我国的实践,一般在教室前后各设一门,门洞宽1000mm。在平面组合中,若设两个门有困难,也可只设一个门,

中国现行最新建筑专业图集大全(2019年最新版)

建筑专业图集大全(按住 Ctrl 键点击图集名称可查阅下载) 建筑专业图集大全(按住 Ctrl 键点击图集名称可查阅下载) 1 09CJ2009CG12钢骨架轻型板.rar 77 10J113-1 内隔墙-轻质条板(一)(2).rar 2 09CJ1809CG11钢框轻型屋面板.rar 78 02J611-1 钢、钢木大门.rar 3 97J103-1 铝合金玻璃幕墙.rar 79 07J306窗井、设备吊装口、排水沟、集水坑 .rar 4 05SJ917-6小城镇住宅通用(示范)设计 -福建福州地区.rar 80 06CJ05蒸压轻质砂加气溷凝土(AAC)砌块和板材建筑构造.rar 5 08J925-3 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三)含压型铝合金 板 .rar81 11CJ33《通风采光天窗》.rar 6 02J915公共建筑卫生间.rar 82 06J902-1 医疗建筑_门窗隔断防X 射线构造.rar 7 10CJ21喷涂高分子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建筑构造.rar 83 01SJ914(GJBT-534)住宅卫生间(精简版)x.rar 8 07J901-2 实验室建筑设备(二).rar 84 04J602-1 实腹钢门窗.rar 9 05SJ918-3传统特色小城镇住宅(丽江地区).rar 85 06CJ07改性膨胀珍珠岩外墙保温建筑构造 --XR 无机保温材 料.rar 10 07J901-1 实验室建筑设备(一).rar 86 10J908-5(GJBT-1125)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与安装w.rar 11 03J103-2~7建筑幕墙(2003年合订本).rar 87 05SJ806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 -建筑专业.rar 12 03J104蒸压加气溷凝土砌块建筑构造 .rar 88 10J113-1内隔墙-轻质条板(一)(1).rar

住宅楼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099—2011 1 总则 1.0.1 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1.0.3 中小学校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2 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3 校园本质安全,师生在学校内全过程安全。校园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灾避难能力; 4 坚持以人为本、精心设计、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满足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并应满足有利于节约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则。 1.0.4 中小学校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完全小学 elementary school 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2 非完全小学 lower elementary school 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场所,设1年级~4年级,属义务教育。 2.0.3 初级中学 ju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4 高级中学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年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 2.0.5 完全中学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含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育的学校。其中,1年级~3年级属义务教育。 2.0.6 九年制学校 9-year school 对儿童、青少年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共有9个年级,其中完全小学6个年级,初级中学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7 中小学校 school 泛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各种学校。 2.0.8 安全设计 safety design 安全设计应包括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自然与人为灾害侵袭下的防御备灾条件、救援疏散时师生的避难条件等。 2.0.9 本质安全 intrinsic safety 本质安全是从内在赋予系统安全的属性,由于去除各种早期危险及潜在隐患,从而能保证系统与设施可靠运行。 2.0.10 避难疏散场所 disaster shelter for evacuation 用作发生意外灾害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 2.0.11 学校可比总用地 comparable floor area for school 校园中除环形跑道外的用地,与学生总人数成比例增减。 2.0.12 学校可比容积率 comparable floor area ratio for school

办公楼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楼设计规范办

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条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条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 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条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 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3.1.10条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 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3.1.11条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 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m,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2.00m。 第二节办公用房 第3.2.1条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套型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 10m2; 2 单人卧室为 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办公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6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2006-11-29发布 2006-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 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注意:本目录依据的是我社2005年9月出版的《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1 规范名称规范编号原书页码变更情况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 1-1-1 有效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1-2-1 有效 湿险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1-3-1 有效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 1-4-1 有效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 1-5-1 有效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1-6-1 有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1-7-1 有效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99 1-8-1 有效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 1-9-1 有效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1-10-1 有效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00 1-11-1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2004 1-12-1 有效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1-13-1 有效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 1-14-1 有效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1-15-1 有效 2 规范名称规范编号原书页码变更情况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2-1-1 有效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7-91 2-2-1 有效

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 61-2003 2-3-1 有效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2-4-1 有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 2-5-1 有效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19-92 2-6-1 有效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03 2-7-1 有效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2003 2-8-1 有效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2001 2-9-1 有效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2-10-1 有效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04 2-11-1 有效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002年版)JGJ 137-2001 2-12-1 有效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98 2-13-1 有效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78-85 2-14-1 有效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1-2004 2-15-1 有效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2-16-1 有效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 2-17-1 有效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 2-18-1 有效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2004 2-19-1 有效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2004 2-20-1 有效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 129-2000 2-21-1 有效 3 规范名称规范编号原书页码变更情况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3-1-1 有效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04 3-2-1 有效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05-6-6 来源:湖北技术装备装站 国家计委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校址选择 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

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学校用地 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2.2.2条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2.2.3条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2,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重点汇总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重点汇总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 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 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 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 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 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 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 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 应留有堆放场地。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1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 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 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 合理确定建筑平面, 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177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1-29发布 -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 ,自 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

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方子晋徐延峰陈政恩庄逸苏吴藻生姚国梁沈介骏张建良谷玲玲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 4建筑设计

中学教学楼设计规范

教学楼设计规范 工管06-1班指导教师:田金亮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校址选择 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

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学校用地 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2.2.2条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2019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2019 1 总则 1.0.1 为在办公建筑设计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办公建筑的设计,保证办公建筑安全、卫生、适用、高效,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jpg 1.0.4办公建筑设计应遵循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5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1.0.6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办公建筑office building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办公综合楼multiple-use office building 由办公楼层和其他使用功能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3商务办公楼business office building

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办公空间组成的办公建筑。 2.0.4开放式办公室open office space 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5半开放式办公室semi-open office space 由开放式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6单元式办公室unit-typed office space 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0.7单间式办公室office space in single module 一个开间(或多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办公建筑基地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3.1.2办公建筑基地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市政设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办公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3.1.4 A类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两面直接邻接城市道路或公路;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 2

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 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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