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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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
作者的决定
【标 签】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
【颁布单位】
【文 号】人发﹝1997﹞122号
【发文日期】1997-12-10
【实施时间】1997-1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以“带好队、收好税”为目标,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大力推进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圆满完成了税收各项工作任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献身税收事业的积极性,推动两个文明建设,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0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张东辉等1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国家税收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努力工作,奋发图强,锐意进取,进一步开创税收事业的新局面,以优异成绩和崭新的风貌迈向二十一世纪。

附件:
一、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二、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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