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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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中出口货物免税适用范围及变化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中出口货物免税适用范围及变化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中出口货物免税适用范
围及变化有哪些
马艺萌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问: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在执行中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整与完善,其中,对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凭证提供等方面调整较大,将适用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范围由原三类21种情况进行了增扩,并明确自2013年4月1起执行.请问,主要变化在哪?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马艺萌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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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6]5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10.02
【实施日期】1996.10.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6]56号1996年10月2日)
1995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的要求,进行了大量的发、回函工作,对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各地函调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回函率不高,回函内容不清楚,甚至长期不回函等。

为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抓好回函工
作,征税机关要及时、如实地回函。

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三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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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梳理及实务解析-换个角度看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梳理及实务解析-换个角度看退税
出口退税≠倾销,不违反WTO协定
实施出口退税制度的目的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 国内间接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 动货物双重征税,促进出口国的对外贸易。
世界很多国家都在退税(法国、意大利、韩国等)
新疆
安徽
上海
价格: 117元 销项税额:17元 应纳税额:17元 退税额:
1170元 170元 170-17=153元
11700元 1700元 1700-170=1530元 170元
新疆
安徽
上海
内销价格: 117元 销项税额:17元 应纳税额:17元 外销价格:
1170元 170元 170-17=153元
1170元 170元 0元 1000元
几个名词: 征税; 免税; 销售不征销项税,进项税转出。 零税率; 销售不征销项税,进项税按照退税率退税,其他部分 转出。 免抵退; 出口免征销项税,退税部分先抵内销的增值税,不足 部分再退税。
发函复函分工情况 退税部门负责发函,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复函 操作平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
复函的实地核查要求(2位以上税务人员);
复函的时限(1个月,延期3个月); 函调考核制度(定期通报)。
1、出口当月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实施细则》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 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 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 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老会计经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老会计经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老会计经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

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

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略)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

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略)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

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第五条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

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7.2 (3)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7.9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7.19 (31)《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 (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7.26 (33)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7.27 (38)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7.28 (39)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7号2010.7.30 (39)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8号2010.08.09 (40)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9号2010.08.19 (40)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8.23 (41)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8.30 (42)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8.30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46)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3号2010.09.08 (46)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9.14 (47)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10.08 (48)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6号2010.10.19 (50)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10.25 (51)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10.25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10.27 (55)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10.27 (56)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10.27 (56)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11.5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11.9 (70)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11.23 (70)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12.28 (76)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12.24 (77)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7.2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是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函调的目的和范围(一)目的通过对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的函调核实,确认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二)范围1、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存在疑点的;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函调核实的其他情形。

二、函调的发起(一)函调发起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管理的税务机关为函调的发起机关。

(二)函调发起条件当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应发起函调: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2、供货企业存在异常情况,如税务登记信息异常、纳税申报异常、税负率异常等;3、出口货物的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4、出口货物的数量、规格等与报关单不符;5、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函调的情形。

(三)函调信息的收集发起函调前,税务机关应收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相关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凭证,以及对出口业务存在疑点的分析和说明。

三、函调的对象和内容(一)函调对象函调对象为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函调内容1、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2、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合同签订、货物交付、货款结算等;3、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4、供货企业的纳税情况,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5、其他与出口货物税收相关的情况。

四、函调的方式和流程(一)函调方式函调一般采用纸质函件或电子函件的方式进行。

(二)函调流程1、发起函调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规定的方式向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函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0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0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
各 面值 发 行 量 分 别 为 :
第 五 条 主 管 出 口 退 税 的 税 务 机 关 ( 下 简 称 退 税 机 以 关 )对 出 口企业 申报 的 出口 退(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免 税 应 要 求 出 口 企 业 填 报 《 贸 企 业 出 口业 务 自 查 表 》 附 件 1 外 ( ) 或 《 产 企 业 出 口业 务 自 查 表 》 附 件 2 , 分 析 有 关 内 容 。 生 ( )并 ( ) 口 业 务 涉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预 警 信 息 , 括 国 家 一 出 包
始发行 。 将有 关事项公 告如下 : 现

第一章
总 则

税 票 图 案 内 容
第一条
为 正 确 贯 彻 国 家 出 口 退 税 政 策 。加 强 出 口 退
《 州 古 村 落 》 套 9枚 , 案 采 用 王 焘 先 生 的 “ 州 古 徽 一 图 徽
村 落 画 为 题 材 , 面 值 ( 名 ) 别 是 : 绘 各 图 分 1角 ( 州 古 村 落 ・ 徽 乡 居 耕 闲 ) 2角 ( 州 古 村 落 ・ 口牧 归 ) 5角 ( 州 古 村 、 徽 水 、 徽 落 ・ 桥 渔 歌 ) 1 ( 州 古 村 落 ・ 台 听 曲 ) 2元 ( 州 古 廊 、元 徽 戏 、 徽
第 三条 税 务机 关内部 负责 函调 工作的 职能 部门应 指
定 专 职 或 兼 职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应 对 函 调 工 作 分 别 设 置 相 应 的起草 、 核 、 发 岗位 和权 限 , 建立 岗位监督 制约机 制。 复 签 并 函 调 中 发 现 涉 嫌 骗 取 出 口退 税 的 。应 将 函 调 中 取 得 的 相 关 资 料 报 请 主 管 局 长 核 签 后 , 交 同 级 稽 查 部 门 查 处 பைடு நூலகம்稽 查 部 移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精选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精选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七)加强征退税衔接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3种税收处理方式:退税、免税、征税。 适用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不得抵扣。 由于征税部门很难掌握应免税或应征税的出口信息,为避免税款流失,规定“信息管理岗”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待核查信息传递给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 ——《退税规范》第八章
第八章 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
的管理
一、注意事项(一)免税、征税管理职能的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规范第四十条)。包括:1、免税申报的纳税申报辅导;2、免税货物对应进项税款的转出;3、征税货物的纳税申报辅导;4、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5、《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待核查信息明细表》所列数据的核查。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12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4项措施中,前3项是和《退税规范》相关的: 1、下放审批权限 2、实施分类管理 3、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 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 4、合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九)规范调查评估 规定了需由“调查评估岗”负责实施的七种实地核(调)查情形:出口货物的复函、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首次申报视同出口业务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业务、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案头审核无法排除疑点或预警评估等。 ——《退税规范》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规定调查评估岗应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入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查看其生产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簿、现场取证。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 《退税规范》第六十五条 要求统筹开展同一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和其他纳税评估工作。规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定调查评估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案头分析、约谈、发函调查、实地核查程序实施评估。规定评估各环节能确认或排除疑点,可作出评估处理,终止评估程序。——《退税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XXX税务机关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函》附填表说明

《XXX税务机关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函》附填表说明

A08060《税务机关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货物和劳务税司
业务类别
税务管理基础事项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 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
【表单】
税务机关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号: 签发人:
我局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取得你局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发票情况见“调查涉及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附后),该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价税合计元。

该业务 □是 □否 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业务。


等原因向你局发函调查,请按照出口税收函调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回函。

本函为第次发函,重新发函原因为: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
年 月 日附件1
调查涉及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发函地税务机关发现的疑点线索和具体内容》(作为附件上传)
【表单说明】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地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地《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地内容与对应地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地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地,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地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地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地,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地,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地其他情形.一叶税舟——第八条属于兜底条款,一般应当满足前七条之一,其他情形一般也需要另行明确才行,不能随意滥用.当然,其中地几条已经属于是万能地条款,自然其使用效果谁用谁知道了,就不明白着告诉你了.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地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以下称“号公告”)地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地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号公告地规定提供收汇资料:(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地;(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地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地;(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地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地.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地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地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地,执行时间地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地最晚截止时间.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月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地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地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月日前未进行核销地,对该企业地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地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地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生产企业将获取地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地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地,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地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地“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地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地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地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地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地,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地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地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地,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地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地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地复印件:(一)签订地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地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地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地单位取得收入地收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九条第二项第目规定地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地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附件.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废止文件、条款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年月日废止文件、条款目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地公告》地解读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地主要内容(一)取消地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地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地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地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地,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地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地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地,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二)简化地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简化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地核销流程及报表.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张表格简化为张表格,分别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三)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地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四)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地出口企业三种情形,分别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地不能收汇地原因为虚假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地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地.(五)明确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地要求和流程.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地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地,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地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六)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地资料,启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同时,明确了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地境内单位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提供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九条第二项第目规定地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生服务资质地证明材料.(七)规定了《废止文件、条款目录》.二、公告地施行日期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出口货物保险单填制方法

出口货物保险单填制方法

出口货物保险单填制方法第一篇:出口货物保险单填制方法出口货物保险单填制方法·保险人及保险公司。

·保险单编号。

·被保险人,即投保人。

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

·标记。

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一致。

通常在标记栏内注明“按XX号发票”(as per Invoice No.X XX)。

·包装及数量。

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

·保险货物名称。

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商品名称填制。

也可填货物的统称。

信用证有时要求所有单据都要显示出信用证号码,则可在本栏空白处表示。

·保险金额。

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则按CIF 或CIP价格的110%投保。

·保费及资率。

保费及资率一般没有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

该栏仅填“AS ARRANGED”。

但来证如果要求标明保费及费率时,则应打上具体数字及费率。

·装载运输工具。

海运货物应填写船名和航次。

如果需在中途转船,如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则把二程船名也填上。

如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 steamers”。

·开航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开航日期as per B/L"(见提单),地点参照提单填写。

·承保险别。

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

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确定是否属保险公司责任的根据。

本栏应按投保资料缮制,并要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赔付地点和赔付代理人。

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

·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

·保险公司签章。

第二篇:出口货物税收风险防范出口货物税收风险防范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内部管理,结合目前工作情况,对退税管理岗位风险进行了全面、客观地梳理分析,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出口退税岗位风险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办 法》 首次 对出口企 业 提出了出口 务 自 的要 求。 据( 业 查 根 ( 办 法》 第五 条, 出口企 业 申报 的出口退 ( ) 对 免 税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出 口企 业应 填报 ( 《 外贸企 业出口业务 自 表 生产企 业 出口业 务 查 或
税务机关在核查 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 述条件限制。
根据办法 规定, 复函地 税务机 关收 到税收函调以后, 要求供 应
货 企 业 对 其 向出口企 业 提 供 的 货 物 填 报 自 表 。 对 供 货 企 业 自 查 在
( 税 务 系统 内部 提 供涉 嫌 骗取 出口退税线 索的。 二)
( ) 务 系统 以外 部 门提 供 涉 嫌 骗 取 出口退 税 线 索 的 。 三 税 ( 出口企 业 及 供 货 企 业 均 属 关 注 企 业 , 出口关 注 商 品的 。 四) 且
了 出口货物税 收函调 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办法》 ) 出口退 税 海关 特 殊 监 管区域 以外的国家 和地 区( 包 括通 过 上 述国家 和 ) ( 《 ”对 , 不 管理 中的税收 函调措 施 进 行了调整 , 以加强对 出口骗税 的防范力 地区转口) , 且出口商 品不属于价 值 较高 、 税 率 高、 积较 小或重 退 体 度。办法 ) 00 月1 开始 执行。 ) 1年9 日 g2 量较 轻 的商品, 也没 有将 不 退 税或低 退 税 率 货物申报 为高退 税
查表 进行审 查与分析 的基 础上, 办法 仍然保 留了复函地税 务机关
应 派 遣 两 名 以上 税 务 工 作 人 员 对 供 货 企 业 进 行 实 地 检 查 的规 定 。
( 关注 企业 首次 出口 注商品的。 五) 关
( 出口企 业首 次从关 注企 业 购进 关注 商品出口 六) 的。 1 . 出口货 物换汇 成本 高于合 理 上限的。

【老会计经验】发函调查未收到回函能否办理退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发函调查未收到回函能否办理退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发函调查未收到回函能否办理退税处理最近,湖北省襄樊市某出口企业办税员小张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他们企业去年11月底就上报了退税申请和有关资料,可至今还未拿到退税款,几次到退税部门询问,他们的答复是未收到回函暂不办理退税。

小张说退税部门是否侵犯了企业权利?一次函调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税务人员对小张说,根据最近出台并于2006年12月1日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规定:退税部门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或发现认为有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的情形下,将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

未收到回函前,对尚未办理退(免)税款,退税部门暂不办理。

按照新的函调管理办法规定,回函地税务机关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到出口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生产经营能力和纳税等情况,并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回函。

最后,税务人员还进一步解释,对回函确认存在无生产能力、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等情况的供货企业,退税部门不得办理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

对存在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以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及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情况的供货企业,退税部门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出口业务,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法性。

该管理办法涉及到多个环节和方面,如税收申报、管理机构、函调程序等,下面将从几个关键点进行讨论。

首先,税收申报是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出口业务中,企业需要根据出口货物的性质和规模,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进行申报。

其中,关于报关和报税的要求是最基本的。

企业要依法向海关申报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同时需要申报相应的关税和消费税。

另外,出口货物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种,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了准确申报,企业需要保持良好的记录和准确的数据,确保税收的正确计算和缴纳。

其次,管理机构的角色至关重要。

函调管理机构(如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事务。

这些机构负责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查验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审核过程中,他们会使用一系列的工具和技术,如风险评估和税收稽查,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法性。

同时,他们还会向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并遵守税收法规。

函调程序也是这一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内容。

函调是指税务机关向企业发函,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税收的相关凭证和资料,以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函调程序通常在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后进行,目的是确保企业的申报与实际情况一致,并避免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函调的内容和频率可能会根据企业的规模和风险程度而有所不同。

企业需要配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函调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合法。

除了以上几个关键点,也有一些额外的考虑和措施可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

例如,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将企业纳税记录和申报情况作为评估的依据,对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与其他国家的税务机构进行协作,共同打击跨国税收欺诈和逃税行为。

综上所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准确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函调程序。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在国际贸易中,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复函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一、函调的适用范围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存在疑问,需要向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

2、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存在异常情况,如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商品名称与实际不符等。

3、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函调的其他情形。

二、函调的发起函调由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起。

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发现存在上述适用范围内的情况,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向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

三、函调的内容函调的内容主要包括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货物销售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纳税情况等。

具体包括:1、供货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情况等。

2、供货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原材料采购等生产经营情况。

3、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货物销售合同、发货凭证、收款凭证等。

4、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发票的开具内容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5、供货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的缴纳情况。

四、函调的回复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收到函调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表》,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发函税务机关。

复函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对函调中提出的问题应逐一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要求供货企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实施。

函调是指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相关规定,通过专用的税收函扣减或退还出口货物的税款。

该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函调程序的正常运行,提高出口货物的竞争力,并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二、函调的基本原则1. 函调适用于合法合规的出口货物,对于不合法或不合规的货物不得进行函调;2. 函调应按照国际贸易相关规定和税收政策进行,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3. 函调过程应透明、公开和高效,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权益的保护;4. 函调应依法进行,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5. 函调管理应加强协调,涉及的部门应密切合作,实现高效的函调操作。

三、函调的程序和要求1. 函调登记:出口货物的收发单位应在相关财务和税务部门进行函调登记,包括出口货物信息、税款金额等;2. 函调申报:收发单位应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函调申报材料,包括税收函和相关证明文件;3. 函调审批:税务机关对函调申报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函调审批;4. 函调扣减或退还:税务机关根据审批结果,对函调的税款进行减免或退还操作;5. 函调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对函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程序的合规性和操作的准确性。

四、函调管理的支持措施1. 政策宣传:加强对函调政策的宣传,提高参与函调的企业和个人的知晓率和参与度;2. 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函调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3. 专业培训:开展函调相关的税收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4. 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函调管理的法律保障;5. 风险防控:建立风险监测和防控机制,及时预警和处置函调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五、函调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税收机关应建立健全函调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包括对函调操作的监督、函调效果的评估、函调政策的修订等。

同时,税收机关还应加强与海关、贸易、金融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实现函调管理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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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3.供货企业自查表4.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

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第六条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第七条对需要函调的业务,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发函调查。

第八条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一)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

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

省国税局经协调、督促仍未复函的,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如实反映。

第三章复函规程第十条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复函地税务机关在对供货企业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也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

对上游供货企业函调的复函格式、复函时间等要求应依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规定处理。

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相关线索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调查函后1个月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经复函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照函调系统中的内容及格式复函。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在1个月内向发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复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复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如供货企业核查时正被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增值税调查,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有关部门调查完毕后核查并及时复函。

第十三条复函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复函具体内容和情况,对应函调系统中规定的复函类型进行复函。

第十四条对复函类型为“经调查有疑点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后,必须再次复函,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发函机关。

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

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第四章复函处理规程第十五条退税部门收到复函后,经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

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

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4.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

5.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6.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的。

7.其他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

(二)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涉嫌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生产能力存在疑点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购进业务存在疑点的。

4.供货企业销售的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疑点的。

5.其他按规定或复函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三)根据复函,结合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的情况仍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待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存在或涉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之一的。

2.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3.有关国内进货、出口收汇、付款、国内外运输费用凭证及相关合同不齐全无合理理由或内容及逻辑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

4.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及税款比率低于85%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5.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6.存在其他暂时无法排除的明显疑点的情况。

(四)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也存在明显疑点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至复函日止仍欠缴增值税的,或被调查商品为消费税应税货物仍欠消费税税款的,且欠缴税款大于等于应退税款。

2.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供货企业查无下落,导致复函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

3.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企业未接受核查。

(五)不存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况,为正常业务复函。

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六条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

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

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函调等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注信息、出口业务需核查情形以及不需核查和函调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为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发函标准和复函时限进行发函、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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